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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10.6.1 照明负荷等级和供电方案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
10.6.2 航空障碍标志灯和高架直升机场灯光系统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10.6.3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
10.6.4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10.6.5 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箱(柜)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供电,负荷较大时,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10.6.6 应急照明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照明、备用照明供电应符合本标准第13.7.15条的规定;
2 安全照明的备用电源应与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10.6.7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宜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10.6.8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或LED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当采用小功率单颗LED灯时,仅需满足回路电流的规定。
10.6.9 当照明回路采用遥控方式时,应同时具有解除遥控功能和手动控制的功能。
10.6.10 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10.6.11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积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10.6.12 当采用带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时,宜将同一灯具的相邻灯管(光源)或不同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的线路上。
10.6.13 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10.6.14 不应将线路敷设在贴近高温灯具的上部。接入高温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10.6.15 顶棚内设有人行检修通道的观众厅、比赛场地等的照明灯具以及室外照明场所,当单灯功率大于150W时,宜在每盏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10.6.16 走道、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并按使用需求采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10.6.17 房间或场所装设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1 在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内,按照每个有可能分隔的区域分组;
2 多媒体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3 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列与采光窗平行。
10.6.18 可利用天然采光的场所,宜设置光传感器并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分组调节照度。
10.6.19 大型图书阅览室、大空间办公室的工作区域,可按座位使用需求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10.6.20 楼梯间、走道、地下车库等场所,宜设置红外或微波传感器实现照明自动点亮、延时关闭或降低照度的控制。
10.6.21 门厅、大堂、电梯厅等场所,宜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10.6.22 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需求采用适宜的自动(含智能控制)照明控制系统。其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宜具备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种控制方式,并可设置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
2 控制照明装置时,宜具备相适应的接口;
3 可实时显示和记录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可自动生成分析和统计报表;
4 宜具备良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
5 宜预留与其他系统的联动接口。
条文说明
10.6.1 只有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正确地选择供电方案才能使照明用电保持在适当水平,照明负荷等级的确定详见本标准第3.2节的有关规定。
10.6.4 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如果三相负荷分布不均匀(相导体对中性导体),将产生电源中性点偏移,负荷大的某相电压降低,负荷小的某相电压升高,增大了电压偏差。同样,线间负荷不平衡,也会引起线间电压不平衡,造成电压偏差增大。同时,三相负荷分布不均还会导致中性线电流损耗增加、变压器损耗增加和变压器能效下降等。参见《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2008。
10.6.5 重要的照明负荷采用两个专用回路(两个电源)各带一半照明负荷的办法,有利于简化系统,减少自动投切层次。当然对应急照明负荷首先还是要考虑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
