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5.4 环境要求
15.4.1 机房对土建、电气、空调、给排水专业及对消防、安防的要求除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的空间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面应按空调专业要求做保温处理;
2 交通建筑中的弱电机房供电电源应按相应建筑内的最高级供电负荷供电,且不应低于二级;
3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中主要机房输入电源的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应大于3%;
4 机房内的照明灯具布置应防止在显示屏上出现反射眩光;
5 机房内安装有自动喷雾灭火系统、空调机和加湿器的房间时,地面应设置挡水和排水设施;宜设漏水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在管道入口处装设切断阀,漏水时自动切断给水。
15.4.2 弱电间的环境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弱电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²;
2 弱电间地坪宜高出本层地坪200mm或设大于200mm的门坎;
3 弱电间的墙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检修门应往外开,门的高度宜与同层其他房间门的高度一致,但不宜低于2.0m,宽度不宜小于0.9m;
4 弱电间楼板荷载可按5.0kN/m²设计;
5 与弱电间无关的水暖管、通风管等,不得进入弱电间;
6 弱电间的照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 弱电间内应提供信息系统设备工作电源;应预留交流220V、10A单相三孔维修电源插座,并应由专用回路供给;
8 弱电间应敷设截面不小于25mm²的铜质接地干线,并应在接地干线上预留接地端子;
9 弱电间应设置自身的安全防护装置;
10 弱电间宜采用防静电地坪漆对地面进行处理;
11 弱电间内的管道井完工后应做防火封堵;
12 弱电间内的墙壁、吊顶应作防尘处理。
1 机房内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的空间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面应按空调专业要求做保温处理;
2 交通建筑中的弱电机房供电电源应按相应建筑内的最高级供电负荷供电,且不应低于二级;
3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中主要机房输入电源的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应大于3%;
4 机房内的照明灯具布置应防止在显示屏上出现反射眩光;
5 机房内安装有自动喷雾灭火系统、空调机和加湿器的房间时,地面应设置挡水和排水设施;宜设漏水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在管道入口处装设切断阀,漏水时自动切断给水。
15.4.2 弱电间的环境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弱电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²;
2 弱电间地坪宜高出本层地坪200mm或设大于200mm的门坎;
3 弱电间的墙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检修门应往外开,门的高度宜与同层其他房间门的高度一致,但不宜低于2.0m,宽度不宜小于0.9m;
4 弱电间楼板荷载可按5.0kN/m²设计;
5 与弱电间无关的水暖管、通风管等,不得进入弱电间;
6 弱电间的照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 弱电间内应提供信息系统设备工作电源;应预留交流220V、10A单相三孔维修电源插座,并应由专用回路供给;
8 弱电间应敷设截面不小于25mm²的铜质接地干线,并应在接地干线上预留接地端子;
9 弱电间应设置自身的安全防护装置;
10 弱电间宜采用防静电地坪漆对地面进行处理;
11 弱电间内的管道井完工后应做防火封堵;
12 弱电间内的墙壁、吊顶应作防尘处理。
条文说明
15.4.1 机房对土建、电气、空调、给排水专业及对消防、安防的要求除应按《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交通建筑中的一些特别要求。
第2款 大型交通建筑工程的弱电机房的供电电源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除应由两个电源供电(满足一级负荷供电条件)外,还应配置柴油发电机、UPS装置作为应急电源。中小型交通建筑工程的弱电机房的供电电源应按相应建筑内的最高级供电负荷供电并配置UPS装置。
第4款 本条文参照执行了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中有关限制视觉显示终端眩光的规定。
第5款 挡水和排水设施主要用于自动喷雾灭火系统动作后的挡水、排水,空调冷凝水及加湿器的挡水、排水,防止机房积水。
15.4.2 本条规定了通常情况下弱电间的一般环境要求,但当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特殊环境要求决定。
第1款 本款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弱电间的最小使用面积。通常弱电间的面积要满足各系统的布线,设备机柜等的安装及维护管理的需要。一个弱电间要安装综合布线、网络设备和其他各弱电系统的设备,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规定弱电间面积定为楼层面积的0.5%~1%,具体面积还要以实际需要为准。
