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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绿化


4.6.1 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图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4.6.2 厂区的绿地率不宜大于30%。
4.6.3 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厂区美化应选择适宜的植物。
条文说明
4.6.1 在合理安排厂区绿化用地时,尽可能利用厂区边角空地、坡面地进行绿化。
4.6.2 本条相对于原规范作了较大修改,主要是目前国家对用地控制更加严格。国家发改委新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该指标明确规定垃圾处理项目绿地率不应大于30%。
4.6.3 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厂区不同区域特点,选择适宜的树种,如设有油罐区的焚烧厂,油罐区内不应栽种油性大的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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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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