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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燃气系统
7.0.1 燃烧器的选择应适应气体燃料特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适应燃气成分在一定范围内的改变;
1 能适应燃气成分在一定范围内的改变;
2 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3 具有微正压燃烧特性;
4 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4 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5 噪声较低;
6 有利于降低氮氧化物排放。
7.0.2 设有备用燃料的锅炉房,其锅炉燃烧器的选用应能适应燃用相应的备用燃料。
7.0.2 设有备用燃料的锅炉房,其锅炉燃烧器的选用应能适应燃用相应的备用燃料。
7.0.3 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7.0.4 锅炉房点火用的液化石油气罐应存放在用非燃烧体隔开的专用房间内;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钢瓶的总容积应小于1m³。
7.0.5 当锅炉房使用城镇燃气作为气源时,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有关规定;当锅炉房采用其他类型燃气作为气源时,燃气的质量、压力、流量应满足相关要求及用气设备的要求。
7.0.6 锅炉房燃气调压站、调压装置和计量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7.0.5 当锅炉房使用城镇燃气作为气源时,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有关规定;当锅炉房采用其他类型燃气作为气源时,燃气的质量、压力、流量应满足相关要求及用气设备的要求。
7.0.6 锅炉房燃气调压站、调压装置和计量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0.1 本条提出了选择燃烧器的主要技术要求,同时还要考虑价格因素和环境保护要求。
本条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氮氧化物排放要求。目前国内主要城市加大了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治理力度,如北京等城市提高了锅炉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为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对锅炉燃烧器的要求是必要的。
7.0.2 考虑到锅炉房的备用燃料与正常使用的燃料性质有所不同,为使锅炉燃烧系统在使用备用燃料时也能正常运行,规定对锅炉燃烧器的选用能适应燃用相应的备用燃料是必要的。
7.0.3 由于液化石油气密度约是空气的2.5倍,本条规定是为防止可能泄漏的气体随地面流入室外地道、地沟(井)聚积而发生危险。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7.0.4 燃油锅炉房的锅炉点火用的液化气,如用罐装液化气,则贮罐不应设在锅炉间内,因为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应存放在用非燃烧体隔开的专用房间内。
液化石油气作为锅炉房点火气源时,要具备安全、可靠、便捷的特性。为保障安全,要限制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规模,钢瓶储存的总容积应小于1m³,可满足锅炉点火需求,安全上也是有保障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在房间内,房间的环境温度可保证自然气化条件下液化石油气自然气化的气量满足锅炉点火的要求,因此不必再设强制气化设施。
7.0.5 城镇燃气的种类很多,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城镇燃气质量有严格的质量标准,保持质量的相对稳定是正常供气的基础条件。
燃气是为锅炉房提供一次能源,采用的燃气参数,包括质量、流量、压力等要保证满足用气设备的要求。在多气源地区,设备选择时要预先进行气源适应性分析,必要时要增加相应的技术措施。
7.0.6 锅炉房工程在燃气系统中属商业用户,燃气的过滤、计量、调压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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