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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消防及消防用水
10.5.1 水泥工厂应设计消防给水,并应按建筑物类别及使用功能,设置固定灭火装置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5.2 厂区和独立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1次计算。
10.5.3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10.5.4 当工厂设置消防车、移动式消防泵或由附近的消防站协作来满足消防灭火时,室外消防给水宜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0MPa。
10.5.5 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或生产给水系统合并。设有储油系统时,油库区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10.5.6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布置。居住区及小型厂厂区,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0L/s时,可采用枝状布置。
10.5.7 下列车间和建筑物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1 煤粉制备车间;
2 煤预均化堆场;
3 原煤堆场;
4 包装纸袋库;
5 中央控制室;
6 超过2个车位的修车库;
7 停车数量超过5辆的汽车库和停车场;
8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办公楼、倒班宿舍、招待所及工厂其他辅助用建筑。
10.5.8 煤粉制备车间,在确保消防用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置屋顶水箱。
10.5.9 寒冷地区水泥工厂非采暖车间内的消防管道应采取放空防冻的措施,在总进口处宜设置快速启闭装置。
10.5.10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无明火及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高层厂房,每层工作平台工人少于2人,且各层平台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10.5.11 固定灭火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应设置固定灭火装置;特殊重要设备室宜设置气体灭火设备;
2 单台容量为40MV·A及以上的油浸电力变压器水喷雾装置或其他固定灭火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
3 储油系统的油罐区应采用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装置和喷水冷却装置;容量小于200m3的地上油罐及半地下、地下、覆土和卧式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装置;
4 煤磨系统的磨机、袋收尘器、煤粉仓应设置灭火装置,并应在煤磨和煤粉仓附近设置干粉灭火器和消防给水装置;
5 设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10.5.12 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检测与自动报警装置:
1 中央控制室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2 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及车间变电所;
3 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器、仪表设备室;
4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10.5.13 水泥工厂的建筑物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0.5.14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控制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5.15 煤粉制备车间宜采用独立布置的方式。
10.5.2 厂区和独立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1次计算。
10.5.3 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10.5.4 当工厂设置消防车、移动式消防泵或由附近的消防站协作来满足消防灭火时,室外消防给水宜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0MPa。
10.5.5 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系统或生产给水系统合并。设有储油系统时,油库区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10.5.6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布置。居住区及小型厂厂区,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0L/s时,可采用枝状布置。
10.5.7 下列车间和建筑物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1 煤粉制备车间;
2 煤预均化堆场;
3 原煤堆场;
4 包装纸袋库;
5 中央控制室;
6 超过2个车位的修车库;
7 停车数量超过5辆的汽车库和停车场;
8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办公楼、倒班宿舍、招待所及工厂其他辅助用建筑。
10.5.8 煤粉制备车间,在确保消防用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置屋顶水箱。
10.5.9 寒冷地区水泥工厂非采暖车间内的消防管道应采取放空防冻的措施,在总进口处宜设置快速启闭装置。
10.5.10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无明火及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高层厂房,每层工作平台工人少于2人,且各层平台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10.5.11 固定灭火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应设置固定灭火装置;特殊重要设备室宜设置气体灭火设备;
2 单台容量为40MV·A及以上的油浸电力变压器水喷雾装置或其他固定灭火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
3 储油系统的油罐区应采用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装置和喷水冷却装置;容量小于200m3的地上油罐及半地下、地下、覆土和卧式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装置;
4 煤磨系统的磨机、袋收尘器、煤粉仓应设置灭火装置,并应在煤磨和煤粉仓附近设置干粉灭火器和消防给水装置;
5 设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楼,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10.5.12 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检测与自动报警装置:
1 中央控制室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2 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及车间变电所;
3 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器、仪表设备室;
4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10.5.13 水泥工厂的建筑物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0.5.14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控制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5.15 煤粉制备车间宜采用独立布置的方式。
条文说明
10.5.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水泥工厂必须有消防给水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消防给水系统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火灾的扑救效果。
10.5.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水泥工厂基地面积等于或小于(100×104)m2,居住区人数等于或小于1.5万人,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为1次。
10.5.4~10.5.6 这三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具体情况制订的。通常水泥工厂消防给水系统与生活给水系统合并,也可与生产给水系统合并,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对设有储油系统的消防给水,因有特殊要求,按规定油库区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计算应从室外地面算起。室外消防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只有在建设初期或消防水量不超过20L/s时,可布置成枝状。
10.5.7 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结合水泥工厂的具体情况制订。煤粉制备车间每层设置室内消火栓应包括设有收尘器的顶层。煤预均化堆场消火栓可设在消防安全门附近的外墙上,并应有防冻措施。中央控制室是指设有中央控制室房间的整座建筑物。汽车库的消防给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确定。
10.5.8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的具体情况制订的。
10.5.9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及时供应消防用水。
10.5.10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的具体情况制订。
10.5.11 本条对设置固定灭火装置作了具体规定。
1 特殊重要设备是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常用的气体灭火系统有二氧化碳、IG541、IG55、惰性气体、含氢氟烃(HFC)等。这些气体的绝缘性能好、灭火后对保护对象不产生二次损害,是扑救电气、电子设备、贵重仪器设备火灾的良好灭火剂。考虑到二氧化碳气体的毒性,在有人场所的设置时应慎重。
