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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排烟系统设计
7.6.1 引风机计算风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垃圾焚烧运行中,过剩空气条件下的湿烟气量;
2 控制烟温用的补充空气量;
3 烟气喷水降温时水蒸气增加量;
4 烟气净化系统投入药剂或增湿引起的烟气量的附加量;
5 引风机前漏入系统的空气量。
7.6.2 引风机风量宜按最大计算烟气量加15%~30%的余量确定,引风机风压余量宜为10%~20%。
7.6.3 引风机应设调速装置。
7.6.4 烟囱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规定。
7.6.5 烟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内的烟气流速宜按10~20m/s设计。
2 应采取吸收热膨胀及防腐、保温措施,并保持管道的气密性。
3 连接焚烧装置与烟气净化装置的烟气管道的低点,应有清除积灰的措施。
7.6.6 排放烟气应进行在线监测,每条焚烧生产线应设置独立的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点的布置、监测仪表和数据处理及传输应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7.6.7 在线监测设施应能监测以下指标:烟气的流量、温度、压力、湿度、氧浓度、烟尘、氯化氢(HCl)、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一氧化碳(CO),并宜监测氟化氢(HF)和二氧化碳(CO2)。
7.6.8 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应传送至中央控制室,应根据在线监测结果对烟气净化系统进行控制,宜在焚烧厂显著位置设置排烟主要污染物浓度显示屏。
1 在垃圾焚烧运行中,过剩空气条件下的湿烟气量;
2 控制烟温用的补充空气量;
3 烟气喷水降温时水蒸气增加量;
4 烟气净化系统投入药剂或增湿引起的烟气量的附加量;
5 引风机前漏入系统的空气量。
7.6.2 引风机风量宜按最大计算烟气量加15%~30%的余量确定,引风机风压余量宜为10%~20%。
7.6.3 引风机应设调速装置。
7.6.4 烟囱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规定。
7.6.5 烟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内的烟气流速宜按10~20m/s设计。
2 应采取吸收热膨胀及防腐、保温措施,并保持管道的气密性。
3 连接焚烧装置与烟气净化装置的烟气管道的低点,应有清除积灰的措施。
7.6.6 排放烟气应进行在线监测,每条焚烧生产线应设置独立的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点的布置、监测仪表和数据处理及传输应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7.6.7 在线监测设施应能监测以下指标:烟气的流量、温度、压力、湿度、氧浓度、烟尘、氯化氢(HCl)、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一氧化碳(CO),并宜监测氟化氢(HF)和二氧化碳(CO2)。
7.6.8 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应传送至中央控制室,应根据在线监测结果对烟气净化系统进行控制,宜在焚烧厂显著位置设置排烟主要污染物浓度显示屏。
条文说明
7.6.1 本条说明了计算引风机风量应包括的内容,其中过剩空气条件下的湿烟气量可根据垃圾的元素分析计算,其余部分是在焚烧线运行过程中增加的部分,需根据运行和设计经验由设计人员确定。
7.6.2 引风机余量确定依据:①燃烧控制与炉温控制结果,即一、二次风量变化导致烟气量变化。②垃圾燃烧波动造成炉内温度变化,这种变化对喷水冷却的垃圾焚烧炉的烟气量影响较大,对采用余热锅炉冷却烟气的烟气排放量可认为没有影响。③单台垃圾焚烧炉规模越大,相对空气漏入比例越小,反之亦然。采用余热锅炉冷却烟气的漏入空气量小于喷水冷却烟气的漏入空气量。
7.6.3 引风机采用变频调速装置是为了便于对焚烧工况的调节,保证垃圾完全燃烧并节省能源的重要措施。
7.6.4 烟囱高度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485中的有关规定。
7.6.5 本条文是对烟气管道设计的一般规定。
7.6.2 引风机余量确定依据:①燃烧控制与炉温控制结果,即一、二次风量变化导致烟气量变化。②垃圾燃烧波动造成炉内温度变化,这种变化对喷水冷却的垃圾焚烧炉的烟气量影响较大,对采用余热锅炉冷却烟气的烟气排放量可认为没有影响。③单台垃圾焚烧炉规模越大,相对空气漏入比例越小,反之亦然。采用余热锅炉冷却烟气的漏入空气量小于喷水冷却烟气的漏入空气量。
7.6.3 引风机采用变频调速装置是为了便于对焚烧工况的调节,保证垃圾完全燃烧并节省能源的重要措施。
7.6.4 烟囱高度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485中的有关规定。
7.6.5 本条文是对烟气管道设计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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