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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信息接入系统
20.2.1 信息接入系统应具有开放性、安全性、灵活性和前瞻性,便于宽带业务接入。
20.2.2 信息接入系统可分有线接入网和无线接入网。
20.2.3 有线接入网应采用光纤接入方式,无线接入网宜采用宽带无线接入方式。
20.2.4 有线接入网采用光纤接入方式时,应将配线光缆接入至用户接入点处的光纤配线设备上。用户接入点应能对配线光缆与用户光缆进行互连和配线管理,并可在用户接入点处设置光分路器。
20.2.5 光纤到建筑物和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应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含本地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平等接入的要求。
20.2.6 光纤用户接入点设置的位置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及不同业态建筑区域构成的配线区,以及配线区内光纤用户密度和数量所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光纤配线区内应设置一个用户接入点,其光纤用户数量宜为70个~300个用户单元;
2 单层或多层建筑的用户接入点,可设置在建筑的信息接入机房或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BD)或楼层电信间(弱电间)内;
3 单体高层建筑的用户接入点,可设置在建筑进线间附近的信息接入机房或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BD)内;
4 单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用户接入点可设置在建筑的进线间附近的信息接入机房或可分别设置在建筑不同业态区域避难层的通信设施机房内;
5 群体建筑的用户接入点,宜设在群体建筑的信息接入机房或建筑群物业管理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CD),也可分别设置在各个单体建筑中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BD)或信息网络机房内。
20.2.7 光纤到建筑物或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建设应以用户接入点为工程界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工程建设方共用配线箱(柜)时,由建设方提供配线箱(柜)并安装;配线箱(柜)内连接交换局侧配线光缆的配线模块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安装,连接用户侧用户光缆的配线模块由建设方提供与安装;
2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工程项目建设方分别设置各自的配线箱(柜)时,各自负责提供配线箱(柜)及配线箱(柜)内光纤配线模块的安装;
3 用户接入点处交换局侧的配线光缆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楼内用户侧的光缆应由工程建设方负责建设;
4 用户接入点处,用户侧至各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的用户光缆(包括信息配线箱),以及楼层配线箱(柜)与光纤配线模块(含箱柜内光跳线)、信息出线盒与光纤适配器等通信设施由工程建设方负责建设;
4 用户接入点处,用户侧至各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的用户光缆(包括信息配线箱),以及楼层配线箱(柜)与光纤配线模块(含箱柜内光跳线)、信息出线盒与光纤适配器等通信设施由工程建设方负责建设;
5 光分路器及光网络单元(ONU)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安装;
6 建筑内租售用户单元区域的配线设备、信息插座、用户缆线等通信设施,应由各用户单元区域内租售用户负责自建;
7 建筑内租售用户单元区域内的配线设备、信息插座、用户缆线等通信设施,应由各单元区域内的租售用户负责建设。
20.2.8 用户接入点应对引自室外配线光缆与楼内用户光缆进行互连和配线管理,可在用户接入点处设置光分路器。
20.2.9 用户接入点的通信设施宜设置在建筑信息接入机房内。
20.2.10 用地红线区域内通信管道及建筑内的配线管网,应由工程建设方负责建设。
条文说明
20.2.3 有线接入网应采用光纤接入方式,其接入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线接入网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5139和《宽带光纤接入工程设计规范》YD5206中有关规定。ISPBX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N-ISDN第二类网络终端(NT2型)设备ISDN用户交换机技术规范》YD/T928的有关规定。
20.2.4 用户接入点是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接入的部位,亦是建筑物内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部位,同时也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与建筑物建设方的工程分界点。建筑物内用户接入点的设定是为了解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在通信工程实施时的交叉性与复杂性,其工程的建设界面划分能让建筑物建设方更具有可操作性。
用户接入点处的光纤配线设备具有光缆分路、配线及分纤的功能,同时用户接入点处宜设置光分路器。当光纤到单体或群体建筑为租售商务办公楼时,为保证各租售楼层各家使用单位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内光网络单元(ONU)上能获得楼外电信业务经营者交换局侧发来较低衰耗的光信号,其光分路器设备宜选用32路至64路分路数。
本条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 31号)的要求编制的,该方案通知是国务院特制定的通知。通知特别强调:“按照高速接入、广泛覆盖、多种手段、因地制宜的思路,推进接入网建设。城市地区利用光纤到户、光纤到楼等技术方式进行接入网建设和改造,并结合3G/LTE与无线局域网技术,实现宽带网络无缝覆盖。农村地区因地制宜,灵活采取有线、无线等技术方式进行接入网建设。”和“下一代广播电视宽带网建设。采用超高速智能光纤和同轴光缆传输技术建设下一代广播电视宽带网,通过光纤到小区、光纤到自然村、光纤到楼等方式,结合同轴电缆入户,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海量下行带宽、室内多信息点分布的优势,满足不同用户对弹性接入带宽的需要,加快实现宽带网络优化提速,促进宽带普及”的要求。
同时根据原信息产业部和原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 24号)的要求提出的,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20.2.5 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的工程,其包含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地下通信管道、建筑内管槽及通信光缆、光配线设备、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及预留的设备间等设备所需安装空间。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是安装于用户单元区域内的完成信息互通与通信业务接入的配线箱体。
20.2.5 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的工程,其包含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地下通信管道、建筑内管槽及通信光缆、光配线设备、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及预留的设备间等设备所需安装空间。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是安装于用户单元区域内的完成信息互通与通信业务接入的配线箱体。
20.2.6 第4款 单体高层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用户接入点可设置在建筑的进线间附近信息接入机房内或可设置在不同业态建筑区域相关避难层中的通信设施机房内。并可根据建筑物建设方或使用方实际需求,设置在综合布线系统设备间(BD)内,但设备间内应有各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独立安装通信设施的空间与位置。当进线间受到建筑平面设置条件限制且各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建信息接入机房时,进线间可与信息接入机房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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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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