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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会议系统
Ⅰ会议电视系统
20.8.1 会议电视系统应满足本地会场与远端会场交互式实时通信的要求,可按用户使用需求构建双方或多方会议电视系统。
20.8.2 会议电视系统可分为以下系统:
1 个人终端型会议电视系统;
2 小型会议电视系统;
3 中型会议电视系统;
3 中型会议电视系统;
4 大型及特大型会议电视系统;
5 远程呈现会议电视系统。
20.8.3 会议电视系统设备组成宜符合下列要求:
1 个人终端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个人桌面电脑终端主机和配套的视音频设备与软件组成,或由内嵌视音频部件与软件的专用桌面会议终端设备组成,也可由无线通信链接的个人便携式移动终端设备组成。
2 小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下列设备组成:
1)宜由多点控制单元(MCU)、会议高清显示终端主机、高清晰度摄像机、全向麦克风等设备组成;
2)宜由一体化式多点控制单元、终端控制主机、高清晰度摄像机、全向麦克风、高清晰度电视机或投影仪等设备组成;
3)系统可按需求增加录制、播放和会议管理服务器等设备。
3 中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终端控制主机、一体化式或插卡式多点控制单元、高清晰度摄像机、会场扩声、会议发言、音视频矩阵、录制与播放、会议管理、高清晰度液晶屏或投影仪等子系统设备组成。
6 显示屏幕上,应能叠加各会场地点名称等文字说明;
4 大型及特大型会议电视系统宜由终端控制主机、插卡式多点控制单元、视频显示、全景及跟踪摄像机、会场扩声、会议发言、音视频混合矩阵、录制与播放、会议管理等子系统设备组成。
5 远程呈现会议电视系统应由终端控制主机、高清晰度液晶显示拼接屏、高清晰度摄像机和高保真音频等设备组成。
6 会议电视系统应根据会议的重要性和可靠性,配置IP电话等备份设备。
20.8.4 会议电视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在显示设备上应能收看对方或多方会议的现场图像、数据文本;
2 在显示设备上应能监察发送的图像与数据文本;
3 在显示设备上应能收看到当前会议系统网络上运行的实时数据信息;
4 应能进行流畅的交互式语音与图像沟通。
20.8.5 设为主会场的中大型及特大型会议电视系统,应具有对整个会议系统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
20.8.6 会议电视系统采用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组网时,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内任意会场均可具备主会场控制和管理的功能;
2 网内一方作为主会场时,会场显示屏幕上应能呈现出其他分会场传送来的视频图像、电子文本、电子白板等画面;
3 任何一方应能远程遥控对方会场授权控制的一体化高清晰度摄像机及场景高清晰度摄像机;
4 主会场宜能控制所有会场的全部画面;
5 主会场应能控制主会场发言模式与分会场发言模式的转换;
7 同一个多点控制单元设备能支持不同传输速率的会议电视,支持召开多组会议同时进行;
8 网内系统在多个多点控制单元中,应支持主从级联、互为备份等功能;
9 多点控制单元应按系统与会方最多数量配置,并留有扩展余量;
10 多点控制单元设备组网时,宜具有网闸(GK)组网功能。
20.8.7 会议电视系统可采用自建专用网络或租用电信部门有线或无线通信、数字微波通信、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等组网方式。
20.8.8 会议电视系统的自适应传输应符合 H.320 、 H.323 、SIP 等多种标准协议。
20.8.9 会议电视系统应支持 H.239 双码流标准协议。当采用IP 网络传输时,应采用标准的以太网通信接口方式组网。系统终端视频图像质量评分等级应不低于四级,其图像标准、帧率及信号传输双向对称带宽宜满足相关性能参数要求。
20.8.10 会议电视系统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电视系统用房宜采用矩形房间,会场面积应按参加会议总人数及设备机房需求确定,具体要求可符合表 20.8.10 的规定。
表 20.8.10 会议电视规模、设备机房和控制室面积、会议人数
3 小型会议电视室宜采用面向显示屏做 U 形会议桌椅的布置。
4 中型、大型或特大型会议电视场所内会议桌椅宜面向显示屏幕扇形排列布置,第一排会议桌椅与单屏幕(双屏幕)显示部分之间距离宜为 2.0m~4.0m 。
5 大型或特大型会场的控制室可按实际需求设置双层单向透明观察窗。观察窗不宜小于宽 1.2m、高 0.8m,窗口下沿距控制室内地面为0.9m。控制室内主机设备间与值机操作间的间隔设计,宜符合隔声且通气的要求。
6 会场参会人员观看投影幕布或显示屏上中西文字体的最小视距,前排视距宜按视频显示画面对角线尺寸 1.5倍~2倍计算;后排最远视距宜按视频显示画面对角线尺寸4倍~5倍计算。超出视距时应在室内中场或后场区域增设辅助显示屏。
20.8.11 会议电视系统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室内摄像机宜设置在会场正前方或左右两侧,使参会人员均被纳入摄录视角范围内;
2 全景彩色摄像机宜设置在房间后面墙角上,便于获得全景或局部特写的图像;
3 文本摄像机、白板摄像机、实物投影仪、音视频等设备应设置在会议电视室内合适的位置;
4 会议室内应按会场面积大小、参会人数和使用需求设置主/副屏投影机及投影幕布或主/副液晶显示屏设备,会场投影幕布或显示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全场参会人员能处在良好的视距和视角范围内,其配置要求可按表 20.8.11 的规定执行;
