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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功能安全防护要求
5.2.1 驱动系统电源接通和断开程序
车辆从驱动系统电源切断状态到“可行驶模式”应至少经过两次有意识的不同动作,且至少有一个动作是踩下制动踏板。
从“可行驶模式”到驱动系统电源切断状态只需要一个动作。
应连续或间歇地向驾驶员指示,车辆已经处于“可行驶模式”。当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如果驱动系统仍处于“可行驶模式”,则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例如:声或光信号)装置提醒驾驶员。车辆停止时,驱动系统自动或手动关闭后,只能通过上述程序重新进入“可行驶模式”。
5.2.2 行驶
5.2.2.1 功率降低提示
如果电驱动系统采取了自动限制和降低车辆驱动功率的措施,当驱动功率的限制和降低影响到了车辆的行驶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例如:声或光信号)装置向驾驶员提示。
5.2.2.2 REESS低电量提示
如果REESS的低电量影响到车辆的行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例如:声或光信号)装置向驾驶员提示。
5.2.2.3 REESS热事件报警
如果REESS将要发生热失控的安全事件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例如:声或光信号)装置向驾驶员提示。
5.2.2.4 制动优先
整车控制系统当制动信号和加速信号同时发生时,优先响应制动信号。
5.2.3 挡位切换
5.2.3.1 行驶挡切换
驾驶员直接驾驶车辆,在车辆静止状态下从非行驶挡位切换至行驶挡位时,应踩下制动踏板。
5.2.3.2 反向行驶
如果是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来实现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转换的,满足以下两种要求之一:
a)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的转换,应通过驾驶员两个不同的操作动作来完成;或
b)如果仅通过驾驶员的一个操作动作来完成,应使用一个安全措施使模式转换只能在车辆静止或低速时才能完成。车速判断以车内仪表显示为准。
b)如果仅通过驾驶员的一个操作动作来完成,应使用一个安全措施使模式转换只能在车辆静止或低速时才能完成。车速判断以车内仪表显示为准。
如果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的转换不是通过改变电机的旋转方向来实现的,则反向行驶要求不适用。
5.2.4 驻车
切断电源后,车辆应不能产生由自身电驱动系统造成的不期望的行驶。
5.2.5 车辆与外部传导连接锁止
当车辆通过充电电缆连接到位置固定的外部电源或负载时,车辆应不能通过其自身的驱动系统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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