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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26.5.1 建筑物内弱电配线管网设计应与其他专业协调配合,应选择距离较短、安全和经济合理的路由。
26.5.2 建筑室内正常环境下,弱电配线管网中线缆暗敷设时,可选用穿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燃烧性能B1级且中等机械应力的刚性塑料导管;明敷设时,可选用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保护。
26.5.3 综合布线系统信息通信线缆宜独立穿金属导管或在金属槽盒内敷设,其他弱电系统线缆敷设宜符合本标准第26.1.7条的规定。
26.5.4 弱电线缆穿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暗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管在墙体、楼板内暗敷时,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导管除外;
2 导管在地下室各层、首层底板、屋面板、出屋面的墙体和潮湿场所暗敷及直埋于素土时,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热镀锌钢导管,或采用重型防水可弯曲金属导管;
3 导管在屋内二层底板及以上各层钢筋混凝土楼板、墙体内暗敷设时,可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热镀锌钢导管,或采用不低于中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2 同一根导管内敷设多根4对对绞电缆或多根4芯及以下配线光缆或多根其他弱电线缆时,其管径截面积利用率不应大于30%;
4 导管在墙体内暗敷设时,其导管外径不宜大于墙体厚度的1/3;
5 导管暗敷设时,不应穿越非弱电设备类的基础。
26.5.5 弱电线缆穿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或在金属槽盒内明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管在地下室或潮湿场所明敷设时,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热镀锌钢导管或采用防水型中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2 导管在建筑物闷顶中和在一层及以上楼板下顶棚内明敷设时,应采用壁厚不小于1.5mm的热镀锌钢导管或轻型可弯曲金属导管;
3 槽盒可在楼板下顶棚内或梁下水平吊装,或采用托臂式支架安装;
4 槽盒明敷设时,在经过横梁、侧墙或其他障碍物处的间距宜不小于100mm;
5 槽盒不宜与热水管、蒸汽管、给水管和消防压力水管同侧敷设;当在同侧敷设时,应在强电管道最下方且采取保护措施。
26.5.6 楼层金属导管在直线段或弯曲段暗敷或明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管直线段敷设时,应在导管长度不大于30m处加装过路盒(箱);
2 导管弯曲敷设时,其管道间的夹角不得小于90°;
3 导管L形弯曲敷设时,其导管长度超过20m时,其弯曲点处应加装过路盒(箱);
4 导管U形弯曲敷设时,其弯曲点应靠近导管的两端,且中间直线导管长度应小于15m;
5 导管S形弯曲敷设时,其弯曲点处应加装过路盒(箱);
6导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10倍;当敷设导管外径不大于25mm时,其导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
6导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10倍;当敷设导管外径不大于25mm时,其导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
26.5.7 弱电线缆穿导管或在槽盒敷设时,其截面积利用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根25对及以上的大对数对绞电缆、12芯及以上光缆或单根其他弱电主干线缆,当在1根直线导管内敷设时,其管径利用率不宜大于50%;当在1根弯曲段导管内敷设时,其管径利用率不宜大于40%;
3 同一根槽盒内可同时敷设多根电缆或光缆,其电缆槽盒截面积利用率不应大于50%。
26.5.8 弱电配线管网在有酸碱腐蚀介质的环境场所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室内暗敷或明敷设时,宜穿钢塑复合型导管或在耐腐槽盒内敷设;在非高温或非易机械损伤的场所,可穿燃烧性能B1级且中等机械应力的塑料导管或在塑料槽盒内敷设;
2 线缆室外埋地敷设时,宜穿钢塑复合管、热浸塑钢导管或中型机械应力及以上的塑料导管;采用塑料导管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2 线缆室外埋地敷设时,宜穿钢塑复合管、热浸塑钢导管或中型机械应力及以上的塑料导管;采用塑料导管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3 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不宜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
26.5.9 楼层槽盒及导管与弱电箱、接线盒设施之间暗敷或明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层水平槽盒引出至每个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过路箱或终端出线盒的导管,宜采用一根或多根外径为20mm~25mm的导管;
2 楼层每个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至本单元内弱电终端出线盒的导管不宜穿越非本单元的房间。
26.5.10 建筑物竖向配线管网宜采用金属槽盒或金属导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槽盒的规格、导管的管径及数量应满足弱电各系统主干线缆远期发展的需求;
2 导管在多层建筑砖墙或混凝土墙内敷设竖向主干时,宜采用不少于2根且公称口径不小于40mm的厚壁钢导管;
3 多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明敷设时,宜采用槽盒或导管;
