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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6.1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求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电弧故障保护,当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时,保护装置应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或将状态及故障信息上传;
2 低压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宜具有选择性,各级保护电器之间应能协调配合;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3 对电动机、电梯等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
7.6.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2 电缆和绝缘导体发生短路时,应在导体绝缘的温度上升到不超过允许限值的时间内切断回路电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时,短路电流使导体绝缘由正常运行的最高允许温度上升到极限温度的时间t,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短路电流持续时间(s);
k——不同导体的温度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4-43部分:安全防护过电流保护》GB/T16895.5进行选取;
S——导体截面积(mm²);
I——短路电流有效值(方均根值,A)。
k——不同导体的温度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4-43部分:安全防护过电流保护》GB/T16895.5进行选取;
S——导体截面积(mm²);
I——短路电流有效值(方均根值,A)。
2) 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当短路持续时间大于5s时应计入散热影响。
3 当短路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预期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7.6.3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损失更大的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
7.6.4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6.2条的要求。
2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式中:IB——线路的计算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在约定时间内可靠动作的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在约定时间内可靠动作的电流(A)。
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3 对于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当采用一台保护电器保护所有导体时,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Iz)应为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体的材质、截面积、长度和敷设方式均应相同;
2) 线路全长内不应有分支线路引出或用作隔离或通断的电器;
3) 线路布置使并联导体之间的电流分配应均衡。
7.6.5 配电线路的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的大气过电压保护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
2 对于三相负荷严重不平衡的场所,当电压下降或升高对人员造成危险或造成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的损坏时,应装设过、欠电压保护;
3 当被保护用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允许短暂断电或短暂失压而不出现危险时,欠电压保护器可延时动作。
7.6.6 配电线路的电弧故障保护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弧故障保护电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弧故障保护电器(AFDD)的一般要求》GB/T31143的有关规定;
2 商场、超市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照明、插座回路,宜装设电弧故障保护电器;
3 储存可燃物品的库房的照明、插座回路,宜装设电弧故障保护电器。
7.6.7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负荷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导体截面积、安装方式或系统结构改变处。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过负荷保护电器可沿着该布线的路线任意处装设:
1) 该布线的短路保护符合本标准第7.6.2条的规定;
2) 其长度不应超过3m,且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并远离可燃物。
2) 其长度不应超过3m,且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并远离可燃物。
2 下列情况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电器:
1) 被设置在截面积、安装方式或系统结构改变处的负荷侧导体,其过负荷得到电源侧保护电器的有效保护;
2) 在配电装置进线的电源端和配电装置的分支回路已设置过负荷保护电器,且保护有效。
3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导体的截面积减小处或其他变化导致导体的载流量发生改变处。当布线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不靠近可燃性材料时,在下列情况下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1) 发电机、变压器、整流器、蓄电池与相关的控制盘之间的连接导体;
2) 回路的断开可能使有关电气装置的运行出现危险;
3) 测量回路;
4) 在配电装置的进线端,上级总配电盘(柜)内有一个或多个短路保护电器,而且这些电器保护了总配电盘(柜)与进线端之间的部分。
4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或极)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中性导体不引出的三相制配电系统,可在二相(或极)上装设保护电器。
5 在多相回路中,当相电流中的谐波含量致使在中性导体中的电流预期超过导体载流量时,应对该中性导体进行过负荷检测及保护,过负荷检测及保护应与通过中性线的电流特性相协调,并应分断相导体而不必分断中性导体。
条文说明
7.6.1 低压配电线路保护的一般规定:
第2款 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应具有选择性动作。随着我国保护电器的性能不断提高,实现保护电器的上下级动作配合已具备一定条件。但考虑到低压配电系统量大面广,达到完善的选择性还有一定困难。因此,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7.6.2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在利用公式(7.6.2)进行计算时,其k值取决于导体材料的电阻率、温度系数和热容量以及相应的初始和最终温度的系数。对于以常用材料绝缘的线导体的k值,可按《低压电气装置第4-43部分:安全防护过电流保护》GB/T16895.5-2012进行选取,见表11。
表11 不同导体的k值
注:*这个值用于容易被触摸的裸电缆。
第2款 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要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由于包含周期分量的短路电流I很难计算,所以不能通过公式(7.6.2)进行计算t,可通过查阅生产厂商所提供技术资料中的能量值I2t来校验,是否满足k2s2>I2t。
7.6.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对于民用建筑来讲,主要指消防动力设备如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的配电线路,这些设备安装在水泵房、地下室防排烟机房等潮湿场所,又经常不运行,如果发生电动机轴封锈蚀,启动时间过长,启动电流过大,断路器的过负荷保护可能跳闸,火灾时不能灭火,会造成更大损失,故该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当设置时只能动作于报警。
【技术要点】
为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的配电线路,断路器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过负荷报警应采用电动机控制回路的热继电器的报警信号。
【实施与检查】
【实施与检查】
实施:在设计中,非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应设置过负荷保护,以保证配电线路的安全。对于重要负荷的供配电系统的过负荷保护问题,例如消防水泵、排烟风机之类的负荷供电回路只设置电磁脱扣器。需要故障报警应在电动机控制回路设置热继电器报警而不是切断电路。
检查:应审核设计图纸中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供电的配电线路,断路器仅设置电磁脱扣器,这些回路有过负荷应采用电动机控制回路的热继电器的报警信号。
7.6.4 配电线路短时间的过负荷是难免的,它并不一定会对线路造成损害。长时间的过负荷将对线路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介质造成损害。绝缘因长期超过允许温升会加速老化而缩短线路使用寿命。严重的过负荷将使绝缘在短时间内软化变形,介质损耗增大,耐压水平下降,最后导致短路,引起火灾和触电事故,过负荷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
7.6.7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由于意外断开用电设备的供电回路会引起危险或损坏的场合,允许省略该回路的过负荷保护电器,这种情况的例子包括:
1 旋转电机的励磁机回路;
2 起重电磁铁的供电回路;
3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
2 起重电磁铁的供电回路;
3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
4 灭火装置的供电回路;
5 为安全设施(防盗警报器、瓦斯警报器等)供电的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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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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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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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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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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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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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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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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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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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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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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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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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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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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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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