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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10.5.1 应根据使用场所合理地选择照明光源的光效、显色性、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和环境条件对光源光电参数的影响因素。
10.5.2 室内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有特殊需要时除外。
10.5.3 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光源。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色温一致或相近的不同种类的光源。
10.5.4 有频繁开关灯要求和需要调光的室内场所,宜优先选用发光二极管灯(LED)作为主要照明光源。
10.5.5 照度低于100lx的场所,宜采用本标准表10.3.4中光源颜色分类为Ⅰ类的光源;当电气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K~6000K的光源。
10.5.6 室内一般照明光源的色容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当用于照射大面积浅色表面且对照明品质要求较高时,照明光源的色容差宜小于3SDCM。
10.5.7 选用LED光源时,其色温范围、显色性、色品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10.5.8 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照明光源的频闪指数不应大于10%。
10.5.9 灯具的光度分布、类型、防护等级、造型尺度以及灯的表观颜色等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直接照明和选用开敞式灯具。
10.5.10 当选用LED平面灯具时,均匀发光灯具的表面平均亮度不应大于16000cd/㎡,发光点阵灯具的表面平均亮度不应大于3000cd/㎡。
10.5.11 在布置一般照明灯具时,其间距不应大于该灯具的允许距高比。
10.5.12 灯具的结构和材质应便于维护、清洁和更换光源。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0.5.13 在较高空间安装的灯具宜采用长寿命光源或采取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10.5.14 室内装修遮光隔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射比不应低于0.7。
10.5.15 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5.1 在选择光源时应合理地选择光电参数,本条文的用意是要根据使用对象以某一个或某几个指标作为主要选择依据。
10.5.2 本条文的中心意义是推行节能高效光源和灯具。但是由于卤钨灯有可瞬时点亮、显色性好、易于调光等特点,也不会产生强烈的电磁干扰,在此情况下可以局部选用该光源。
10.5.3 本条文主要考虑在一般房间内的光色和显色性等指标尽量一致,避免在光源选择上出现复杂化,也不利于维护工作。但在有些场所,由于建筑功能的需要,为避免出现平淡的光环境或是为了区别不同使用性质——如工作区和交通区,也可以采用不同类型的光源。
10.5.4 卤钨灯、荧光灯等传统光源在点燃的过程中都需要一个灯丝预热的启动过程,这个过程对光源寿命有着很大的影响;而LED灯由于是固体激发发光,其寿命仅与PN结的工作温度有关,而频繁开关灯恰恰可以达到降低PN结温度的效果。另外,传统光源在降低光通量输出时,其发光效率也大大降低;LED灯由于是由多颗芯片组成,分组关闭其中的部分可以在不影响其余部分额定发光状态的情况下达到调节光通量输出的效果。
10.5.5 人对光色的爱好同照度水平有相应的关系。1941年,Kruithoff首先定量地指出了光色舒适区的范围(图11),并得到实践的进一步证实,本条文即采用其研究结果。另外,辅助照明光源应与昼光的颜色一致或接近,同天然色的色表取得协调,以利于创造舒适的光环境。
图11 Kruithoff曲线
10.5.6 本条规定引自《LED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1831-2015。辨别色差变化的可见阈值由MacAdam椭圆定义,MacAdam椭圆的尺度由颜色匹配标准偏差(SDCM)决定。一般来说,5个SDCM“步长”的色容差是荧光灯、LED灯的允许使用标准,但应用于大面积浅色表面的均匀照明时,5SDCM的颜色差异仍然是可以被察觉的。
10.5.8 当电光源光通量波动的频率与运动(旋转)物体的速度(转速)成整倍数关系时,运动(旋转)物体的运动(旋转)状态,在人的视觉中就会产生静止、倒转、运动(旋转)速度缓慢,以及上述三种状态周期性重复的错误视觉,轻则导致视觉疲劳、偏头痛和工作效率的降低,重则引发工伤事故。光通量波动的深度越大,频闪深度越大,负效应越大,危害越严重。频闪的影响可以用频闪指数定义。频闪指数(flicker index):在一个波动周期内,超出平均值部分的光输出与总的光输出之比。
10.5.9 本条文主要是从节能上考虑。即在体育比赛场地或办公、教室等用房的一般照明,尽可能采用直接型开启式或带有格栅的灯具,少采用在出光口上装有透光材料的灯具或间接照明。
10.5.10 根据英国照明工程学会的相关研究结果,亮度水平达到16500cd/m²的顶部发光体会引起不舒适眩光;CIE第3分部的研究成果表明,“LED的点阵,尤其是高色温的LED点阵(5000K以上)在某些灯具及布置中比其他非LED点阵的灯具和布置更易引起眩光”,并指出为了避免显示终端反射眩光,安装在顶部的灯具的发光表面平均亮度不应高于6500cd/m²。
10.5.11 在民用建筑照明设计中,一般照明的布灯应当采用有规则的排列。在确定灯具间距时,应根据该灯具的最大距高比选择,以保证有适宜的照明均匀度。
10.5.12 本条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10.5.13 在高空间安装的灯具因检修灯具更换光源较麻烦,所以要采用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以延长光源更换周期。
10.5.14 这是对装有格栅或光檐、发光顶棚、光梁等照明形式的表面材质作出规定。如白色、浅冷色、浅暖色的油漆、涂料、釉面砖、石材等,其反射比均可达0.6~0.8。
10.5.15 光源/灯具的光参数包括:光源功率、光通量、光色、色温、显色性、寿命,灯具光束角、灯具效率或灯具效能等;电参数包括输入电压、启动电流、工作电流、功率因数、电压电流谐波以及灯具的防触电等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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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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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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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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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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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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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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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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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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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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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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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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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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