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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12.10.1 本节可适用于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浴场所、游泳池和喷水池及其周围,由于人身电阻降低和身体接触地电位而增加电击危险的安全防护 。
12.10.2 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浴场所的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浴场所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0区内应至少为IPX7;
2 在1区内应至少为IPX4;
3 在2区内应至少为IPX4 (在公共浴池内应为IPX5 )。
12.10.3 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除下列回路外,应对电气配电回路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进行保护:
1 采用电气分隔的保护措施,且一个回路只供给一个用电设备;
2 采用 SELV 或 PELV 保护措施的回路。
12.10.4 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应按本标准第 12.7.6 条规定设置辅助保护等电位联结,将保护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可接近的外界可导电部分相连接。
12.10.5 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0区用电设备应满足下列全部要求:
1 采用固定永久性的连接用电设备;
2 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 12V 或直流 30V 的 SELV 保护措施;
3 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而且采用生产厂商使用安装说明中所适用的用电设备。
12.10.6 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在1区只能采用固定永久性的连接用电设备,并且采用生产厂商使用安装说明中所适用的用电设备。
12.10.7 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 0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附件。
12.10.8 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 1区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附件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按本标准第 12.10.5 条和第 12.10.6 条规定,允许在 0区和1区采用用电设备的电源回路所用接线盒和附件;
2 可装设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 25V 或直流 60V的SELV或PELV 作保护措施的回路的附件,其供电电源应设置在0区或1区以外。
12.10.9 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2区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附件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插座以外的附件;
2 SELV 或 PELV 保护回路的附件,供电电源应设置在 0区或1区以外;
3 剃须刀电源器件;
4 采用 SELV 或 PELV 保护电源插座、用于信号和通信设备的附件。
12.10.10 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向0区、1区和2区的电气设备供电的布线系统,而且安装在划分区域的墙上时,应安装在墙的表面,也可暗敷在墙内,其深度至少为 5cm,1 区的用电设备布线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 固定安装在浴盆上方的设备,其线路穿过设备后面的墙,需自上垂直向下或水平敷设;
2 )设置在浴盆下面空间的设备,其线路穿过相邻的墙,自下垂直向上或水平敷设。
2 所有其他暗敷在0区、1 区和2区的墙或隔墙部分的布线系统,包括它们的附件在内,其埋设的深度,自划分区域的墙或隔墙表面起至少为 5cm 。
3 在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都不满足的情况下,其布线系统可按下列要求设置:
1 )采用 SELV 、 PELV 或电气分隔保护措施;
2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的附加保护;
3 )暗敷电缆或导体具有符合该回路保护导体要求的接地金属护套;
4 )具有机械防护的暗敷电缆或导体。
4 在0区、1 区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12.10.11 游泳池和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游泳池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D 和附录 E 的规定。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表 12.10.11 的规定。
12.10.2 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浴场所的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浴场所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0区内应至少为IPX7;
2 在1区内应至少为IPX4;
3 在2区内应至少为IPX4 (在公共浴池内应为IPX5 )。
12.10.3 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除下列回路外,应对电气配电回路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进行保护:
1 采用电气分隔的保护措施,且一个回路只供给一个用电设备;
2 采用 SELV 或 PELV 保护措施的回路。
12.10.4 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应按本标准第 12.7.6 条规定设置辅助保护等电位联结,将保护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可接近的外界可导电部分相连接。
12.10.5 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0区用电设备应满足下列全部要求:
1 采用固定永久性的连接用电设备;
2 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 12V 或直流 30V 的 SELV 保护措施;
3 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而且采用生产厂商使用安装说明中所适用的用电设备。
12.10.6 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在1区只能采用固定永久性的连接用电设备,并且采用生产厂商使用安装说明中所适用的用电设备。
12.10.7 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 0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附件。
