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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无功补偿


3.6.1 35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变电所内集中设置。有高压负荷时宜考虑高压无功补偿。
3.6.2 当民用建筑内设有多个变电所时,宜在各个变电所内的变压器低压侧设置无功补偿。
3.6.3 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3.6.4 变电所计量点的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
3.6.5 在受谐波影响较大的用电设备的供电线路上装设电容器组时,宜串联电抗器。
3.6.6 民用建筑内的供配电系统宜采用成套无功补偿柜。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 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2 避免在轻载下电压过高,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时;
    3 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情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
条文说明
3.6.1 为了尽量减少线损和电压降,宜采用就地平衡无功负荷的原则来装设电容器。由于低压并联电容器的价格比高压并联电容器低,特别是全膜金属化电容器性能优良,因此低压侧的无功负荷完全由低压电容器补偿是比较合理的。此外,由于高压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对切换元件的要求比较高,且价格较高,检修维护也较困难,因此当补偿效果相同时,宜优先采用低压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为了防止低压部分过补偿产生不良后果,因此当有高压感性用电设备或者配电变压器台数较多时,高压部分的无功负荷应由高压电容器补偿。
3.6.2 如果民用建筑内设有多个变配电所且基本无功负荷比较稳定,为便于维护管理,改善补偿效果,宜在各个变配电所内的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
3.6.3 并联电容器单独就地补偿是将电容器安装在电气设备附近,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线损和释放系统容量,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缩小馈电线路的截面积,减少有色金属消耗,但电容器的利用率往往不高,初次投资及维护费用增加。为提高电容器的利用率和避免招致损坏,首先选择在容量较大的长期连续运行的用电设备上装设电容器就地补偿。
3.6.4 《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规定,100kVA及以上、35kV及以下供电的电力用户在用户高峰负荷时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5;其他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0。
3.6.6 根据供电部门对功率因数的管理规定,过补偿要罚款,对于有些对电压敏感的用电设备,在轻载时由于电容器的作用,线路电压往往升得很高,会造成这种用电设备的损坏和严重影响其寿命及使用效能等问题,如经过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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