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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35kV、20kV或10kV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及35kV及以下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电气测量。
5.1.2 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5.1.3 变电所可根据需求采用微机综合保护装置及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
5.1.4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的设计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以及《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1 目前国内民用建筑中的高压电压等级绝大多数为10kV,也有少数地区采用20kV、35kV电压等级,而6kV电压等级在民用建筑中几乎没有采用,因此本章电压等级确定为35kV、20kV或10kV。
    民用建筑中的配电系统主要由电缆线路构成,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不大于10A时,可采用中性点不接地方式,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较大时,可采用中性点低电阻接地方式。故本章仅对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及中性点低电阻接地系统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进行规定。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中未尽的条款,可根据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规范设计。
5.1.4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的设计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且本标准执行期间,如相关国家标准修订,且条款有所改变,则应以修订的国家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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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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