2 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油浸电力变压器内有大量的变压器油,规定宜采用水喷雾灭火。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如有条件,室内采取密封措施,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二氧化碳或其他气体灭火。
3 油罐区采用空气泡沫灭火和喷水冷却等的规定,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制订。
4 煤磨系统的磨机、袋式收尘器、煤粉仓设置二氧化碳或氮气灭火装置,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原则,参考生产常规做法制订。
5 本款为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规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的具体情况制订。
10.5.12 中央控制室性质重要,发生火灾后,严重影响生产,应设置火灾检测与自动报警系统。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水泥工厂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器、仪表设备不受损坏,对设置火灾检测与自动报警装置的部位作出了具体规定。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器、仪表设备室,主要是指性质重要、价值特高的精密机器、仪器、仪表设备室。
10.5.14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也是火灾时的扑救指挥中心,地位十分重要。本条对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物,要优先考虑设置消防控制室。
10.5.15 煤粉制备车间宜独立布置,当与窑头厂房合建时,其间应加设非燃烧体隔墙,这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10.5.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水泥工厂基地面积等于或小于(100×104)m2,居住区人数等于或小于1.5万人,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为1次。
10.5.4~10.5.6 这三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具体情况制订的。通常水泥工厂消防给水系统与生活给水系统合并,也可与生产给水系统合并,采用低压给水系统。对设有储油系统的消防给水,因有特殊要求,按规定油库区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计算应从室外地面算起。室外消防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只有在建设初期或消防水量不超过20L/s时,可布置成枝状。
10.5.7 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结合水泥工厂的具体情况制订。煤粉制备车间每层设置室内消火栓应包括设有收尘器的顶层。煤预均化堆场消火栓可设在消防安全门附近的外墙上,并应有防冻措施。中央控制室是指设有中央控制室房间的整座建筑物。汽车库的消防给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确定。
10.5.8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的具体情况制订的。
10.5.9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及时供应消防用水。
10.5.10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的具体情况制订。
10.5.11 本条对设置固定灭火装置作了具体规定。
1 特殊重要设备是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常用的气体灭火系统有二氧化碳、IG541、IG55、惰性气体、含氢氟烃(HFC)等。这些气体的绝缘性能好、灭火后对保护对象不产生二次损害,是扑救电气、电子设备、贵重仪器设备火灾的良好灭火剂。考虑到二氧化碳气体的毒性,在有人场所的设置时应慎重。
2 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油浸电力变压器内有大量的变压器油,规定宜采用水喷雾灭火。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如有条件,室内采取密封措施,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二氧化碳或其他气体灭火。
3 油罐区采用空气泡沫灭火和喷水冷却等的规定,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制订。
4 煤磨系统的磨机、袋式收尘器、煤粉仓设置二氧化碳或氮气灭火装置,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原则,参考生产常规做法制订。
5 本款为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规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的具体情况制订。
10.5.12 中央控制室性质重要,发生火灾后,严重影响生产,应设置火灾检测与自动报警系统。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水泥工厂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器、仪表设备不受损坏,对设置火灾检测与自动报警装置的部位作出了具体规定。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器、仪表设备室,主要是指性质重要、价值特高的精密机器、仪器、仪表设备室。
10.5.14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也是火灾时的扑救指挥中心,地位十分重要。本条对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物,要优先考虑设置消防控制室。
10.5.15 煤粉制备车间宜独立布置,当与窑头厂房合建时,其间应加设非燃烧体隔墙,这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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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总平面设计
- 7.2 交通运输
- 7.3 竖向设计
- 7.4 土(石)方工程
- 7.5 雨水排除
- 7.6 防洪工程
- 7.7 管线综合布置
- 7.8 绿化设计
- 8 电气及自动化
-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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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6kV~10kV配电站及车间变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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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1 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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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6 管理信息系统
- 9 建筑结构
- 9.1 一般规定
- 9.2 生产车间与辅助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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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建筑构造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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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设计荷载
- 9.8 结构计算
- 10 给水与排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给水
- 10.3 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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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节水设计
- 11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
- 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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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一般规定
- 12.2 机修车间装备
- 12.3 机修车间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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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余热利用
- 14 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厂区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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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电气设备安全
- 14.6 职业病防护
- 14.7 安全警示标志
- 附录A 水泥工厂建(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
- 附录B 水泥工厂厂内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 附录C 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D 地下管线、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E 地下管线之间或与铁路、道路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
- 附录F 结构设计中物料的物理特性参数
- 附录G 水泥工厂建筑物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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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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