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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环境保护


16.2.1 烟气污染物的种类应按表16.2.1分类。
表16.2.1 烟气中污染物分类
表16.2.1 烟气中污染物分类
16.2.2 对焚烧工艺过程应进行严格控制,抑制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对烟气必须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规定。
16.2.3 垃圾焚烧厂的生活废水应经过处理后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当废水需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要求。
16.2.4 垃圾渗沥液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时,应按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标准要求,对垃圾渗沥液进行预处理。
16.2.5 灰渣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16.2.6 当炉渣具备利用条件时,应采取有效的再利用措施。
16.2.7 垃圾焚烧厂的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16.2.8 垃圾焚烧厂的噪声治理,首先应对噪声源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宜采取以隔声为主,辅以消声、隔振、吸声综合治理措施。
16.2.9 垃圾焚烧厂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16.2.10 焚烧线运行期间,应采取有效控制和治理恶臭物质的措施。焚烧线停止运行期间,应有防止恶臭扩散到周围环境中的措施。
条文说明
16.2.1 本条文是烟气污染物分类的基本规定。
16.2.2 垃圾焚烧控制是抑制和减少烟气有害成分产生的重要措施之一,当垃圾在焚烧炉内助燃氧气满足燃烧工况要求并保持垃圾焚烧炉内烟气温度大于850℃,烟气在该温度条件下在炉膛内停留时间不少于2s,可使二噁英类和有机物充分进行分解,因而必须严格进行燃烧控制。
    生活垃圾焚烧烟气中含有烟尘、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汞、铬、铅、镉等金属,气溶胶以及二噁英类等多种有害成分。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485进行治理。另外当地环保部门有相应规定的,一般都要严于国家标准,故应同时满足地方标准。对国外引进的技术设备,应同时满足我国和引进国家的标准。垃圾焚烧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485的有关规定。
16.2.3 为节约水资源,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特作本条规定。回用水可用于残渣处理用水、烟气净化、冲洗地面及绿化等用水。
16.2.4 由于渗沥液中有害物具有浓度高、不稳定的特点,如要达污水排放标准,其处理难度很大。由于垃圾渗沥液产生量与城市污水量相比很小,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管网的纳管标准后送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城市污水厂是较为经济的方法。
16.2.5 由于垃圾成分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炉渣和飞灰的组成成分也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其处理效果的稳定性可能会受到影响。飞灰由于含有一定量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若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会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因此要注意防止处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16.2.6 炉渣应尽可能因地制宜地加以利用。目前,国内已有如制造灰渣砖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
16.2.7 本条文是对噪声污染控制的基本规定。
16.2.8 噪声源控制应考虑如厂址与周围环境之间噪声影响的适应性;厂区工艺合理布置与高噪声设施相对集中的协调性;设备选择的低噪声与小振动的原则性等。
    设备选择中对噪声的要求一般应不大于85dB(A),确实不能达要求的设备,应以隔声为主并根据设备噪声特性与应达到的噪声控制标准,采取适宜的消声、隔振或吸声的综合噪声控制措施。噪声控制设备选择应以噪声级、噪声频率为基本条件,并注意混响声的影响。
16.2.9 本条文是对恶臭污染控制与防治的基本规定。
16.2.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控制、隔离恶臭的重要措施有:采用封闭式的垃圾运输车;在垃圾池上方抽气作为燃烧空气,使池内区域形成负压,以防恶臭外溢;设置自动卸料门,使垃圾池密闭等。
    生活垃圾所产生的恶臭主要成分为硫化物、低级脂肪胺等。防治方法主要有:吸附、吸收、生物分解、化学氧化、燃烧等。按治理的方式分成物理、化学、生物三类。主要防治措施有:
    1 药液吸收法处理
    药液吸收法应针对不同恶臭物质成分采用不同的药液。恶臭中的碱性成分如氨、三甲胺可用pH值为2~4的硫酸、盐酸溶液来处理;酸性成分如硫化氢、甲基硫醇可用pH值为11的氢氧化钠来处理;中性成分如硫化甲基、二硫化甲基、乙醛可用次氯酸钠来氧化,次氯酸钠也可用于胺、硫化氢等气体的处理。
    药物处理中,药物量随着吸收反应的进行而下降,需要不断更新或补充;脱臭效率还取决于气液接触效率、液气比、循环液的pH值及生成盐的浓度,同时要防止塔内结垢以及游离硫析出的堆积。
    气液接触设备设计时必须考虑如下几点:处理量;气体温度;气体中水分量;粉尘浓度及其形状;气体中主要恶臭物质及其浓度;嗅觉测得臭气浓度;处理气体浓度;装置运行时间;当地环境保护有关法规及恶臭排放标准;工业用水的质量;排放废水的处理;了解处理装置排放量最高情况及对周围环境影响。
    2 燃烧法处理
    高温燃烧法适用于高浓度、小气量的挥发性有机物场合,且净化效率在99%以上。高温燃烧法要求焚烧设备设计必须遵守“3T”原则:焚烧温度应高于850℃,臭气在焚烧炉内的停留时间应大于0.5s、臭气和火焰必须充分混合,这三个因素决定了高温燃烧净化脱臭效率。
    催化燃烧流程是将含有恶臭的气体加热至大约300℃,然后通过催化剂发生高温氧化还原反应而脱臭。由于利用了催化剂表面强烈的活性,恶臭的氧化分解降低到250~300℃就能反应,其燃料费用只有高温燃烧法的1/3,而且缩短反应时间,比高温燃烧快10倍。
    3 生物法处理
    填充式生物脱臭装置一般由填充式生物脱臭塔、水分分离器、脱臭风机、活性炭吸附塔构成。在填充塔内喷淋水可将填充层生成的硫酸洗净排除;也可将氨、三甲胺等氨系恶臭物质被硝化菌氧化分解生成的亚硝酸铵或者硝酸铵等排除,同时喷淋也补充由于臭气干燥填充层水分的损失。
    目前国内在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在停运检修期间,垃圾池内的恶臭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小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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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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