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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化验


15.1.1 垃圾焚烧厂应设置化验室,并应定期对垃圾热值、各类油品、蒸汽、水以及污水进行化验和分析。
15.1.2 化验室所用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焚烧厂的运行参数、规模等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
15.1.1 化验室定期做以下化验、分析:
    1 应定期对原水(自来水)、锅炉给水、锅水和蒸汽进行化验分析。分析的项目有悬浮物、硬度、碱度、pH值、溶氧、含油量、溶解固形物(或氯化物)、磷酸盐、亚硫酸盐等。
    2 垃圾分析的项目有:垃圾物理成分(包括垃圾含水量)、垃圾热值等。飞灰分析的项目有:固定碳、重金属。煤和油的分析项目有:水分、挥发分、固定碳、灰分、发热量、黏度等。
    3 污水分析项目有:BOD5、CODcr、HN3-N、SS等。
15.1.2 常用的水汽、污水分析仪器参见表8。
表8 部分水汽、污水分析仪器表
表8 部分水汽、污水分析仪器表
  垃圾、飞灰、烟气、燃油分析项目的主要设备和仪器参见表9。
表9 主要垃圾、飞灰、烟气、燃油分析设备和仪器
表9 主要垃圾、飞灰、烟气、燃油分析设备和仪器
    注:以上仪器设备项目可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规模进行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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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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