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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一般规定
26. 1. 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内、外弱电线路布线系统的管道、桥架、导管、线缆敷设和配线设施的设计。
26. 1. 2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包括用地红线内园区综合管道、园区配线设施、建筑物引入管道、建筑物内配线管网和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26. 1. 3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应避免因电磁场、环境温度、外部热源等因素对弱电线路布线系统传输质量带来的影响,并应防止在敷设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线缆自重和建筑物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带来的损害。
26.1. 4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的地下综合管线、园区配线设施、建筑物引入管道、建筑物内配线管网和建筑物内配线设施应与建筑工程同步建设。
26. 1. 5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中信号传输、供电及控制线路为交流25V 或直流60V 及以下时,宜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300V/ 300V的铜芯绝缘电缆;当布线系统为交流50V 以上或直流120V 以上时,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300V/ 500V 的铜芯绝缘电缆。采用交流220V/380V 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450V/ 750V 的铜芯绝缘导线或0. 6kV/ 1kV 铜芯电缆。
26. 1. 6 弱电系统设备信号传输、供电和控制等线缆在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采用穿导管或在封闭式槽盒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弱电系统线缆穿导管敷设时,可采用绝缘导线、电缆或光缆;在槽盒内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或光缆;
2 供电线路为交流220V/ 380V 电压时,其线缆应独立穿导管或在槽盒内敷设;
3 广播信号传输线路为交流70V 或100V 及以上电压时,其线缆应独立穿导管或在槽盒内敷设;
4 有线电视信号传输与供电线路为交流60V 电压时,其线缆应独立穿导管或槽盒内敷设;当与其他不同交流电压等级线缆共用同一槽盒时,应分别加金属隔板敷设;
5 信号传输、供电和控制线路为交流25V 以上、50V 及以下或直流60V 以上、120V 及以下电压时,其线缆应独立穿导管或在槽盒内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需要与其他电压等级线缆共用同一槽盒时,应分别加金属隔板敷设;
6 信号传输、供电和控制线路为交流25V 及以下或直流60V 及以下电压时,其线缆可共穿同一导管或在同一槽盒内敷设;
7 当系统线缆受外界电磁场干扰严重或弱电系统自身供电、信号传输和控制电缆存在相互干扰时,其导管或槽盒内可采用屏蔽型电缆等抗干扰保护措施。
26.1. 7 弱电线路线缆采用导管、槽盒敷设时,应满足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布线分类等要求,并符合表26. 1. 7 的规定。
26. 1. 8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中线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穿导管暗敷设线缆应采用防水型电缆或光缆;
2 住宅建筑室内穿导管敷设线缆应采用燃烧性能分级不低于B2 级的电缆或光缆;
3 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和重要的公共建筑内弱电系统线缆的燃烧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标准第13. 9 节的规定。
26. 1. 9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电缆、电气导管、金属桥架(槽盒)在穿越每层楼板、隔墙及防火卷帘上方的防火分隔时,其孔隙应采用不低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表26.1. 7 采用导管、槽盒敷设的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续表26. 1. 7
续表26. 1. 7
注: 1 表中金属槽盒分隔是由金属槽盒内采用金属隔板永久分隔成两个或多个槽盒组成;
2 表中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中网络电视(IPTV)光缆、非屏蔽或屏蔽4 对对绞电缆可与综合布线非涉密信息线缆共用槽盒;
3 未列出的其他弱电系统设备线缆可参照表中的布线类别,并按工程项目实际需求采用独立穿导管、在槽盒内敷设或槽盒加设金属隔板敷设。
条文说明
26.1.3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中各类室内/室外通信专用线路、弱电信号传输、设备供电、控制等线路采用的缆线应符合本地区工程项目实际使用需求,缆线内绝缘及护套厚度与类型、耐压与耐腐蚀、抗拉与防油、防水、防晒等机械特性及环境特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26.1.8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中缆线型号的选用应根据民用建筑类质与危险性质、人员疏散时间、火灾扑救难度、环保等要求设定。弱电系统缆线(电缆及光缆)的阻燃燃烧性能分级(燃烧性能等级、烟气毒性等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腐蚀性等级)等附加信息应参照《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2014中强制性章节规定;耐火电缆及光缆的耐火性能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2部分:耐火电缆》GA 306.2的有关规定。
26.1.5 交流额定电压U0/U为300V/300V及以下的铜芯绝缘电缆宜用于交流25V及以下或直流60V及以下电器、仪表和电子设备及自动化装置内部布线(含弱电设备控制、信号传输和弱电设备特低电压供电线路)的场所;交流额定电压U0/U为300V/500V及以下的铜芯绝缘电缆宜用于交流50V以上或直流120V以上电器、仪器仪表(含弱电设备控制、广播信号或通信信号的传输和弱电设备供电线路)的场所;交流额定电压U0/U为450V/750V及以下的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应用于交流220V/380V电气的动力装置、照明、仪器仪表、控制或监控线路及保护等线路的场所。
26.1.6、26.1.7 弱电线路电缆在同一个槽盒内宜敷设相同电压等级的铜芯绝缘电缆;当各线路电缆电压等级不相同时,其槽盒内所有的线路绝缘电缆应采用与最高额定电压线路绝缘相同的电压等级绝缘或在槽盒内分别加设金属隔板敷设。除条文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26.1.6、26.1.7 弱电线路电缆在同一个槽盒内宜敷设相同电压等级的铜芯绝缘电缆;当各线路电缆电压等级不相同时,其槽盒内所有的线路绝缘电缆应采用与最高额定电压线路绝缘相同的电压等级绝缘或在槽盒内分别加设金属隔板敷设。除条文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弱电系统中缆线的选择除符合本标准第13.9节规定执行还可参考表81选择。
表81 公共建筑中弱电系统缆线的阻燃与耐火性能
续表 81
续表 81
续表 81
注:① 公共建筑及数据中心所示建筑物的弱电线缆水平敷设时,不仅要满足B1级要求,还要满足通过水平燃烧试验要求的通信电缆或光缆。
② 有防腐蚀要求的场所,可根据防腐要求选择腐蚀性等级为a1或a2的线缆,在电缆或光缆燃烧性能试验中无防腐要求时,默认为a3级。
③ 重要的公共建筑的解释请参阅本规范第13.9节条文说明。
③ 重要的公共建筑的解释请参阅本规范第13.9节条文说明。
④ 是指建筑物内的消防广播、消防电话和避难层(间)视频监控缆线等明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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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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