12.10.8 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 1区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附件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按本标准第 12.10.5 条和第 12.10.6 条规定,允许在 0区和1区采用用电设备的电源回路所用接线盒和附件;
2 可装设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 25V 或直流 60V的SELV或PELV 作保护措施的回路的附件,其供电电源应设置在0区或1区以外。
12.10.9 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2区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附件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插座以外的附件;
2 SELV 或 PELV 保护回路的附件,供电电源应设置在 0区或1区以外;
3 剃须刀电源器件;
4 采用 SELV 或 PELV 保护电源插座、用于信号和通信设备的附件。
12.10.10 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向0区、1区和2区的电气设备供电的布线系统,而且安装在划分区域的墙上时,应安装在墙的表面,也可暗敷在墙内,其深度至少为 5cm,1 区的用电设备布线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 固定安装在浴盆上方的设备,其线路穿过设备后面的墙,需自上垂直向下或水平敷设;
2 )设置在浴盆下面空间的设备,其线路穿过相邻的墙,自下垂直向上或水平敷设。
2 所有其他暗敷在0区、1 区和2区的墙或隔墙部分的布线系统,包括它们的附件在内,其埋设的深度,自划分区域的墙或隔墙表面起至少为 5cm 。
3 在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都不满足的情况下,其布线系统可按下列要求设置:
1 )采用 SELV 、 PELV 或电气分隔保护措施;
2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的附加保护;
3 )暗敷电缆或导体具有符合该回路保护导体要求的接地金属护套;
4 )具有机械防护的暗敷电缆或导体。
4 在0区、1 区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12.10.11 游泳池和喷水池的安全防护应根据所在区域,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游泳池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D 和附录 E 的规定。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表 12.10.11 的规定。
12.10.12 游泳池在0区、1区和2区内的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应以等电位联结导体和这些区域内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相连接。
12.10.13 游泳池0区内不应安装接线盒,在1区内只允许为SELV 回路安装接线盒。
12.10.14 游泳池的用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满足本标准第 12.10.15 条和第 12.10.16 条外,在0 区内和1区内只可安装游泳池专用固定式用电设备。
2 在0区内和1区内的固定连接的游泳池清洗设备,应采用不超过交流 12V 或直流 30V 的 SELV 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在0区内和1区以外的地方,当在2区内装设 SELV 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3 如果游泳池专用的供水泵或其他特殊电气设备安装在游泳池近旁的房间或位于1区和2区以外某些场所内,人体通过人孔或门可以触及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下列之一的保护措施:
1 )不大于交流 12V 或直流 30V 的 SELV ,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内装设 SELV 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
12.10.13 游泳池0区内不应安装接线盒,在1区内只允许为SELV 回路安装接线盒。
12.10.14 游泳池的用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满足本标准第 12.10.15 条和第 12.10.16 条外,在0 区内和1区内只可安装游泳池专用固定式用电设备。
2 在0区内和1区内的固定连接的游泳池清洗设备,应采用不超过交流 12V 或直流 30V 的 SELV 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在0区内和1区以外的地方,当在2区内装设 SELV 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3 如果游泳池专用的供水泵或其他特殊电气设备安装在游泳池近旁的房间或位于1区和2区以外某些场所内,人体通过人孔或门可以触及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下列之一的保护措施:
1 )不大于交流 12V 或直流 30V 的 SELV ,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内装设 SELV 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
2 )采用电气分隔的措施,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一当泵或其他设备连接到游泳池内时,应采用非导电材料的连接水管;
一一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人孔盖或门;
一一装在上述房间或某一场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应具有至少 IPX5 防护等级或采用外护物(外壳)来达到该防护等级的保护要求。
3 )采用自动切断供电电源措施,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一当泵或其他设备连接到游泳池内时,应采用电气绝缘材料制成的水管或将金属水管纳入水池等电位联结系统内;
一一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人孔盖或门;
一一当泵或其他设备连接到游泳池内时,应采用非导电材料的连接水管;
一一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人孔盖或门;
一一装在上述房间或某一场所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应具有至少 IPX5 防护等级或采用外护物(外壳)来达到该防护等级的保护要求。
3 )采用自动切断供电电源措施,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一当泵或其他设备连接到游泳池内时,应采用电气绝缘材料制成的水管或将金属水管纳入水池等电位联结系统内;
一一只能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人孔盖或门;
一一装在1区和2区之外或水池周围场所的所有电气设备应具有至少为 IPX5 防护等级或采用外护物(外壳)来达到该防护等级的保护要求;
一一设置附加等电位联结;
一一电气设备应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4 以低压供电的专用于游泳池的固定设备允许安装在1区内,并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 ) 这些设备应设在具有相当于附加绝缘的外护物(外壳)内,该外护物应能耐受 AG2 级的机械撞击;
