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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23.5.1 机房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设备供电电源的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规定。
    2 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智能化总控室、公共广播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和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等宜设置专用配电箱。
    当消防控制室与安防监控中心合用机房,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有联动时,供电电源可合用配电箱。
    3 各机房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其蓄电池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23.5.1的规定。
表23.5.1 各机房不间断电源(UPS)装置或直流屏连续供电时间
表23.5.1 各机房不间断电源( UPS )装置或直流屏连续供电时间
注: 1 蓄电池组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
        2 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由发电机组供电时应按8h备油;
        3 避难层(间)设置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和安防监控中心的主控设备无柴油发电机供电时应按3h备电。
        4 机房内应设置检修插座,该插座宜由机房配电箱单独回路配电。
        5 当弱电间内用电设备较多时,宜设置电源配电箱并留有备用回路;用电设备较少时可设两个AC220V 、10A的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6 机房内各智能化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等电位联结。
23.5.2 机房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的功能接地、保护接地(包括等电位联结、防静电接地和防雷接地) 等宜与建筑物供配电系统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按系统中最小值确定,并符合本标准第12.5.10 条的规定;
    2 机房内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端子箱,该箱的接地导体与机房地板钢筋单点接地,并采用铜导体与建筑物总接地端子箱以最短距离连接;
    3 弱电间(弱电竖井)应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箱,接地干线宜采用不小于BV(BVR) -25mm² 的导体与机房接地端子箱连接;弱电间(弱电竖井)的接地干线应每三层与楼层钢筋做等电位联结;
    4 当建筑内设有多个机房时,各机房接地端子箱引出的接地干线应在弱电间(弱电竖井)处与竖向接地干线汇接;
    5 防雷与接地应满足本标准第11 章、第12 章的有关规定。
23.5.3 机房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地面及工作面的静电泄漏电阻和单元活动地板的系统电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10796 的规定;
    2 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3 机房不用活动地板时,可铺设导静电地面;导静电地面可采用导电胶与建筑地面粘牢,导静电地面电阻率均应1.0×107Ω·cm~1.0×1010Ω·cm,其导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起尘;
    4 机房内采用的防静电活动地板的基材可由钢、铝或其他有足够机械强度的难燃材料制成。

条文说明
    为了保证智能化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以及运行管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机房的供电、接地、防静电设计提出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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