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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5.4.1 20kV或10kV线路的下列故障和异常运行,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 相间短路;
2 单相接地;
2 单相接地;
3 过负荷。
5.4.2 线路相间短路保护应按下列原则配置:
1 电流保护装置应接于两相电流互感器上,并在同一网络的所有线路上,均接于相同两相的电流互感器上;
2 保护应采用远后备方式;
3 当线路短路使变电所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以及线路导线截面积过小,线路的热稳定不允许带时限切除短路时,应快速切除故障;
4 当过电流保护的时限在0.5s~0.7s之间时,且无本条第3款所列的情况,或无配合上的要求时,可不装设瞬动的电流速断保护。
5.4.3 线路相间短路,应按下列规定装设保护:
1 对单侧电源线路可装设两段电流保护,第一段应为不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第二段应为带时限的过电流保护。两段保护均可采用定时限或反时限特性的继电器;保护装置应装设在线路的电源侧;
2 对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可采用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
5.4.4 中性点不接地线路的单相接地,应装设接地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变电所母线上应装设接地监视装置,并动作于信号;
2 线路上宜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并应动作于信号;当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2 线路上宜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并应动作于信号;当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5.4.5 中性点低电阻接地单侧电源线路,应配置零序电流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端(总降压变电站引出线回路)零序电流保护应设两段,第一段应为零序电流速断保护,时限应与相间速断保护相同;第二段应为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
2 当零序电流速断保护不能满足选择性要求时,也可配置两套零序过电流保护;
3 变电所的进线和引出线仅装设零序电流速断保护;零序电流可取自加装的独立零序电流互感器,也可取自三相电流互感器组成的零序电流滤过器,应根据接地电阻值、接地电流和整定值大小确定。
5.4.6 可能出现过负荷的电缆线路或电缆架空混合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宜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当危及设备安全时,可动作于跳闸。
条文说明
5.4.1 本节为20kV或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或经低电阻接地系统电力网的线路保护规定。
5.4.2 第1款 当接于两相电流互感器上,同一网络的保护装置应装在相同的两相上,是为了保证在不同线路发生两点接地故障时,有2/3的机会只切除一条线路,另一条线路可照常供电,以提高供电可靠性。
第4款 本标准中所列数据是电磁型继电器的数据,数字型时间继电器为0.3s~0.5s。
5.4.4 本条是对20kV或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线路的单相接地故障,继电保护配置原则的具体规定。
第1款 装设接地监视装置并动作于信号,以便通告运行人员及时处理及寻找故障点。
第2款 对有零序电流互感器的线路,宜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不能安装零序电流互感器,而单相接地保护能够躲过电流回路中不平衡电流的影响,也可将保护装置接于三相电流互感器构成的零序回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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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缩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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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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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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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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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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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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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5 电气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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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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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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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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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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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电力电缆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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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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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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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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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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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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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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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系统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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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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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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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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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 线路及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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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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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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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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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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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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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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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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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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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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