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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空气调节
11.4.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车间电力室的计算机室、计量管理监测站及轨道衡,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厂前区要求较高的办公楼、综合服务楼、招待所及食堂,可根据当地气象条件或建设单位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11.4.2 建筑物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湿度参数要求应按本规范附录G确定。
11.4.3 空气调节房间的布置及围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及其他建筑内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的房间,不宜顶层布置,宜集中布置,外墙宜北向,并应减少外窗面积,同时向阳窗应采取遮阳措施;
2 中央控制室和化验室的成型室、养生室设置在底层时,应设置双层窗;炎热地区的中央控制室空气调节房间宜设置外走廊;
3 空调房间的通风窗夏季应能开启,冬季应能密闭;
4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最大传热系数和采暖期最小传热热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11.4.4 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办公楼、招待所等有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当总图布置比较集中且所需空调总面积较大时,宜采用设置集中冷站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集中冷站应设置在冷负荷中心;
2 有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当总图布置比较分散且每幢建筑物所需空调面积较大时,各建筑物宜采用独立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空调机房宜设置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室;
3 各主要生产车间控制室、电力室及建筑物中仅个别房间有空调需要时,宜采用局部空气调节系统;
4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等有温、湿度要求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温、湿度自动控制装置。
11.4.5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送、回风总管,以及新风系统的送风管道上,均应设置防火装置。
2 除下列规定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3)应注意控制材料的燃烧性能、发烟性能和热解产物的毒性。
3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粘接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11.4.6 空气调节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集中制冷站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宜采用冷水机组或变制冷剂流量(VRV)系统;机组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其中1台发生故障停运时,其余机组应保证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所需空气调节的冷负荷;
2 单体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建筑物温、湿度要求,分别选用空气调节设备;办公楼、招待所等建筑物宜采用冷水机组风机盘管或变制冷剂流量(VRV)系统加新风机组;机组不宜少于2台,可不设置备用机组;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宜采用整体的恒温、恒湿机组,且不应少于2台,不得超过4台;当其中1台机组发生故障停运时,其余机组应能满足设计冷负荷的要求;
3 车间电力室、控制室、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宜采用工业型分体空调或屋顶型全空气集中空调系统。
11.4.2 建筑物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湿度参数要求应按本规范附录G确定。
11.4.3 空气调节房间的布置及围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及其他建筑内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的房间,不宜顶层布置,宜集中布置,外墙宜北向,并应减少外窗面积,同时向阳窗应采取遮阳措施;
2 中央控制室和化验室的成型室、养生室设置在底层时,应设置双层窗;炎热地区的中央控制室空气调节房间宜设置外走廊;
3 空调房间的通风窗夏季应能开启,冬季应能密闭;
4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最大传热系数和采暖期最小传热热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11.4.4 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办公楼、招待所等有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当总图布置比较集中且所需空调总面积较大时,宜采用设置集中冷站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集中冷站应设置在冷负荷中心;
2 有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当总图布置比较分散且每幢建筑物所需空调面积较大时,各建筑物宜采用独立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空调机房宜设置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室;
3 各主要生产车间控制室、电力室及建筑物中仅个别房间有空调需要时,宜采用局部空气调节系统;
4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等有温、湿度要求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温、湿度自动控制装置。
11.4.5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送、回风总管,以及新风系统的送风管道上,均应设置防火装置。
2 除下列规定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3)应注意控制材料的燃烧性能、发烟性能和热解产物的毒性。
3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粘接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11.4.6 空气调节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集中制冷站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宜采用冷水机组或变制冷剂流量(VRV)系统;机组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其中1台发生故障停运时,其余机组应保证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所需空气调节的冷负荷;
2 单体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建筑物温、湿度要求,分别选用空气调节设备;办公楼、招待所等建筑物宜采用冷水机组风机盘管或变制冷剂流量(VRV)系统加新风机组;机组不宜少于2台,可不设置备用机组;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宜采用整体的恒温、恒湿机组,且不应少于2台,不得超过4台;当其中1台机组发生故障停运时,其余机组应能满足设计冷负荷的要求;
