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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照明


8.7.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破碎机、磨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工作场所,巡检工需要经常监视、观察的地点应采用局部照明,并应符合表8.7.1-1的规定。
表8.7.1-1 工作场所或设备采用局部照明的地点
     2 照明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安装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
    2) 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厂房应按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高频大功率细管直管形荧光灯;
    3) 封闭式皮带走廊灯具可采用细管直管形荧光灯。
    3 不同场所的照明灯具应符合表8.7.1-2的规定。
表8.7.1-2 不同场所的照明灯具
8.7.2 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工厂采用的照度标准值(lx)宜按15~30、50、75、100、150、200、300、500分级;
    2 照明设计时,生产车间维护系数值取0.6;非生产车间维护系数值取0.7;
    3 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应符合表8.7.2的规定。
表8.7.2 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
8.7.3 水泥工厂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8.7.3的规定。
表8.7.3 水泥工厂一般照明标准值
注:UGR——统一眩光值;U0——照度均匀度;Ra——显色指数。
8.7.4 照明功率密度值及照度值应符合表8.7.4的规定
表8.7.4 照明功率密度值及照度值表
8.7.5 照明配电及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窑、磨、烘干机、篦式冷却机、电收尘器、大型袋式收尘器等金属导体设备内检修用手提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2 生产车间内的照明宜在照明配电箱上集中分区控制,生活室、控制室、门灯等宜分散控制;道路照明宜自动控制;室外照明宜采用分散控制或自动控制。
条文说明
8.7.1 本条对水泥工厂的照明设计作出了规定。
    1 巡检工经常要监视、观察的地点包括大型机械设备的轴承温度、润滑油温、油压等就地仪表安装的位置,这些地点需采用局部照明。
    2 灯具安装高度较低的房间包括总降压变电站、车间配电站、电力室、控制室、化验室、电仪维修车间、办公室、会议室、员工宿舍、招待所等。
    3 氧气瓶库、乙炔气瓶库、燃油泵房、煤粉制备车间、原煤预均化堆场等爆炸性危险区域应采用防爆型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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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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