5 会议室内设置主屏和副屏时,主屏宜设置在参会人员前端左侧,且能显示各分会场,副屏宜设置在右侧,且能显示视频会议期间对方的数据、文本、 白板等信息内容;
6 全向麦克风不应与本地会议扩声系统同时使用;会议扩声话筒应置于各个扬声器的指向辐射外。
表 20.8.11 会议电视室内主屏、副屏及中后场辅助显示屏的配置
注:中型、大型或特大型会议电视室内中场或后场区域,宜在两侧墙上或顶部增设悬挂会场辅助高清晰度、高亮度液晶显示 屏 ,并可通过分配器等设备同步显示主屏及副屏上视频会议内容 。20.8.12 会议电视系统的会场电子声学环境、建筑声学和建筑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电视会场的扩声和建筑声学设计应满足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2 会议电视会场应按照会场房间的体型和容积等因素选择合理的混响时间,会议室混响时间宜控制在 0.4s 以内,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技术规范 》 GB/T 50356 的规定;
3 应构建会议电视会场的建筑声学环境。
20.8.13 在主席台、发言席、参会第一排座席附近应设置信息接线盒和电源插座 。
20.8.14 会议电视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635 的有关规定。
II 电子会议系统
20.8.15 电子会议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会议厅堂的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设置会议系统;电子会议系统可包括会议讨论系统、同声传译系统、表决系统、扩声系统、显示系统、会议摄像系统、录制和播放系统、集中控制系统和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等全部或部分子系统;
2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应选用稳定可靠的产品和技术,宜具备支持多种通信媒体、多种物理接口的能力,宜具有技术升级、设备更新的灵活性、设备的易管理性;
3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备选型时,应将各子系统集成,并应保证各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和良好配接性。
20.8.16 电子会议讨论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固定座席的会议场所,宜采用有线会议讨论系统;座席布局不固定的临时会场或对安装布线有限制的会场,宜采用无线会议讨论系统;也可采用有线/无线混合系统;
2 在同一建筑物内安装多套无线会议讨论系统,或在会场附近有与本系统相同或相近频段的射频设备工作时,不宜采用射频会议讨论系统;有保密性和防恶意干扰要求时,不宜采用无线会议讨论系统;
3 采用红外线会议讨论系统时,会场不宜使用等离子显示器,应对门、窗等采取防红外线泄漏措施;红外辐射单元之间应进行必要的延时设定,或使用相同长度的同轴电缆进行红外发射波的叠加校正;
1 应根据会议厅堂的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设置会议系统;电子会议系统可包括会议讨论系统、同声传译系统、表决系统、扩声系统、显示系统、会议摄像系统、录制和播放系统、集中控制系统和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等全部或部分子系统;
2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应选用稳定可靠的产品和技术,宜具备支持多种通信媒体、多种物理接口的能力,宜具有技术升级、设备更新的灵活性、设备的易管理性;
3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备选型时,应将各子系统集成,并应保证各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和良好配接性。
20.8.16 电子会议讨论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固定座席的会议场所,宜采用有线会议讨论系统;座席布局不固定的临时会场或对安装布线有限制的会场,宜采用无线会议讨论系统;也可采用有线/无线混合系统;
2 在同一建筑物内安装多套无线会议讨论系统,或在会场附近有与本系统相同或相近频段的射频设备工作时,不宜采用射频会议讨论系统;有保密性和防恶意干扰要求时,不宜采用无线会议讨论系统;
3 采用红外线会议讨论系统时,会场不宜使用等离子显示器,应对门、窗等采取防红外线泄漏措施;红外辐射单元之间应进行必要的延时设定,或使用相同长度的同轴电缆进行红外发射波的叠加校正;
4 传声器数量大于20只时不宜采用星形会议讨论系统;传声器数量大于100只时,宜采用数字会议讨论系统;会议单元到会议系统控制主机的距离大于50m时,系统宜采用数字传输方式。
20.8.17 电子会议同声传译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固定座席的场所可采用有线同声传译系统或无线同声传译系统;不设固定座席的场所,宜采用无线同声传译系统;有需要时,也可采用有线和无线混合系统。
2 有线语言分配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道选择器数量大于100只时,宜采用数字有线语言分配系统;
2)通道选择器、翻译单元到会议系统控制主机的最远距离大于50m时,宜采用数字有线语言分配系统。
3 当会议室同时设有会议讨论系统和同声传译系统时,宜将会议讨论系统和同声传译系统进行集成。
4 同声传译系统语言清晰度应达到良好及以上,语言传输指数STI≥0.60。
5 红外线会议同声传译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4的有关规定。