第3款 弱电间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第4、5、6、7款 弱电间对土建、电气、暖通等专业的要求应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23.3.2条、第23.3.3条的规定执行。
第9款 弱电间是相对较重要的场所,通常要具有自身的防盗、防破坏等的安全措施。
第2款 大型交通建筑工程的弱电机房的供电电源应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除应由两个电源供电(满足一级负荷供电条件)外,还应配置柴油发电机、UPS装置作为应急电源。中小型交通建筑工程的弱电机房的供电电源应按相应建筑内的最高级供电负荷供电并配置UPS装置。
第4款 本条文参照执行了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中有关限制视觉显示终端眩光的规定。
第5款 挡水和排水设施主要用于自动喷雾灭火系统动作后的挡水、排水,空调冷凝水及加湿器的挡水、排水,防止机房积水。
15.4.2 本条规定了通常情况下弱电间的一般环境要求,但当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特殊环境要求决定。
第1款 本款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弱电间的最小使用面积。通常弱电间的面积要满足各系统的布线,设备机柜等的安装及维护管理的需要。一个弱电间要安装综合布线、网络设备和其他各弱电系统的设备,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规定弱电间面积定为楼层面积的0.5%~1%,具体面积还要以实际需要为准。
第3款 弱电间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第4、5、6、7款 弱电间对土建、电气、暖通等专业的要求应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23.3.2条、第23.3.3条的规定执行。
第9款 弱电间是相对较重要的场所,通常要具有自身的防盗、防破坏等的安全措施。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 语
- 2.2 代 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供配电系统及电能质量
- 3.4 负荷计算
- 4 配变电所、配变电装置及电能管理
- 4.1 一般规定
- 4.2 配变电所
- 4.3 配变电装置及主结线
- 4.4 电能管理
- 5 应急电源设备
- 5.1 一般规定
- 5.2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5.3 应急电源装置(EPS)
- 5.4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6 低压配电及线路布线
- 6.1 一般规定
- 6.2 低压配电系统
- 6.3 低压电器的选择
- 6.4 配电线路选择及布线
- 7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7.1 一般规定
- 7.2 机场用400Hz电源系统
- 7.3 行李处理系统
- 7.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7.5 自动门 屏蔽门(安全门)
- 8 电气照明
- 8.1 一般规定
- 8.2 照明质量及标准值
- 8.3 大空间、公共场所照明及标识、引导照明
- 8.4 照明配电及控制
- 8.5 火灾应急照明
- 9 建筑防雷与接地
- 9.1 一般规定
- 9.2 防雷与接地
- 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系统设计
- 10.3 系统功能要求
- 11 信息设施系统
- 11.1 一般规定
- 11.2 通信网络系统
- 11.3 信息网络系统
- 11.4 综合布线系统
- 11.5 广播系统
- 11.6 时钟系统
- 11.7 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 12.1 一般规定
- 12.2 公共信息查询系统
- 12.3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
- 12.4 离港系统
- 12.5 售检票系统
- 12.6 泊位引导系统
- 12.7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 12.8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 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计
- 13.3 系统功能要求
- 14 公共安全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14.4 入侵报警系统
- 14.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14.6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7 安全检查系统
- 15 机房工程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机房设计
- 15.3 管线敷设
- 15.4 环境要求
- 16 电磁兼容
- 16.1 一般规定
- 16.2 电源干扰及谐波防治
- 16.3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及等电位联结
- 17 电气节能
- 17.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 17.2 电气照明的节能
- 17.3 建筑设备的电气节能
- 17.4 能耗计量与监测管理
- 附录A 交通建筑规模的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