10.6.6 本条款列举了三种疏散照明的应急供电方式,设计时应根据照明场所的使用性质、用电负荷等级和电源条件确定。应急疏散照明,由于设备用电量较小、电源转换时间要求较高,特别是在消防疏散过程中要保证持续供电,因此用蓄电池组作应急电源,能保证其可靠性,而与其他电源组合的方式可保证应急供电持续时间。安全照明对照明中断时间的要求最高,最好采用两个独立电源同时供电的方式,即正常照明熄灭并不影响安全照明的状态;当不具备两个独立电源条件时,应采用蓄电池组,其可靠性高,转换快,但持续时间较短。备用照明由于设备用电量比较大,且对电源转换时间要求不高,通常宜采用接自电力网的独立的第二电源或自备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对于消防备用照明,其供电电源可取自该场所内消防用电设施的供电装置的电源侧。
10.6.7 因照明负荷主要为单相设备,因此采用三相断路器时,如果其中一相发生故障也会出现三相跳闸,从而扩大了停电范围,因此应当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10.6.8 限制每分支回路的电流值和所接灯数,是为了使分支线路或灯内发生短路或过负载等故障时,断开电路影响的范围不致太大,故障发生后检查维修较方便。对于以发光二极管灯为主的照明分支回路,其所接数量可以发光二极管的灯具数来计算,而通常单颗芯片的LED灯不会超过3w,限制其数量没有实际意义。
10.6.9 主要从控制的灵活性和方便性上考虑。在特殊情况下(如安全需要)仍可就地控制。
10.6.10 若供电条件受限,确需普通照明与插座共用同一分支回路,则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经比较,插座与普通照明共用支路更加经济合理。
2 该分支回路或该插座处应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3 该插座对应的使用功能不会对照明功能产生不利影响。
10.6.11 气体放电灯及其镇流器均含有一定量的谐波,特别是使用电子镇流器或电感镇流器配置有补偿电容时,有可能使谐波含量较大,从而使线路电流加大,特别是3次谐波以及3的奇数倍次谐波在三相四线制线路的中性线上叠加,使中性线电流大大增加,所以规定中性线导体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当3次谐波电流大于33%时,中性线电流将大于相线电流,此时,则应按中性线电流选择截面积,并应按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3.2.9条计算。
10.6.12 本条是作为改善频闪效应的一项措施而提出的,在实际安装中应注意同一盏灯具内接线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10.6.13 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时,其降压变压器的初级和次级应予隔离,二次侧不应做保护接地,以免高电压侵入到特低电压(交流50V及以下)侧而导致不安全。相关规定可参见《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T16895.21-2011第10.6.15条,由于检修相对不便以及光源功率较大,如果采取每盏灯具加装保护,可避免因一个光源出现故障而影响一片。顶棚内检修通道要考虑到能承受住两名维修人员连同工具在内的重量(总重量约300kg)。
10.6.16 白天透过采光窗进入室内的自然光较强,近窗区域的水平照度通常可达到1000lx以上,因此关闭部分人工照明并不会影响正常视觉工作,分组控制的目的是为了将同一场所中天然采光充足或不充足的区域分别开关。而大部分建筑物在夜间除了值班人员之外都很少有人员活动,对一些公共区域的照明实行分组控制,可以方便地用手动或自动方式操作,有利于节电。
10.6.17 商业楼宇中存在大量大空间办公场所,以准备客户租用后根据其自身的办公需求灵活地进行空间分隔,因此在布置此类场所的照明时应考虑其各种分隔的可能性,以避免对照明线路进行大的改动。通常建议按照每个采光窗作为一个可能独立分隔的区域来考虑。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通常设置投影仪或大型显示屏等设备,为了提高视看效率和舒适性,应考虑可以单独控制讲台和邻近区域的灯光。当一个场所既不需要考虑特殊使用需求,也不存在日后分隔的可能性时,则建议控制灯列与侧窗平行,当天然采光满足靠近侧窗附近的区域的视觉需求时,可以分组关闭该区域的人工照明,实现节能的目的。
10.6.18 对于部分中小型高档次建筑和智能建筑或其中某些场所,有条件时在临近采光窗的照明支路上设置光感器件等可实现关闭部分灯具、调光或其他自控措施,以节约电能。
10.6.22 大型公共建筑面积大、功能复杂、人流量大,采用自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可以有效地对照明系统进行合理控制,加强系统对各类不同需求的适应能力,提升建筑物的整体形象,有效节约照明系统的能耗,大幅度降低照明系统的运行维护成本。为了保证能够较好地与各类光源灯具协调运行,并满足不同使用目的的灵活操作,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可以接入包括声、光、红外微波、位置等多种传感器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2 具备手控、电控、遥控、延时、调光、调色等多种控制方式;
3 可根据不同使用需求预先设置并存储多个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
4 针对需要控制的不同照明装置,宜具备相适应的接口,以方便与应用于卤钨灯的晶闸管电压调制器,应用于气体放电灯的脉冲宽度调制、脉冲频率调制、脉冲相位调制镇流器、LED的脉冲宽度调制驱动器等协调运行;
5 实时显示和记录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可自动生成分析和统计报表,方便用户对整个照明系统的运行状态、设备完好率、能耗、故障原因等形成完整的掌控;
6 具备良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便于满足不同文化程度的使用者进行操控;
7 预留与其他系统的联动接口,可以作为智能建筑的一个子系统便捷地接入智能建筑管理平台(IB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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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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