4 高层建筑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明敷设时,宜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槽盒;当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面积较小时,可采用槽盒与导管相结合的配置方式;
5 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中竖向配线管网,在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应采用加设防火保护措施的竖向槽盒;
6 高度250m以上的公共建筑,除弱电间(竖井)外,宜增设1个弱电间(竖井),供弱电系统及应急防灾系统的备份线缆使用,增设的弱电间(竖井)可与强电备用竖井合用。
26.5.11 弱电系统信号传输线路为1芯及以上光缆时,宜采用非金属加强芯线缆,且独立穿导管或在槽盒内敷设;当线缆有分隔要求时,槽盒内应加金属隔板。
26.5.12 弱电系统采用金属屏蔽型电缆时,其金属屏蔽层应可靠接地。
26.5.13 对电磁场干扰提供增强防护或有抗外界电磁场干扰需求的场所,其信息通信及其他弱电系统电缆应全程采用金属导管或槽盒防护,且应将系统管网中金属配线箱、过路箱、导管、槽盒及终端出线盒的金属外壳可靠连续导通及多点接地,并符合本标准第8.10.10条的规定。
26.5.14 楼层导管及槽盒不宜穿越建筑结构变形缝(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当必须穿越时,应采取防止伸缩、抗震或沉降的补偿措施。
26.5.15 弱电配线管网穿越人防地下室围护结构处和人防区域内的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和密闭楼板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的有关规定。
26.5.16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弱电配线管网金属管及槽盒不应穿越建筑楼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内墙。当导管及槽盒必须局部穿越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内墙或楼板时,应对金属导管及槽盒采取防火措施,并应在穿越段的管槽外加设与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相同的装饰材料进行包封。
26.5.17 弱电配线管网明敷设穿越楼层(含避难层)防火墙、防火分区的梁板墙、顶棚、屋顶板、弱电间(电信间)及弱电竖井楼板与隔墙孔洞等建筑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6.5.17 弱电配线管网明敷设穿越楼层(含避难层)防火墙、防火分区的梁板墙、顶棚、屋顶板、弱电间(电信间)及弱电竖井楼板与隔墙孔洞等建筑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导管或槽盒穿越后,其孔隙应按照等同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的材料封堵;
2 金属导管或槽盒内部截面积大于或等于710mm²时,应在线缆敷设后进行管槽内部防火封堵;
3 导管或槽盒内外防火封堵的材料应按照耐火等级要求,可采用防火胶泥、耐火隔板、填料阻火包或防火帽。
26.5.18 弱电配线管网在避难层和避难区域(间)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层非避难区域和避难区域(间)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金属终端出线盒和过路盒;
2 金属导管或槽盒明敷设时,不应直接由非避难区域穿越防火墙至避难区域(间)内;
3 公共建筑各避难层的避难区域(间)与非避难区域防火墙交接处,根据应急防灾设备情况可设置一个专用弱电间,其净面积不宜小于2m²;专用弱电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高度100m及以上的建筑物中,由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直接引至各个避难区域(间)专用弱电间的应急防灾专用线路应选用耐火等级不低于750℃、90min耐火型线缆;
4 高度100m及以上的建筑物中,由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直接引至各个避难区域(间)专用弱电间的应急防灾专用线路应选用耐火等级不低于750℃、90min耐火型线缆;
5 高度250m及以上的建筑物中,各应急防灾系统的专用物理双链路线路,应由消防控制室和安防监控中心分别经由弱电竖井和备用竖井引至避难区域(间),竖向或水平管槽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6 避难区域(间)内金属导管或终端出线盒及过路盒应暗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金属导管或槽盒需要在避难区域(间)内明敷设时,其管槽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6.5.19 弱电配线管网与附近可能产生高电平电磁干扰的电动机、电力变压器、射频应用设备等电器设备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间距。弱电线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应符合表26.5.19的规定。
表26.5.19 弱电线缆与电力电缆的间距
注:①当380V 电力电缆小于2kVA ,且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行长度小于或等于10m ,最小间距可以是10mm;
②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系指两个不同的线槽,也可在同一线槽中用金属板隔开。
条文说明
26.5.2 弱电配线管网中室内或室外弱电缆线安装用金属导管宜采用热镀锌或热浸镀锌钢导管,基本型、防水型或防油防水防日晒型包塑可弯曲金属导管等。除符合本标准条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041.1或 idt IEC 6386-1、《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22部分:可弯曲导管系统的特殊要求》GB 20041.22或 idt IEC 6338622、《建筑电气用可弯曲金属导管》JG/T 526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的有关规定。当金属导管有机械外压力时,金属导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041.1中耐压分类为中型、重型及超重型的金属导管中的有关规定.