2 )当开启人孔盖(门)时,应同时切断在外护物内设备的所有带电导体电源,供电电缆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置应按 II 类设备防电击要求或与之等效绝缘;
3 )满足本条第 3 款要求。
5 游泳池的2区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方式:
1 ) 由 SELV 供电,其供电电源应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其供电电源安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2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自动切断电源;
3 )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应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其供电电源安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 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6 对于无2区的游泳池,当照明设备采用不大于交流 12V或直流 30V 由 SELV 供电时,可安装在满足下列要求的1区的墙或顶棚上:
1 )应采取自动切断电源保护措施,并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作为附加保护;
2 )照明设备底部的高度至少比1区的地面高出 2m 。
7 埋设在地面下和安装在顶棚上的电气加热单元,应采用满足下列条件中之一的保护方式:
1 ) 由 SELV 供电,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内装设 SELV 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2 )加热单元上面覆盖埋设并接地的金属网格或金属护套,且连接到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内,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作为附加保护措施。
12.10.15 游泳池水下或与水接触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GB 7000.218 的规定。位于符合水密要求的观察窗后面并从其后照射的水下灯具的安装,应做到水下灯具的任何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观察窗的任何可导电部分之间不存在有意或无意的导电连通。
12.10.16 游泳池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以及电源插座。
2 在1区内只允许为 SELV 回路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以及电源插座,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安装SELV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
3 在2区内不允许安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电源插座,除非采用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1 ) 由 SELV 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SELV 的电源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2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作为自动切断电源保护的附加保护;
3 )采用电气分隔,由装在0区和1区之外单独的分隔电源供电,当电气分隔的电源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12.10.17 游泳池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0区及1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2 安装在2区内或在界定0区、1区或2区的墙、顶棚或地面内且向这些区域外的设备供电的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埋设的深度至少为 5cm;
2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3 )采用 SELV 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4 )采用电气分隔保护。
3 在0区、1区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12.10.18 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应执行本章游泳池的规定。
12.10.19 不让人进入的喷水池在0区和1区内应采用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1 由 SELV 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自动切断电源;
3 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
12.10.20 喷水池的0区和1区的电气设备应是不可能被触及的 。 电动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泵的特殊要求》 GB 4706.66 的规定。
12.10.21 喷水池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1部分:一般要求 》 GB/T5013.1 规定的 66 型电缆,并且其保护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041.1规定的防撞击性能。不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布线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0区内电气设备的敷设,在非金属导管内的电缆或绝缘导体,应尽量远离水池的外边缘,在水池内的线路应尽量以最短路径接至设备;
2 0区和1区内敷设在非金属导管内的电缆或绝缘导体,应采取适当的机械防护。
一一设置附加等电位联结;
一一电气设备应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4 以低压供电的专用于游泳池的固定设备允许安装在1区内,并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 ) 这些设备应设在具有相当于附加绝缘的外护物(外壳)内,该外护物应能耐受 AG2 级的机械撞击;
2 )当开启人孔盖(门)时,应同时切断在外护物内设备的所有带电导体电源,供电电缆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置应按 II 类设备防电击要求或与之等效绝缘;
3 )满足本条第 3 款要求。
5 游泳池的2区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方式:
1 ) 由 SELV 供电,其供电电源应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其供电电源安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2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自动切断电源;
