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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应急电源装置(EPS)


5.3.1 应急电源装置(EPS)可作为交通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且EPS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
5.3.2 EPS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负荷过载为额定负荷的120%时,EPS装置应能长期工作,当负荷过载为额定负荷的150%时,EPS装置应能至少工作30s;
    2 EPS装置的逆变工作效率应大于90%;
    3 用于应急照明的EPS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时间不小于90min;
    4 当要满足金属卤化物灯或HID气体放电灯的电源切换要求时,EPS装置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3ms。
5.3.3 交通建筑中的EPS 装置宜分区域相对集中设置。
条文说明
5.3.1 EPS装置通常属消防类设备,适用于感性负载(如气体放电灯、荧光灯)和阻性负载(如白炽灯)。EPS装置在电路中作为一路电源,在无市电时提供应急输出。
5.3.2 本条规定了EPS装置的选择要求。
    第1款 EPS输出电压是稳定的。在0~120%额定功率范围内,无论所带负载有何变化,输出电压应始终不变;当超过120%额定功率,EPS会略有降低,直至保护为止,但当负荷过载为额定负荷的150%时要能工作不小于30s。
    第2款 应急电池逆变输出时,效率高可提高电池的使用效果。
    第3款 电池组的标准配置是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EPS电池组的标准配置应急时间不小于90分钟。
    第4款 因交通建筑有相当多的大空间场合,会广泛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HID气体放电灯,而此类灯具停电时,有一个再点亮的时间过程,所以如需要其在故障断电时仍要维持照明,切换速度要快,避免出现黑暗过程。
5.3.3 规定本条主要是为了能方便对EPS装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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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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