6 同声传译系统宜设专用的译员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译员室的位置应靠近会议厅(或观众厅),并宜通过观察窗清楚地看到主席台(或观众厅)的主要部分,观察窗应采用中空玻璃隔声窗;
2)译员室的室内使用面积宜并坐两个译员;房间的三个尺寸要互不相同,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2.5m×2.4m×2.3m(长×宽×高);
3)译员室与机房(控制室)之间宜设联结信号,室外宜设译音工作状态指示信号;
4)译员室室内应进行吸声隔声处理并宜设置带有声闸的双层隔声门,译员座席之间宜设置隔声设施,译员室内噪声不应高于NR20,并做好消声处理。
20.8.18 电子会议扩声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6.3节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语言清晰度要求较高的会议场所、同声传译等应按一级会议扩声系统进行设计;
2 对于语言清晰度要求不高的会议场所,宜按二级会议扩声系统进行设计;
3 一级、二级会议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应符合表20.8.18的要求。
表 20.8.18 会议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
图 20.8.18-1 一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
图 20.8.18-2 二级会议扩声系统传输频率特性
20.8.19 电子会议表决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固定座席的场所,可采用有线会议表决系统或无线会议表决系统;不设固定座席的场所,宜采用无线会议表决系统;
2 同时设置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表决系统时,宜将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表决系统进行集成;
3 表决器数量大于 500 台时,宜采用全双工数字网络有线会议表决系统。
20.8.20 电子会议显示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和可维护性,并应与会议室多媒体系统兼容;
2 用于数字信息讨论、汇报和培训的会议室,宜采用具有交互式电子白板功能的显示系统;
3 显示屏幕的屏前亮度,宜高于会场环境光产生的屏前亮度 100cd/m²~150cd/m²;
4 显示系统的性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464 和《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635 的有关规定。
20.8.21 电子会议摄像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摄像系统应能实现各台摄像机视频信号之间的快速切换。
2 当发言者开启传声器时,会议摄像机应自动跟踪发言者,自动对焦放大,并联动视频显示设备,同时显示发言者图像。
3 会议摄像系统宜具有屏幕字符显示功能,可在预置位显示对应座席的代表姓名等信息。
4 会议摄像机清晰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黑白模拟摄像机水平清晰度不应低于 570 线;
2)彩色模拟摄像机水平清晰度不应低于 480 线;
3)标准清晰度数字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和垂直清晰度不应低于 450 线;
4)高清晰度数字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和垂直清晰度不应低于720线,有条件时,应选用1080i 和1080P。
20.8.22 电子会议录制与播放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录播系统应具有对音频、视频和计算机信号录制、直播、点播的功能;
2 会议录播系统应具有对会议室内各种制式信号( AV、RGB、VGA、HDMI、SDI 等)进行采集、编码、传输、混合、存储的能力;
3 在设计AV、VGA等信号切换控制系统及 IP 网络通信系统时,应为会议录播系统的接入预留接口;
4 会议录播系统宜支持2路 AV 信号和1路 VGA 信号的同步录制,并宜具备扩展能力;
5 局域网环境下直播延时应小于 500ms 。
20.8.23 电子会议集中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具有开放式的可编程控制平台和控制逻辑及人性化的中文界面;
2 宜能与会议各子系统进行连接通信,并能对会议系统进行控制;
3 宜能对会场电动设备进行集中控制;
4 可实现与安全防范系统信号、环境传感信号的联动。
20.8.24 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应为会议组织者实时提供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及与会代表的座席位置等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2 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宜具有对与会人员的进出授权、记录、查询及统计等多种功能,并应在与会人员进入会场的同时完成签到工作;
3 会场各签到机宜采用以太网连接方式,并应保证安全可靠;
4 签到机读卡时应无方向性,远距离会议签到机感应距离不宜小于1.2m,近距离会议签到机感应距离不宜小于0.1m;
5 每位与会人员的会议签到识别时间应少于0.1s 。
20.8.25 大型会议厅堂宜设置控制室,控制室的观察窗宜能开启。
