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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3.1 当供电电压为35kV且负荷集中、配电线路电压损失符合要求、无其他高压用电设备、经济性合理时,可直接降至低压配电电压。
3.3.2 同时供电的双重电源供配电系统中,其中一个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3.3.3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1 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 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更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 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且不能满足消防电源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的外部只有一回电源不能满足用电要求。
3.3.4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3.5 需要双重电源供电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3.3.6 采用35kV、20kV或10kV双重电源供电的民用建筑,其高压侧宜由单母线分段组成供配电系统,两段母线间宜设联络开关。
3.3.7 35kV、20kV或10kV供配电系统中,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低压系统不宜多于三级。
3.3.8 公共建筑内的35kV、20kV或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3.3.9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或备用电源:
1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2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 蓄电池组。
3.3.10 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30s(60s)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组;
2 自动投入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时,可选用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3 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装置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4 除本条第3款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供电,可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装置(EPS)。
3.3.11 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小区的20kV或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高层住宅宜在首层或地下一层设置20kV(10kV)/0.4kV户内变电所或室外预装式变电站;
3 多层住宅小区、别墅群宜分区设置20kV(10kV)/0.4kV独立变电所或室外预装式变电站。
3.3.12 超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宜按照超高层建筑内的不同功能分区及避难层划分设置相对独立的供配电系统。
3.3.13 大型城市综合体建筑的供配电系统宜按照不同业态设置相对独立的供配电系统。
3.3.14 居住建筑住户内的用电设备与商业网点、配套设施及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应分别设置用电计量。建筑内的各个不同功能分区、不同业态、不同类别的用电宜根据使用及管理需要分别设置电能计量。
条文说明
3.3.1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中,供配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将配电所、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负荷中心位置,可降低电能损耗、提高电压质量、节省线材,这是供配电系统设计时的一条重要原则。
3.3.3 长期运行经验表明,用电单位在一个电源检修或出现事故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事故的情况极少,且这种事故多数是由于误操作造成的,可通过加强维护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来解决。
电力系统所属大型电厂其单位功率的投资少,发电成本低,而民用建筑设置的自备电源则相反,因此只有在条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宜设置自备电源。
第1款规定了设置自备电源作为第三电源的条件。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双重电源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因而需要设置自备电源;第2款规定了设置自备电源作为第二电源的条件;第3款规定了当双重电源中的一路为冷备用,难以满足消防电源中断供电的要求时,应设置自备电源;第4款规定了超高层公共建筑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
本条未包括数据中心自备电源的设置要求,数据中心的自备电源应根据数据中心标准、规范的要求设置。
3.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目的在于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和可靠性,防止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系统负荷送电而失去作用。例如,应急电源原动机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而不是由继电器的接点发出,因为继电器有可能误动作而造成与正常电源误并网。
【技术要点】
防止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并列运行的目的在于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和可靠性,避免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由于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并列运行而导致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同时失去作用,无法确保向应急电源所带的负荷供电。
【实施与检查】
实施: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应在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具体措施,例如在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设置手动双投开关或自动转换开关电器,并设置机械和/或电气联锁,以防止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并列运行。
检查:在审核供配电系统设计时,应检查系统中的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是否已经设置了相应的机械和/或电气联锁,应仔细检查并确保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除经机械和/或电气联锁正常连接外无其他未经联锁的电气通路。
3.3.5 两回电源线路采用同级电压可以互相备用,提高设备利用率,因此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如能满足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要求时,也可以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3.3.6 民用建筑中35kV、20kV或10kV供配电系统处于市政电力系统的末端,其系统构成需结合民用建筑的特点,在保证可靠性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系统、减少占地、节约投资。民用建筑供配电系统的运行经验表明,两回35kV、20kV或10kV电源线路侧的供电系统通常可由单母线分段组成。
3.3.7 如果供电系统结线复杂,配电层次过多,不仅管理不便、操作繁复,而且由于串联元件过多,因元件故障和操作错误而产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所以复杂的供电系统可靠性并不一定高。配电级数过多,继电保护整定时限的级数也随之增多,而电力系统容许继电保护的时限级数对10kV~35kV来说正常情况下也只限于两级,如配电级数出现三级,则中间一级势必要与下一级或上一级之间无选择性。由于目前很多民用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构成较为复杂,低压配电设备分布较广,因此规定低压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三级。
3.3.8 配电系统采用放射式则供电可靠性高,便于管理,但线路和开关柜数量增多。而对于供电可靠性要求较低者可采用树干式,线路数量少,可节约投资。负荷较大的高层建筑,多含二级和一级负荷,可用分区树干式或环式,以减少配电电缆线路和开关柜数量,从而相应少占电缆竖井和高压配电室的面积。
3.3.10 应急电源类型的选择应根据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容量、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以及要求的电源为交流或直流等条件来进行。
由于蓄电池装置供电稳定、可靠、切换时间短,因此对于允许停电时间为毫秒级、容量不大的特别重要负荷且可采用直流电源者,可由蓄电池装置作为应急电源。如果特别重要负荷要求交流电源供电,且容量不大的,可采用UPS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通常适用于计算机等电容性负载)。
对于应急照明负荷,可采用EPS应急电源(通常适用于电感及阻性负载)供电。
如果特别重要负荷中有需驱动的电动机负荷,启动电流冲击较大,但允许停电时间为30s以内的,可采用快速自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这是考虑快速自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自启动时间一般为10s左右。
