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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工程施工及验收


17.2.1 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并有施工图设计交底记录。
    2 施工用临时建筑、交通运输、电源、水源、气(汽)源、照明、消防设施、主要材料、机具、器具等应准备充分。
    3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应通过审查。
    4 应合理安排施工场地。
    5 设备安装前,除必须交叉安装的设备外,土建工程墙体、屋面、门窗、内部粉刷应基本完工,设备基础地坪、沟道应完工,混凝土强度应达到不低于设计强度的75%。用建筑结构作起吊或搬运设备承力点时,应核算结构承载力,以满足最大起吊或搬运的要求。
    6 应符合设备安装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满足安装条件的措施。
17.2.2 设备材料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到货设备、材料应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开箱验收并作记录:
    1)箱号、箱数、包装情况;
    2)设备或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3)装箱清单、技术文件、专用工具;
    4)设备、材料时效期限;
    5)产品合格证书。
    2 检查的设备或材料符合供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应无短缺、损伤、变形、锈蚀。
    3 钢结构构件应有焊缝检查记录及预装检查记录。
17.2.3 设备、材料保管应根据其规格、性能、对环境要求、时效期限及其他要求分类存放。需要露天存放的物品应有防护措施。保管的物品不应使其变形、损坏、锈蚀、错乱和丢失。堆放物品的高度应以安全、方便调运为原则。
17.2.4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对国外引进的专有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说明、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炉、汽轮机机组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电力建设施工验收标准的规定。其他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垃圾焚烧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3的有关规定。
    2 垃圾焚烧厂采用的输送、起重、破碎、泵类、风机、压缩机等通用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及相应各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3 袋式除尘器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JB/T 8471的有关规定。
    4 采暖与卫生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5 通风与空调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6 管道工程、绝热工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规范》GB 50126的有关规定。
    7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装置按供货商提供的安装、调试、验收规定执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8 电气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7.2.4 根据目前国家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的技术政策,以及国内工程建设经验和相应制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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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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