3 车间电力室、控制室、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宜采用工业型分体空调或屋顶型全空气集中空调系统。
条文说明
11.4.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车间电力室的计算机室、计量管理监测站及轨道衡等设有生产工艺设备,设置空调系统时多为工艺性空调,因此室内对温、湿度的要求因工艺设备而不同;厂前区要求较高的办公楼、综合服务楼、招待所及食堂等建筑物,设置空调系统时多为舒适性空调,更多的是考虑人体对室内温、湿度的要求。
11.4.2 本规范附录G中,化验室的试验室内空气调节计算温、湿度要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 17671确定的,其他室内空气调节计算温、湿度要求,是根据电气自动化设备要求,以及多年设计、使用实践确定的。
11.4.3 为了保证空气调节房间的空调效果,节省投资与能耗,本条对空气调节房间的布置、朝向、围护结构等作了规定,并给出了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最大传热系数。
11.4.4 本条规定了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原则。
1~3 当所需空气调节的建筑布置比较集中时,从投资、维修管理、空气调节效果诸方面考虑,设置集中冷站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为宜。当所需空气调节的建筑布置比较分散,但空气调节面积又较大时,为节省投资与不必要的管道能耗,采用独立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为宜。
4 为保证空气调节效果,对有温、湿度要求的空气调节房间,应设置温、湿度自动控制装置。
11.4.5 本条规定了空气调节系统风管的设计原则。
1 集中空调系统的风管是建筑内部火灾蔓延的途径之一,要采取措施防止火灾通过风管向其他位置蔓延。
2 本条规定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 风管和设备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粘接剂,应采用不燃材料。在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允许有条件地采用难燃材料。
11.4.6 本条规定了空气调节设备选型基本原则。
1 冷水机组、风机盘管或VRV加新风机组,具有系统简单、维护管理方便、投资省、占用空间少等优点,中央控制室对湿度要求不十分严格,从生产实践看,采用冷水机组、风机盘管或VRV加新风机组是可行的。根据生产需要,为保证中央控制室、化验室的室内气象条件,冷水机组不宜少于2台。
2 为中央控制室、化验室设置独立空调系统时,仍以恒温、恒湿机组为宜,尤其是相对湿度较小的地区。机组应设备用,但机组最多不超过四台,台数太多管理不便。
3 根据现运行水泥厂对空调设备运行反馈,水泥生产线所属操作室、控制室、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及电力室等,宜采用工业型分体空调及屋顶式全空气集中空调系统,该类机型适用于工厂企业高粉尘
11.4.2 本规范附录G中,化验室的试验室内空气调节计算温、湿度要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T 17671确定的,其他室内空气调节计算温、湿度要求,是根据电气自动化设备要求,以及多年设计、使用实践确定的。
11.4.3 为了保证空气调节房间的空调效果,节省投资与能耗,本条对空气调节房间的布置、朝向、围护结构等作了规定,并给出了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最大传热系数。
11.4.4 本条规定了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原则。
1~3 当所需空气调节的建筑布置比较集中时,从投资、维修管理、空气调节效果诸方面考虑,设置集中冷站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为宜。当所需空气调节的建筑布置比较分散,但空气调节面积又较大时,为节省投资与不必要的管道能耗,采用独立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为宜。
4 为保证空气调节效果,对有温、湿度要求的空气调节房间,应设置温、湿度自动控制装置。
11.4.5 本条规定了空气调节系统风管的设计原则。
1 集中空调系统的风管是建筑内部火灾蔓延的途径之一,要采取措施防止火灾通过风管向其他位置蔓延。
2 本条规定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 风管和设备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粘接剂,应采用不燃材料。在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允许有条件地采用难燃材料。
11.4.6 本条规定了空气调节设备选型基本原则。
1 冷水机组、风机盘管或VRV加新风机组,具有系统简单、维护管理方便、投资省、占用空间少等优点,中央控制室对湿度要求不十分严格,从生产实践看,采用冷水机组、风机盘管或VRV加新风机组是可行的。根据生产需要,为保证中央控制室、化验室的室内气象条件,冷水机组不宜少于2台。
2 为中央控制室、化验室设置独立空调系统时,仍以恒温、恒湿机组为宜,尤其是相对湿度较小的地区。机组应设备用,但机组最多不超过四台,台数太多管理不便。
3 根据现运行水泥厂对空调设备运行反馈,水泥生产线所属操作室、控制室、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及电力室等,宜采用工业型分体空调及屋顶式全空气集中空调系统,该类机型适用于工厂企业高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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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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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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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一般规定
- 12.2 机修车间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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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6 自动化仪表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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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一般规定
- 14.2 厂区道路安全
- 14.3 生产和设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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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电气设备安全
- 14.6 职业病防护
- 14.7 安全警示标志
- 附录A 水泥工厂建(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
- 附录B 水泥工厂厂内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 附录C 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D 地下管线、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E 地下管线之间或与铁路、道路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
- 附录F 结构设计中物料的物理特性参数
- 附录G 水泥工厂建筑物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湿度
- 附录H 水泥工厂建筑物通风换气次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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