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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交通运输
7.2.1 厂外铁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外铁路接轨点应线路短捷顺直、对路网铁路主要车流干扰最少,并应保证厂外铁路各股站线进出接轨站便利;当接轨站需增加到发线、存车线及交接线等直接配套工程时,应在选定接轨点时统一规划;
2 厂外铁路设计应全面规划企业站、轨道衡线、机车准备作业线、安全线;
3 厂外铁路应从线路平面、纵横断面全面规划,并应避开高填深挖地段或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线路较长时,应有多个方案作技术经济比较。
7.2.2 厂内铁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线的股道数量应根据铁路牵引定数、装卸作业时间及装卸作业方式确定。线路有效长度及装卸货位长度,宜按接纳1/4~1/2直达列车进厂设计,并应取得书面协议文件。
2 厂内铁路应集中布置,并应减少道岔区扇形地带占地面积。
3 线路平面设计方案应作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 厂内铁路装卸货位段应为平坡直线。装卸作业区咽喉道岔前方的一段线路的坡度应满足列车起动的要求,且长度不应小于装卸作业区最大车组长度、机车长度及列车附加距离之和。列车停车附加距离不得小于20m。
5 厂内铁路的末端应设车挡和车挡表示器。车挡前的附加距离与车挡后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站台的末端至车挡的附加距离应为10m;
2)车间或仓库内采用弹簧式车挡或弯轨式车挡的附加距离不宜小于5m;
3)车挡后面的安全距离,车间内不应小于6m,露天不应小于15m。在安全距离内,不应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6 厂内铁路专用线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与到发线间距应为5m,两股线之间有柱子的间距应大于7.5m;
2)跨越铁路的胶带输送机走廊及水泥成品发运站台雨棚的净空高度应大于5.5m,有车头通过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的有关规定。
7.2.3 厂外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外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2 厂外道路设计方案应作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在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采用山脊线或山坡线,山区道路应多挖少填,也可作台口式路堑;
3 工厂通往城镇和居住区的道路应与连接的城镇道路标准一致。通往居住区道路为专用道路时,应设置路灯照明。
7.2.4 厂内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道路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和人行道等类型,应根据分类采用相应的技术标准设置,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安装检修、防火灭火、安全卫生、管线和绿化布置等要求,与厂外道路连接应平顺简捷,路型、路面结构应协调一致;
3 人流和货流不应交叉干扰;主次干道、货运繁忙、人流集中的地段,应在道路两侧(一侧)设置人行道;
4 厂内道路应与车间建筑红线平行呈环形布置;个别边缘地段作尽头式布置时,应设置回车场(道),回车场(道)的型式及各部尺寸应按通过的最大车型确定;
5 厂内道路互相交叉时宜采用平面正交,交叉点应设置在直线路段;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成品发运调车场及原、燃料卸料平台道路内侧转弯半径宜为12m~15m;
6 路面标高应与厂区竖向设计及雨水排除相协调;公路型道路的标高应与附近场地标高相协调;城市型道路的路面标高应低于附近车间室外散水坡脚标高,并应满足室外场地排水的要求;
7 路面结构组合类型应根据交通量、路基因素、当地气候条件、道路性质、当地筑路材料、施工及养护维修条件确定。成品发运调车场及原、燃料卸料平台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路面。
7.2.5 工业码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码头总体设计及工艺设计应利用港址的水域和陆域条件。工厂与码头间的输送系统及联络道路、公用工程、码头型式、装卸工艺应做多方案比较选定。
2 码头总平面设计应根据总体设计的要求,并应根据生产工艺、地形地物、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气候等条件,布置水域和陆域各项设施,同时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3 岸坡陡直稳定、水位变化不大时,宜采用固定式直立码头;岸坡平缓、水位落差较大时,宜采用浮码头。
4 码头装卸机械的选择应与船舶类型、船队编组、航班周期相适应,并应满足装卸时间的要求,同时应与厂区输送系统密切配合。
5 码头的水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码头前沿高程应保证运输船只在通航时节无论水位高低均能正常装卸作业,并应便于码头和场地的衔接;
2)码头水域的平面尺度应满足船舶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要求;
3)码头泊位(船位)数量及各个泊位(船位)的长度应根据运量和船舶外形确定。
6 码头的陆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机械、中转储库、运输系统等生产设施应布置在码头前沿的场地附近,动力、公用、修理等辅助生产设施也应紧邻布置,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应布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
2)物料运输应顺畅、路径应短捷;装卸船舶的货物采用无轨车辆直接转运时,进出码头平台(趸船)的通道不宜少于两条,且场地道路宜采用环形布置;
3)陆域场地的设计标高应与码头前沿高程相适应,场地排水坡度宜为5‰~10‰,对渗水性土壤的坡度可取下限,其他土壤应取上限。