弱电配线管网中室内和室外弱电缆线安装用金属槽盒宜采用热镀锌或热浸镀锌钢制槽盒和复合耐腐电缆槽盒等。除符合本标准条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节能耐腐蚀钢制电缆桥架》JB/T 23639和《电控配电用电缆桥架》JB/T10216中的有关规定。
弱电配线管网中室内和室外弱电缆线安装用金属槽盒宜采用热镀锌或热浸镀锌钢制槽盒和复合耐腐电缆槽盒等。除符合本标准条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节能耐腐蚀钢制电缆桥架》JB/T 23639和《电控配电用电缆桥架》JB/T10216中的有关规定。
26.5.8 在有酸碱腐蚀介质的环境场所敷设弱电配线管网时,弱电缆线可穿各规格公称口径的钢塑复合管或穿各规格公称外径的建筑电气安装使用的阻燃塑料导管。除符合本标准条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塑复合管》GB/T 28897、《电缆管理用导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041.1、《热塑性塑料管材通用壁厚表》GB/T 10798、《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JG 3050和《电气安装用阻燃PVC塑料平导管通用技术条件》GA 305中的有关规定;布线用塑料槽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电缆槽管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9215.1中非火焰蔓延型的有关规定。
26.5.10 建筑物竖向配线管网宜采用封闭式金属竖向槽盒或金属导管
第3款~第5款 弱电间(电信间)或弱电竖井内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时,其槽盒内每隔400mm~500mm槽壁上应加设(铆接或焊接)金属横担,并满足弱电系统竖向缆线的安装。第6款高度超过150m以上的建筑,应在楼层弱电间和增设的弱电竖井(与电气合设)内分别设置1根(为1+1冗余)竖向应急防灾专用竖向缆线管道,供各避难层中避难区域(间)处专用弱电间内各应急防灾设备专用主干缆线使用。
两根弱电布线系统异处敷设的竖向应急防灾专用竖向缆线管道应采用封闭式金属竖向槽盒(即槽式电缆走线槽)且须采取防火措施。封闭式金属竖向槽盒的规格应根据实际需求且留有余量,并应根据楼层高度且下部楼层规格宽上部楼层规格窄的配置方式进行配置,通常采用200mm~400mm宽150mm深。
连接两根竖向专用槽盒的双路由主干管槽分别由大楼总消防安防控制室或应急指挥室(中心)引出,经水平分方向分别引至楼层的弱电间(电信间)和专用弱电竖井或配电间强电竖井内。
26.5.16 当金属导管及槽盒必须局部穿越前室和合用前室的内墙或楼板时,除应对金属管及槽盒采取防火措施外,还应在穿越段的管槽外加设耐火装饰材料包封。其包封装饰材料应与内墙或楼板建筑构件耐火等级相同。
26.5.17 导管或槽盒内部截面积大于或等于710m㎡时,应在缆线敷设后在管槽内部进行防火封堵。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GB/T 16895.6的有关规定。
26.5.18 弱电配线管网在避难层和避难区域(间)內敷设
第3款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在公共建筑避难区域(间)与非避难区域防火墙交接处设置楼层专用弱电间时,其面积不宜小于2㎡,并应满足能安放避难区域(间)内专用的19in标准机柜、网络交换机、数字安防视频监控、广播、布线、局部等电位端子板箱、配套电源等设施。专用弱电间四周侧墙应采用不低于3.00h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与非避难区域分隔,其上下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并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门可朝避难区域(间)内开设。专用弱电间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6.5.17 导管或槽盒内部截面积大于或等于710m㎡时,应在缆线敷设后在管槽内部进行防火封堵。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布线系统》GB/T 16895.6的有关规定。
26.5.18 弱电配线管网在避难层和避难区域(间)內敷设
第3款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在公共建筑避难区域(间)与非避难区域防火墙交接处设置楼层专用弱电间时,其面积不宜小于2㎡,并应满足能安放避难区域(间)内专用的19in标准机柜、网络交换机、数字安防视频监控、广播、布线、局部等电位端子板箱、配套电源等设施。专用弱电间四周侧墙应采用不低于3.00h耐火极限的防火隔墙与非避难区域分隔,其上下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并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门可朝避难区域(间)内开设。专用弱电间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第4款 各避难区域(间)专用弱电间内专用防灾设备线路为专用数字安防网络线路、专用广播线路、专用安防视频监控等线路的配线管网,其线路缆线经大楼防灾专用竖向主干缆线管道由大楼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直接引来,缆线专用竖向与水平保护管槽的外露部分均应采取防火措施。
第6款 弱电布线电缆在超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避难区域(间)和大楼竖向专用弱电配线管网中楼层水平缆线和大楼竖向专用主干缆线的设计宜采用耐火型缆线(电缆或光缆)。高度100m以上至250m和高度250m以上建筑物的各个避难区域及大楼竖向专用弱电配线管网中缆线的耐火要求,在燃烧温度在750℃及以上时,应满足不低于90min耐火时间的防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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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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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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