20.8.26 使用移动式设备的会议室,应在摄像机、监视器等设备附近设置专用电源插座回路,并应与会场扩声、会议显示系统设备采用同相电源 。
1 设置固定座席的场所,可采用有线会议表决系统或无线会议表决系统;不设固定座席的场所,宜采用无线会议表决系统;
2 同时设置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表决系统时,宜将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表决系统进行集成;
3 表决器数量大于 500 台时,宜采用全双工数字网络有线会议表决系统。
20.8.20 电子会议显示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和可维护性,并应与会议室多媒体系统兼容;
2 用于数字信息讨论、汇报和培训的会议室,宜采用具有交互式电子白板功能的显示系统;
3 显示屏幕的屏前亮度,宜高于会场环境光产生的屏前亮度 100cd/m²~150cd/m²;
4 显示系统的性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464 和《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635 的有关规定。
20.8.21 电子会议摄像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摄像系统应能实现各台摄像机视频信号之间的快速切换。
2 当发言者开启传声器时,会议摄像机应自动跟踪发言者,自动对焦放大,并联动视频显示设备,同时显示发言者图像。
3 会议摄像系统宜具有屏幕字符显示功能,可在预置位显示对应座席的代表姓名等信息。
4 会议摄像机清晰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黑白模拟摄像机水平清晰度不应低于 570 线;
2)彩色模拟摄像机水平清晰度不应低于 480 线;
3)标准清晰度数字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和垂直清晰度不应低于 450 线;
4)高清晰度数字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和垂直清晰度不应低于720线,有条件时,应选用1080i 和1080P。
20.8.22 电子会议录制与播放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录播系统应具有对音频、视频和计算机信号录制、直播、点播的功能;
2 会议录播系统应具有对会议室内各种制式信号( AV、RGB、VGA、HDMI、SDI 等)进行采集、编码、传输、混合、存储的能力;
3 在设计AV、VGA等信号切换控制系统及 IP 网络通信系统时,应为会议录播系统的接入预留接口;
4 会议录播系统宜支持2路 AV 信号和1路 VGA 信号的同步录制,并宜具备扩展能力;
5 局域网环境下直播延时应小于 500ms 。
20.8.23 电子会议集中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具有开放式的可编程控制平台和控制逻辑及人性化的中文界面;
2 宜能与会议各子系统进行连接通信,并能对会议系统进行控制;
3 宜能对会场电动设备进行集中控制;
4 可实现与安全防范系统信号、环境传感信号的联动。
20.8.24 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应为会议组织者实时提供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及与会代表的座席位置等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2 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宜具有对与会人员的进出授权、记录、查询及统计等多种功能,并应在与会人员进入会场的同时完成签到工作;
3 会场各签到机宜采用以太网连接方式,并应保证安全可靠;
4 签到机读卡时应无方向性,远距离会议签到机感应距离不宜小于1.2m,近距离会议签到机感应距离不宜小于0.1m;
5 每位与会人员的会议签到识别时间应少于0.1s 。
20.8.25 大型会议厅堂宜设置控制室,控制室的观察窗宜能开启。
20.8.26 使用移动式设备的会议室,应在摄像机、监视器等设备附近设置专用电源插座回路,并应与会场扩声、会议显示系统设备采用同相电源 。
条文说明
I 会议电视系统
20.8.3 会议电视系统设备
第1款 由移动通信3G、4G及以上和WiFi等无线方式链接的个人便携式手提电脑、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设备的会议电视系统,能通过软件实现用户之间的交互式视音频通信;
第2款 会议电视录制与播放系统宜具有对本地音频、视频信号进行自动录制与播放,并可交互式对远端会场音频、视频信号进行自动播放的功能;
第3款 会场电视扩声系统宜选用功率放大器、监听设备、扬声器或音箱,其扬声器或音箱宜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设置方式,满足全场覆盖、声场均匀度及声像一致性的要求。
第2款 会议电视录制与播放系统宜具有对本地音频、视频信号进行自动录制与播放,并可交互式对远端会场音频、视频信号进行自动播放的功能;
第3款 会场电视扩声系统宜选用功率放大器、监听设备、扬声器或音箱,其扬声器或音箱宜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设置方式,满足全场覆盖、声场均匀度及声像一致性的要求。
20.8.4 会议电视系统基本功能
第1款~第3款 会议电视视频显示系统宜采用1块或2块16:9显示屏幕分别显示本地会场和远端会场的会议内容,支持摄像机视频图像和计算机数据能在双屏或多屏上显示。同时能支持多媒体DVD播放图像,以及VGA、HDMI、DVI等各类视频图像信号的显示。