1 厂外铁路接轨点应线路短捷顺直、对路网铁路主要车流干扰最少,并应保证厂外铁路各股站线进出接轨站便利;当接轨站需增加到发线、存车线及交接线等直接配套工程时,应在选定接轨点时统一规划;
2 厂外铁路设计应全面规划企业站、轨道衡线、机车准备作业线、安全线;
3 厂外铁路应从线路平面、纵横断面全面规划,并应避开高填深挖地段或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线路较长时,应有多个方案作技术经济比较。
7.2.2 厂内铁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线的股道数量应根据铁路牵引定数、装卸作业时间及装卸作业方式确定。线路有效长度及装卸货位长度,宜按接纳1/4~1/2直达列车进厂设计,并应取得书面协议文件。
2 厂内铁路应集中布置,并应减少道岔区扇形地带占地面积。
3 线路平面设计方案应作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 厂内铁路装卸货位段应为平坡直线。装卸作业区咽喉道岔前方的一段线路的坡度应满足列车起动的要求,且长度不应小于装卸作业区最大车组长度、机车长度及列车附加距离之和。列车停车附加距离不得小于20m。
5 厂内铁路的末端应设车挡和车挡表示器。车挡前的附加距离与车挡后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站台的末端至车挡的附加距离应为10m;
2)车间或仓库内采用弹簧式车挡或弯轨式车挡的附加距离不宜小于5m;
3)车挡后面的安全距离,车间内不应小于6m,露天不应小于15m。在安全距离内,不应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6 厂内铁路专用线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与到发线间距应为5m,两股线之间有柱子的间距应大于7.5m;
2)跨越铁路的胶带输送机走廊及水泥成品发运站台雨棚的净空高度应大于5.5m,有车头通过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的有关规定。
7.2.3 厂外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外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2 厂外道路设计方案应作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在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采用山脊线或山坡线,山区道路应多挖少填,也可作台口式路堑;
3 工厂通往城镇和居住区的道路应与连接的城镇道路标准一致。通往居住区道路为专用道路时,应设置路灯照明。
7.2.4 厂内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道路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和人行道等类型,应根据分类采用相应的技术标准设置,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安装检修、防火灭火、安全卫生、管线和绿化布置等要求,与厂外道路连接应平顺简捷,路型、路面结构应协调一致;
3 人流和货流不应交叉干扰;主次干道、货运繁忙、人流集中的地段,应在道路两侧(一侧)设置人行道;
4 厂内道路应与车间建筑红线平行呈环形布置;个别边缘地段作尽头式布置时,应设置回车场(道),回车场(道)的型式及各部尺寸应按通过的最大车型确定;
5 厂内道路互相交叉时宜采用平面正交,交叉点应设置在直线路段;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成品发运调车场及原、燃料卸料平台道路内侧转弯半径宜为12m~15m;
6 路面标高应与厂区竖向设计及雨水排除相协调;公路型道路的标高应与附近场地标高相协调;城市型道路的路面标高应低于附近车间室外散水坡脚标高,并应满足室外场地排水的要求;
7 路面结构组合类型应根据交通量、路基因素、当地气候条件、道路性质、当地筑路材料、施工及养护维修条件确定。成品发运调车场及原、燃料卸料平台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路面。
7.2.5 工业码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码头总体设计及工艺设计应利用港址的水域和陆域条件。工厂与码头间的输送系统及联络道路、公用工程、码头型式、装卸工艺应做多方案比较选定。
2 码头总平面设计应根据总体设计的要求,并应根据生产工艺、地形地物、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气候等条件,布置水域和陆域各项设施,同时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3 岸坡陡直稳定、水位变化不大时,宜采用固定式直立码头;岸坡平缓、水位落差较大时,宜采用浮码头。
4 码头装卸机械的选择应与船舶类型、船队编组、航班周期相适应,并应满足装卸时间的要求,同时应与厂区输送系统密切配合。
5 码头的水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码头前沿高程应保证运输船只在通航时节无论水位高低均能正常装卸作业,并应便于码头和场地的衔接;
2)码头水域的平面尺度应满足船舶靠离、系缆和装卸作业的要求;
3)码头泊位(船位)数量及各个泊位(船位)的长度应根据运量和船舶外形确定。
6 码头的陆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机械、中转储库、运输系统等生产设施应布置在码头前沿的场地附近,动力、公用、修理等辅助生产设施也应紧邻布置,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应布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
2)物料运输应顺畅、路径应短捷;装卸船舶的货物采用无轨车辆直接转运时,进出码头平台(趸船)的通道不宜少于两条,且场地道路宜采用环形布置;
3)陆域场地的设计标高应与码头前沿高程相适应,场地排水坡度宜为5‰~10‰,对渗水性土壤的坡度可取下限,其他土壤应取上限。
条文说明
7.2.2 本条为厂内铁路设计的原则。
1 确定了厂内铁路股道数量、有效长度及装卸位货长度的设计依据。
2 厂内铁路布置原则,以往多为分散布置,近年来由于卸车新设备的采用,集中布置有较多的优点,特予推荐。
4 线路纵断面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中有关条款规定。
5 本款中各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制订。
