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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建筑构造设计
9.4.1 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前区建筑及辅助建筑的屋面可采取有组织排水,生产厂房的屋面可采取自由排水;钢筋混凝土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50,金属压型板屋面坡度不宜小于1:10,当板面无横缝时坡度可控制在1:13以内;
2 上人屋面,当厂房高度大于6m时应设置可直接到达屋面的垂直爬梯;梯段高度超过3m时应设护笼,护笼底部距梯段下端基准面的距离应为2.4m,护笼上端与栏杆高度应一致;
3 屋面上有需要操作或巡检的设备且屋面兼作楼梯平台时,屋面四周或使用范围内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4 圆库库顶的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9.4.2 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填充墙应采用砌块、非黏土空心砖、页岩等烧结砖或轻质板材;
2 钢结构墙面应采用金属压型板等轻质板材,钢筋混凝土框架厂房的外墙也可采用金属压型板或其他大型板材;
3 在寒冷及风沙大的地区,建筑应设置封闭式围护结构;散热量较大及无需防护的车间,可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4 原料粉磨、煤粉制备、破碎车间、罗茨风机房、压缩空气站等车间应减少外墙上的门、窗面积,外墙围护结构应具有隔声能力。预均化堆场等车间宜设置封闭式围护结构。
9.4.3 有设备出入的车间,大门宜高于设备或运输机械0.4m,宜宽于设备或运输机械宽度0.6m;人行门宽不应小于0.9m。
9.4.4 生产车间宜采用平开窗。墙面难以到达的高处,宜采用固定的采光窗及通风口。
9.4.5 有隔声及防火要求的门窗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门窗配件。
9.4.6 楼梯及防护栏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车间可采用金属梯作为工作平台交通梯,楼层间疏散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且主梯宽度不应小于0.9m;
2 钢梯角度不宜大于45°;室外钢梯宜采用钢格板踏步;
3 煤粉制备车间应设置上下连通的钢筋混凝土楼梯或钢梯,楼梯角度可采用40°~45°;
4 车间各类平台的临空周边、垂直运输孔洞以及楼梯洞口的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且栏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0mm的踢脚板。
9.4.7 楼面、地面、散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的外围应设置散水,人行门下应设置台阶,车行门下应设置坡道;
2 生产车间及辅助车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也可采用水泥砂浆或随捣随抹光楼面;
3 有洁净、耐酸碱、防火花等要求的地、楼面应采用地砖、防火花地面及抗静电活动地板等具有特殊功能的地面;
4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地区的地面、散水、台阶、坡道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及《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有关规定;
5 卫生间、盥洗室等房间地、楼面标高宜低于与之相通的走廊或房间的地、楼面20mm。位于楼层上的此类房间,楼面应设置整体防水层;
6 走道坡度为6°~12°时应设置礓磋,大于12°时应设置踏步。无屋盖输送走廊的地面应设置断水条,断水条的间距不应大于10m;输送走廊斜屋面应设置挡水条,挡水条的间距不应大于10m。输送天桥下有行人的位置,天桥走道地面应满铺。
9.4.8 地沟、地坑及地下防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设防标高应根据地下水的稳定水位、场地滞水及建厂后场地地下水位变化确定,最高地下设计水位应为稳定的最高地下水位或最高滞水水位以上0.5m,但不应超过室内地坪标高;
2 地坑底面低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应按有压水设防,可采用防水混凝土或防水混凝土另加柔性防水层的双层防护做法;地坑底面高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可按无压水进行防潮处理;地坑及地下廊分缝处,应进行防水处理;
3 地沟、地坑应设置集水坑;
4 车间内开敞式地坑、地沟的深度大于0.5m时,应加设防护设施。
1 厂前区建筑及辅助建筑的屋面可采取有组织排水,生产厂房的屋面可采取自由排水;钢筋混凝土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50,金属压型板屋面坡度不宜小于1:10,当板面无横缝时坡度可控制在1:13以内;
2 上人屋面,当厂房高度大于6m时应设置可直接到达屋面的垂直爬梯;梯段高度超过3m时应设护笼,护笼底部距梯段下端基准面的距离应为2.4m,护笼上端与栏杆高度应一致;
3 屋面上有需要操作或巡检的设备且屋面兼作楼梯平台时,屋面四周或使用范围内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4 圆库库顶的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9.4.2 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填充墙应采用砌块、非黏土空心砖、页岩等烧结砖或轻质板材;
2 钢结构墙面应采用金属压型板等轻质板材,钢筋混凝土框架厂房的外墙也可采用金属压型板或其他大型板材;
3 在寒冷及风沙大的地区,建筑应设置封闭式围护结构;散热量较大及无需防护的车间,可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4 原料粉磨、煤粉制备、破碎车间、罗茨风机房、压缩空气站等车间应减少外墙上的门、窗面积,外墙围护结构应具有隔声能力。预均化堆场等车间宜设置封闭式围护结构。
9.4.3 有设备出入的车间,大门宜高于设备或运输机械0.4m,宜宽于设备或运输机械宽度0.6m;人行门宽不应小于0.9m。
9.4.4 生产车间宜采用平开窗。墙面难以到达的高处,宜采用固定的采光窗及通风口。
9.4.5 有隔声及防火要求的门窗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门窗配件。
9.4.6 楼梯及防护栏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车间可采用金属梯作为工作平台交通梯,楼层间疏散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且主梯宽度不应小于0.9m;
2 钢梯角度不宜大于45°;室外钢梯宜采用钢格板踏步;
3 煤粉制备车间应设置上下连通的钢筋混凝土楼梯或钢梯,楼梯角度可采用40°~45°;