第1款~第3款 会议电视视频显示系统宜采用1块或2块16:9显示屏幕分别显示本地会场和远端会场的会议内容,支持摄像机视频图像和计算机数据能在双屏或多屏上显示。同时能支持多媒体DVD播放图像,以及VGA、HDMI、DVI等各类视频图像信号的显示。
第4款 会议电视期间应能在显示屏幕设备上查看到当前系统网络上运行的实时数据信息。其数据信息显示宜具有下列要求:
1 数据丢包率在专用网络时宜小于3%,广域网络时宜小于5%;
2 数据丢包恢复技术能力宜在10%~30%之间;
3 视频图像高清分辨率不宜低于1280像素×720像素;
4视频图像传输时延在专用网络时不宜大于100ms,广域网络时宜小于200ms;
4视频图像传输时延在专用网络时不宜大于100ms,广域网络时宜小于200ms;
5 视频图像传输的帧率应按网络上当前运行的能力,自适应在5f/s~60f/s内可调。
20.8.5 会议系统进行控制和管理
1 会议电视集中控制系统宜能通过计算机及无线触摸屏,控制音频及视频信号切换、灯光调光、投影机升降、电动投影幕、电动窗帘等设备;
2 会议电视管理系统宜具有会议预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会务管理、数据统计、会议计费的智能化会务管理平台的功能。
20.8.6 会议电视系统采用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组网。
第9款 数量配置可选用支持8方~64方会议功能。
20.8.8 会议电视系统应符合多种标准协议。
会议电视系统应遵循ITU-T相关规范,应支持H.320、H.323和SIP网络传输协议,支持语音G.711、G.722、G.723.1、G.728、G.729、G.729A、G.719、MPEG4-AAC LC/LD等音频编码标准,支持视频H.263、H.264、H.264Main Profile、H.264 High Profile、H.265等图像编码标准,可支持高清晰度视频达25/30f/s720P、25/30f/s1080P或50/60f/s1080P图像数据传输标准,以及支持双码流H.239和SIP的BFCP图像数据传输等标准。
1 基于H.320标准的会议电视系统是基于窄带的可视电话终端及系统。系统可采用单MCU星形组网和两级MCU组网(主从)结构两种,用户层的接入一般采用E1专线方式或ISDN
2B+D的接入方式连接。
2 基于H.323标准的会议电视系统是基于包交换技术的多媒体通信系统。随着Internet/Intranet技术的发展,采用TCP/IP作为传输标准的H.323标准的会议电视系统越来越多地在企事业单位得到应用。同时,H.323与H.320标准的会议电视系统主要区别如下:
1)H.323标准采用总线型网络结构,而H.320标准采用的是主从星形汇接结构;H.323标准的总线型结构不会因组网中某一个会议终端出现临时故障而影响整个会议和网络;
2 )H.323标准是基于TCP/IP协议传输,具备多点广播功能,而H.320标准不具备广播功能;
3)H.323标准采用的是目前主流的TCP/IP协议,可使用现行的互联网或专线网络传输,而H.320标准由于采用传统会议电视系统技术,即采用的是E1专线或ISDN2B+D的接入方式,用户在会议期间租用电信线路费用上将比采用H.323标准的会议电视系统要高。
3 传输速率的要求:
1)基于H.320通信协议时,应支持64kbps~2Mbps的传输速率;
2)基于H.323通信协议时,应支持128kbps~8Mbps及以上的传输速率;
3)基于SIP通信协议时,应支持128kbps及以上的传输速率。
20.8.9
1 会议电视系统终端视频图像质量效果主观评价应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分方法,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数字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Y/T134(该标准等效采用ITU-RBT.599-7和Rec.710-1)和《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7401中相关要求。
1 会议电视系统终端视频图像质量效果主观评价应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分方法,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数字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Y/T134(该标准等效采用ITU-RBT.599-7和Rec.710-1)和《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T7401中相关要求。
五级损伤制评分等级是根据图像质量受损程度的主观感觉(见表46),对受评图像进行评分。其评分等级与被测图像质量的受损程度的主观感觉应符合本标准第14.3.2条中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等级的要求。
表46 五级损伤评分标度及图像质量受损程度的主观感觉
2 会议电视系统中H.239双码流协议图像标准、帧率及信号传输双向对称带宽宜满足表47的要求。
表47 图像标准、帧率及信号传输双向对称带宽性能参数
注:表中双问对称带范HP是基于H.264 high profile传输标准,MP是基于H.264Main profile 传输标准。
20.8.10 会议电视系统用房
第4款 中型或大型或特大型会议电视场所内会议桌椅面向显示屏幕扇形排列布置时,第一排会议桌椅与单屏幕或双幕显示部分间距离宜为2.0m~4.0m。前后排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2m,左右相邻排桌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2m;当设置靠墙通道时宽度不宜小于0.8m。
20.8.12 会议电视系统的会场电子声学、建筑声学及建筑环境要求
第1款 会场宜满足室内电子扩声系统特性达到国家颁布的厅堂扩声一级标准的电声要求,具有较高的语言清晰度、适当混响时间、声场达到最大扩散等声学条件。
