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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一般规定


25. 1. 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25. 1. 2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评价等级划分要求,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25. 1. 3 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 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的有关规定。当不符合规定时,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
25.1. 4 电气照明质量、照度标准、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 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有关规定。
25. 1. 5 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当经济技术合理时,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
25. 1. 6 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 章、第24 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 的有关规定。
25. 1. 7 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统计、分析和管理。
25. 1. 8 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功能完善,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 章~第21 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的有关规定。
25. 1. 9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 /T 229 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25.1.2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强调在满足其建筑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约电能、利用再生能源节材和环境保护,为人们创造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对于建筑电气绿色设计而言,在节能方面涉及供配电系统(第3章、第4章、第7章)、导体选择(第7章、第8章)、照明系统(第10章、第24章)、电气设备节能(第9章、第24章)和其他用电设备的节能控制(第18章、第24章)等内容;在能源利用方面涉及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室内环境质量方面涉及室内照明指标要求(第10章),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第18章);在运营管理方面涉及建筑智能化系统(第14章~第21章)以及能效监管系统等内容。对于其他章节尚未涉及的内容均包括在本章节中(由于风能在民用建筑中应用较少,暂不涉及)。
    这些绿色设计的内容并非每一个绿色建筑都必须包括,要根据建筑物所在区域的绿色建筑评价等级划分要求以及当地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综合考虑,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选择出适合于绿色建筑的电气设计内容。
25.1.7 对于公共建筑,一般能耗较大,设备管理繁杂,设置能效监管系统十分必要。在硬件上不仅需要设置电能计量装置,同时还需要设置水量、燃气量(天然气量或者煤气量)、集中供热量、集中供冷量等的计量装置,并建立统一的管理平台,采用专用软件对以上计量数据进行能耗的监测、统计和分析,为管理决策创造条件,同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减少物业管理人员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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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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