4 车间各类平台的临空周边、垂直运输孔洞以及楼梯洞口的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且栏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0mm的踢脚板。
9.4.7 楼面、地面、散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的外围应设置散水,人行门下应设置台阶,车行门下应设置坡道;
2 生产车间及辅助车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也可采用水泥砂浆或随捣随抹光楼面;
3 有洁净、耐酸碱、防火花等要求的地、楼面应采用地砖、防火花地面及抗静电活动地板等具有特殊功能的地面;
4 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胀土地区的地面、散水、台阶、坡道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及《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的有关规定;
5 卫生间、盥洗室等房间地、楼面标高宜低于与之相通的走廊或房间的地、楼面20mm。位于楼层上的此类房间,楼面应设置整体防水层;
6 走道坡度为6°~12°时应设置礓磋,大于12°时应设置踏步。无屋盖输送走廊的地面应设置断水条,断水条的间距不应大于10m;输送走廊斜屋面应设置挡水条,挡水条的间距不应大于10m。输送天桥下有行人的位置,天桥走道地面应满铺。
9.4.8 地沟、地坑及地下防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设防标高应根据地下水的稳定水位、场地滞水及建厂后场地地下水位变化确定,最高地下设计水位应为稳定的最高地下水位或最高滞水水位以上0.5m,但不应超过室内地坪标高;
2 地坑底面低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应按有压水设防,可采用防水混凝土或防水混凝土另加柔性防水层的双层防护做法;地坑底面高于地下水设防标高时,可按无压水进行防潮处理;地坑及地下廊分缝处,应进行防水处理;
3 地沟、地坑应设置集水坑;
4 车间内开敞式地坑、地沟的深度大于0.5m时,应加设防护设施。
条文说明
9.4.2 建筑设计应采用节能墙体材料。框架填充墙禁用实心黏土砖并限制使用黏土墙体制品(如黏土空心砖等),提倡使用各类砌块,用粉煤灰、煤矸石及页岩等制作的烧结砖,推行各类新型板材。
9.4.6 调研结果显示,各厂多有高空撒落物料的现象,故栏杆底部设置高度不小于100mm的踢脚板防护是很有必要的。
9.4.6 调研结果显示,各厂多有高空撒落物料的现象,故栏杆底部设置高度不小于100mm的踢脚板防护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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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厂址选择及总体规划
- 4.1 厂址选择
- 4.2 厂址选择
- 4.3 土地利用规划
- 5 原料与燃料
- 5.1 原料与燃料
- 5.2 原料
- 5.3 煅烧用燃料
- 5.4 调凝剂
- 5.5 混合材料
- 5.6 配料设计
- 5.7 原料、燃料工艺性能试验
- 5.8 原料、燃料综合利用
- 5.9 废弃物的利用
- 6 生产工艺
- 6.1 一般规定
- 6.2 物料破碎
- 6.3 原料、燃料预均及储存
- 6.4 协同处置废弃物
- 6.5 原料粉磨
- 6.6 生料均化、储存及入窑
- 6.7 煤粉制备
- 6.8 熟料烧成
- 6.9 熟料、混合材料、石膏储存及输送
- 6.10 水泥粉磨
- 6.11 水泥储存
- 6.12 水泥包装、成品堆存及水泥散装
- 6.13 物料烘干
- 6.14 脱硝系统
- 6.15 压缩空气站
- 6.16 压缩空气管道
- 6.17 化验室
- 6.18 耐火材料
- 6.19 工艺计量与测量
- 7 总图运输
- 7.1 总平面设计
- 7.2 交通运输
- 7.3 竖向设计
- 7.4 土(石)方工程
- 7.5 雨水排除
- 7.6 防洪工程
- 7.7 管线综合布置
- 7.8 绿化设计
- 8 电气及自动化
- 8.1 一般规定
- 8.2 供配电系统
- 8.3 35kV~110kV总降压站
- 8.4 6kV~10kV配电站及车间变电所
- 8.5 厂区配电线路
- 8.6 车间配电及拖动控制
- 8.7 照明
- 8.8 防雷保护
- 8.9 电气系统接地
- 8.10 生产过程自动化
- 8.11 控制室
- 8.12 仪表
- 8.13 电缆及抗干扰
- 8.14 自动化系统接地
- 8.15 建筑智能化及消防报警系统
- 8.16 管理信息系统
- 9 建筑结构
- 9.1 一般规定
- 9.2 生产车间与辅助车间
- 9.3 辅助用室、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
- 9.4 建筑构造设计
- 9.5 主要结构选型
- 9.6 结构布置
- 9.7 设计荷载
- 9.8 结构计算
- 10 给水与排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给水
- 10.3 排水
- 10.4 车间给水与排水
- 10.5 消防及消防用水
- 10.6 节水设计
- 11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供热
- 11.3 通风
- 11.4 空气调节
- 12 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及仪表修理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机修车间装备
- 12.3 机修车间布置
- 12.4 机修车间厂房
- 12.5 电气设备及仪表修理
- 12.6 自动化仪表维修
- 13 余热利用
- 14 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厂区道路安全
- 14.3 生产和设备安全
- 14.4 建筑安全
- 14.5 电气设备安全
- 14.6 职业病防护
- 14.7 安全警示标志
- 附录A 水泥工厂建(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
- 附录B 水泥工厂厂内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 附录C 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D 地下管线、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E 地下管线之间或与铁路、道路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
- 附录F 结构设计中物料的物理特性参数
- 附录G 水泥工厂建筑物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湿度
- 附录H 水泥工厂建筑物通风换气次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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