第2款 其室内最佳混响时间可参照图40;并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技术规范》GB/T50356中的相关规定。
图40 室内最佳混响时间
第3款 会议电视室的建筑环境除符合本标准第23.3节和建筑围护结构、建筑声学的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房间内应满足室内无回声、颤动回声和声聚焦的建筑声学要求;
2 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具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室内的内壁、顶棚、地面应进行吸声处理,通风、空调应采取降噪措施;
3 房间围护结构的隔墙与楼板的空气声、撞击声隔声标准以及室内允许噪声级见表48;
表48 隔声和室内噪声限制标准
4 室内围护装饰、会议桌椅布置、地毯等应采用无反光材料,宜具有浅色舒适的色调。严禁采用黑色或白色作背景。
20.8.14 会议电视室内距地板面0.8m的主席台区域工作面的局部照明垂直照度不宜低于750lx。视频显示屏幕区域的局部照明垂直照度不宜高于75lx,其他区域的局部照明垂直照度宜在500lx。会议电视室应采用多区域调光控制的方式予以其增强或减弱。
Ⅱ 电子会议系统
20.8.15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的组成和连接关系见图41。
图41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组成和连接
根据会议厅堂规模和实际需求的不同,可选择不同的子系统,组合见表49。
表49 典型电子会议系统工程的子系统选择
其中,小型会议是指50个座席以下的会议场所,中型会议是指50个~200个座席的会议场所,大型会议是指200个座席以上的会议场所。
20.8.16 电子会议讨论系统的分类见表50。
表50 电子会议讨论系统的分类
第1款 根据会议场所座席的布局、布线安装条件等选择会议讨论系统的类型。
第2款 采用无线射频会议讨论系统,当在会场中或会场附近有与本系统相同或相近频段的射频设备工作时,有其他采用相同技术的设备同时运行,就可能引起同频干扰。在红外无线会议讨论系统中,信号是通过红外光进行传输的,可起到会议保密和防止恶意干扰的效果。
第3款 采取措施预防系统内部的干扰,关闭门窗和在透明的门窗上加挂遮光窗帘等措施,将会场的光线与外界隔离,可起到会议保密和防止恶意干扰的作用。
第4款 星形会议讨论系统中,当传声器数量超过20只,布线、安装将会变得复杂,线路间的干扰也会增大。
20.8.17 同声传译语言分配系统的分类见表51。
表51 同声传译语言分配系统的分类
第1款 根据会议场所座席的布局、布线安装条件等选择语言分配系统的类型。
第2款 对于采用模拟音频传输的模拟有线语言分配系统,需要多芯专用传输线,这种专用传输线缆不仅昂贵、复杂,而且连接点多,会增加故障。各通道选择器之间的干扰和外部的电磁波干扰会随着通道选择器数量的增多而加大。此外,音频信号电平的衰减随传输距离的增加而增加,使得信号噪声比、通道串音衰减、频率响应等音频指标越来越差。
第6款 在同声传译的设计中要处理好译音室的技术要求,特别要处理好观察窗的隔声要求和合理选择空调设备,并做好消声处理。
20.8.18 在电子会议扩声系统中传输频率特性、传声增益、声场不均匀度、系统总噪声级指标均是依据《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2006中对会议类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的规定。语言清晰度最常用、最方便的表征方法是语言传输指数(STI)。它是由国外科学家提出,经IEC认可并列入IEC文件;但STI的测量比较复杂、烦琐,因此通常在有扩声系统的房间测量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STIPA。在我国,《厅堂扩声特性测量方法》GB/T4959-2011增加了评价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STIPA的测量方法,使STI测量方法更加科学、合理。
20.8.19 会议表决系统可根据设备的连接方式分为有线会议表决系统和无线会议表决系统。有线会议表决系统可根据表决速度分为普通有线会议表决系统和高速有线会议表决系统。无线会议表决系统可分为射频式无线会议表决系统和红外线式无线会议表决系统。根据会议场所座席的布局、布线安装条件、表决器数量等选择会议表决系统的类型。
20.8.20 会议显示系统可分为交互式电子显示白板显示系统、发光二极管显示系统、投影显示系统、等离子显示系统和液晶显示系统等。在一定的亮度范围内,亮度值越大,则显示的图像越清晰,但亮度值超过一定的范围,亮度值再增加,反而使图像清晰度下降;并且长时间在高亮度状态下观看显示屏幕,眼睛易感疲劳;此外,亮度太高不仅浪费能源,还会降低显示屏和投影机的使用寿命。
20.8.21 会议摄像系统可分为会场摄像系统和跟踪摄像系统,本条规定了系统的基本功能及摄像机清晰度的性能要求。
20.8.22 会议录像和播放系统设计可分为分布式录播系统和一体机录播系统,本条规定了系统的基本功能、接口及性能要求。
20.8.23 集中控制系统可根据控制及信号传输方式的不同,分为无线单向控制、无线双向控制、有线控制等,本条规定了系统的基本控制功能、联动及性能要求。
20.8.24 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可分为远距离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和近距离会场出入口签到管理系统,本条规定了系统的基本功能及性能要求。
20.8.26 对于临时设置在会议室内的摄像机、监视器等设备的供电,应考虑提供相应的专用插座。采用不同相电源,容易产生干扰现象,如噪声、噪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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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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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5 电气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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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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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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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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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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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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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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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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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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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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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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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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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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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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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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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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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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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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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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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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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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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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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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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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