3 )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应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其供电电源安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 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6 对于无2区的游泳池,当照明设备采用不大于交流 12V或直流 30V 由 SELV 供电时,可安装在满足下列要求的1区的墙或顶棚上:
1 )应采取自动切断电源保护措施,并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作为附加保护;
2 )照明设备底部的高度至少比1区的地面高出 2m 。
7 埋设在地面下和安装在顶棚上的电气加热单元,应采用满足下列条件中之一的保护方式:
1 ) 由 SELV 供电,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内装设 SELV 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2 )加热单元上面覆盖埋设并接地的金属网格或金属护套,且连接到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内,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作为附加保护措施。
12.10.15 游泳池水下或与水接触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第2-18部分:特殊要求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GB 7000.218 的规定。位于符合水密要求的观察窗后面并从其后照射的水下灯具的安装,应做到水下灯具的任何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观察窗的任何可导电部分之间不存在有意或无意的导电连通。
12.10.16 游泳池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以及电源插座。
2 在1区内只允许为 SELV 回路安装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以及电源插座,其供电电源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在2区安装SELV的电源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
3 在2区内不允许安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和电源插座,除非采用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1 ) 由 SELV 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当SELV 的电源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2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作为自动切断电源保护的附加保护;
3 )采用电气分隔,由装在0区和1区之外单独的分隔电源供电,当电气分隔的电源装在2区时,电源设备前的供电回路应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12.10.17 游泳池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0区及1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2 安装在2区内或在界定0区、1区或2区的墙、顶棚或地面内且向这些区域外的设备供电的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埋设的深度至少为 5cm;
2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RCD);
3 )采用 SELV 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4 )采用电气分隔保护。
3 在0区、1区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12.10.18 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应执行本章游泳池的规定。
12.10.19 不让人进入的喷水池在0区和1区内应采用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1 由 SELV 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 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自动切断电源;
3 电气分隔的分隔电源仅向一台设备供电,其供电电源装在0区和1区之外 。
12.10.20 喷水池的0区和1区的电气设备应是不可能被触及的 。 电动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泵的特殊要求》 GB 4706.66 的规定。
12.10.21 喷水池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 第1部分:一般要求 》 GB/T5013.1 规定的 66 型电缆,并且其保护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041.1规定的防撞击性能。不允许人进入的喷水池,布线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0区内电气设备的敷设,在非金属导管内的电缆或绝缘导体,应尽量远离水池的外边缘,在水池内的线路应尽量以最短路径接至设备;
2 0区和1区内敷设在非金属导管内的电缆或绝缘导体,应采取适当的机械防护。
条文说明
12.10.4 辅助的保护等电位联结可设置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室内或室外,尽可能在靠近外界可导电部分进入房间的入口处连接。辅助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截面积应满足本标准第12.7.6条的规定。外界可导电部分如:供水系统的金属部分和排水系统的金属部分:加热系统的金属部分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金属部分;燃气系统的金属部分;可接触的建筑物的金属部分等。采用塑料护套的金属管道,只要在其所处的场所是不容易接近的,则不需要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12.10.6 在1区生产厂商使用安装说明中所适用的用电设备指:
1 涡流设备;
2 淋浴泵;
3 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25V或直流 60V的 SELV或 PELV作保护的设备,如照明设备;
4 通风设备;
5 毛巾架;
6 电热水器;
7 灯具。
2 淋浴泵;
3 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25V或直流 60V的 SELV或 PELV作保护的设备,如照明设备;
4 通风设备;
5 毛巾架;
6 电热水器;
7 灯具。
12.10.9 第3款 剃须刀电源器件应是符合《电力变压器:电源装置及类似设备的安全 第2部分:剃须刀变压器和剃刀电源》IEC 61558-2-5中的剃须刀电源器件。
12.10.14 本条引自 《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游泳池和喷水池》IEC 60364-7-7-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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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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