对于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门馈电线路,是考虑其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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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节: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下一节: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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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 3.5 负荷计算
- 3.6 无功补偿
- 4 变电所
- 4.1 一般规定
- 4.2 所址选择
-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 4.7 低压配电装置
-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 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 5.1 一般规定
-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 5.5 35kV线路保护
-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 5.13 二次回路
- 5.14 中央信号装置
- 5.15 电气测量
- 5.16 电能计量
- 6 自备电源
-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 6.2 应急电源
- 6.3 不间断电源
- 7 低压配电
- 7.1 一般规定
- 7.2 低压配电系统
- 7.3 特低电压配电
- 7.4 导体选择
-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直敷布线
-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 8.5 电缆桥架布线
-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 8.7 电力电缆布线
-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 8.10 母线槽布线
-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动机
-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 9.6 医用设备
- 9.7 交流充电桩
- 9.8 其他用电设备
- 10 电气照明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 10.4 应急照明
-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 10.7 景观照明
-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 11.6 接闪器
- 11.7 引下线
- 11.8 接地网
-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 12.5 接地装置
- 12.6 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 12.7 保护等电位联结
- 12.8 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 12.9 智能化系统接地
- 12.10 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 13 建筑电气防火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置
- 1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 13.4 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 13.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 13.6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 13.7 系统供电
- 13.8 线缆选择及敷设
- 13.9 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入侵报警系统
- 14.3 视频监控系统
-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5 电子巡查系统
- 14.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 14.7 楼宇对讲系统
- 14.8 传输线路
- 14.9 安防监控中心
- 14.10 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 14.11 应急响应系统
-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 15.3 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 15.4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5.5 自设前端
- 15.6 HFC 接入分配网
- 15.7 IP接入分配网
- 15.8 传输线路选择
-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公共广播系统
- 16.3 厅堂扩声系统
- 16.4 设备选择
- 16.5 设备布置
- 16.6 线路及敷设
- 16.7 控制室
- 16.8 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 17.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 17.4 时钟系统设计
- 17.5 设备选择及机房
- 17.6 供电电源、 防雷与接地
-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8.1 一般规定
-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 18.3 管理网络层
- 18.4 控制网络层
- 18.5 现场网络层
- 18.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 18.7 现场仪表的选择
- 18.8 冷热源系统监控
- 18.9 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 18.10 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 18.11 供配电系统监测
- 18.12 照明系统监控
- 18.13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 18.14 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 19 信息网络系统
- 19.1 一般规定
- 19.2 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 19.3 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 19.4 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 19.5 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 19.6 网络服务器选择
- 19.7 网络互联设计
- 19.8 网络应用规划
- 19.9 无线局域网络
- 20 通信网络系统
- 20.1 一般规定
- 20.2 信息接入系统
- 20.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 20.4 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 20.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 20.6 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 20.7 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 20.8 会议系统
- 20.9 多媒体教学系统
- 21 综合布线系统
- 21.1 一般规定
- 21.2 系统设计
- 21.3 系统配置
- 21.4 系统指标
- 21.5 设备间及电信间
- 21.6 工作区设备
- 21.7 线缆选择和敷设
- 21.8 接地
-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 22.1 一般规定
- 22.2 电磁环境卫生
- 22.3 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 22.4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 22.5 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 23.1 一般规定
- 23.2 机房设置
- 23.3 机房设计与布置
- 23.4 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 23.5 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 23.6 消防与安全
- 24 建筑电气节能
- 24.1 一般规定
- 24.2 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 24.3 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 24.4 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 24.5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 24.6 其他
-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 25.1 一般规定
- 25.2 光伏发电系统
- 25.3 导光设备
- 25.4 能效监管系统
-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 26.1 一般规定
- 26.2 园区综合管道
- 26.3 园区配线设施
- 26.4 建筑物引入管
- 26.5 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 26.6 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 B.1 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的计算
- B.2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最大年平均雷击次数计算
-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 附录 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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