近期国内水泥厂已很少设置专用铁路线,考虑到老厂改造及过渡时期的需要,本次修订对专用铁路线设计内容仍予保留。
7.2.3 本条为厂外道路的设计原则。
2 本款对山区道路的选线原则和设计要求作出规定,是设计经验的总结。
7.2.4 本条为厂内道路的设计规定。
1 厂内道路类型的划分及技术标准的采用,可按功能及交通量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和人行道等类型,采用相应的技术标准。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的实际情况编制。
2 本款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
3 本款规定是道路布置原则之一。
4 本款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
5 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现在运输车辆加长车型多,故对装、卸料区域的道路转弯半径提出了要求。
6、7 这两款规定是水泥工厂厂区道路设计的经验总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经调查,成品发运调车场及原料调车平台宜增加道路路面强度。
7.2.5 本条为工业码头的设计规定。
1 本款规定是码头设计的依据及布置原则,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2 本款规定是布置原则之二,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3 本款规定了码头型式选择原则。
4 本款规定了码头装卸机械的选择原则。
5 本款规定了码头水域布置要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增加了泊位数量及长度确定的依据。
6 本款对码头陆域布置提出要求。
1)本项是根据实际经验作出的规定。
2)、3)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
1 确定了厂内铁路股道数量、有效长度及装卸位货长度的设计依据。
2 厂内铁路布置原则,以往多为分散布置,近年来由于卸车新设备的采用,集中布置有较多的优点,特予推荐。
4 线路纵断面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中有关条款规定。
5 本款中各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制订。
近期国内水泥厂已很少设置专用铁路线,考虑到老厂改造及过渡时期的需要,本次修订对专用铁路线设计内容仍予保留。
7.2.3 本条为厂外道路的设计原则。
2 本款对山区道路的选线原则和设计要求作出规定,是设计经验的总结。
7.2.4 本条为厂内道路的设计规定。
1 厂内道路类型的划分及技术标准的采用,可按功能及交通量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间引道和人行道等类型,采用相应的技术标准。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的实际情况编制。
2 本款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
3 本款规定是道路布置原则之一。
4 本款规定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
5 本款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现在运输车辆加长车型多,故对装、卸料区域的道路转弯半径提出了要求。
6、7 这两款规定是水泥工厂厂区道路设计的经验总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经调查,成品发运调车场及原料调车平台宜增加道路路面强度。
7.2.5 本条为工业码头的设计规定。
1 本款规定是码头设计的依据及布置原则,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2 本款规定是布置原则之二,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3 本款规定了码头型式选择原则。
4 本款规定了码头装卸机械的选择原则。
5 本款规定了码头水域布置要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增加了泊位数量及长度确定的依据。
6 本款对码头陆域布置提出要求。
1)本项是根据实际经验作出的规定。
2)、3)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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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厂址选择及总体规划
- 4.1 厂址选择
- 4.2 厂址选择
- 4.3 土地利用规划
- 5 原料与燃料
- 5.1 原料与燃料
- 5.2 原料
- 5.3 煅烧用燃料
- 5.4 调凝剂
- 5.5 混合材料
- 5.6 配料设计
- 5.7 原料、燃料工艺性能试验
- 5.8 原料、燃料综合利用
- 5.9 废弃物的利用
- 6 生产工艺
- 6.1 一般规定
- 6.2 物料破碎
- 6.3 原料、燃料预均及储存
- 6.4 协同处置废弃物
- 6.5 原料粉磨
- 6.6 生料均化、储存及入窑
- 6.7 煤粉制备
- 6.8 熟料烧成
- 6.9 熟料、混合材料、石膏储存及输送
- 6.10 水泥粉磨
- 6.11 水泥储存
- 6.12 水泥包装、成品堆存及水泥散装
- 6.13 物料烘干
- 6.14 脱硝系统
- 6.15 压缩空气站
- 6.16 压缩空气管道
- 6.17 化验室
- 6.18 耐火材料
- 6.19 工艺计量与测量
- 7 总图运输
- 7.1 总平面设计
- 7.2 交通运输
- 7.3 竖向设计
- 7.4 土(石)方工程
- 7.5 雨水排除
- 7.6 防洪工程
- 7.7 管线综合布置
- 7.8 绿化设计
- 8 电气及自动化
- 8.1 一般规定
- 8.2 供配电系统
- 8.3 35kV~110kV总降压站
- 8.4 6kV~10kV配电站及车间变电所
- 8.5 厂区配电线路
- 8.6 车间配电及拖动控制
- 8.7 照明
- 8.8 防雷保护
- 8.9 电气系统接地
- 8.10 生产过程自动化
- 8.11 控制室
- 8.12 仪表
- 8.13 电缆及抗干扰
- 8.14 自动化系统接地
- 8.15 建筑智能化及消防报警系统
- 8.16 管理信息系统
- 9 建筑结构
- 9.1 一般规定
- 9.2 生产车间与辅助车间
- 9.3 辅助用室、生产管理及生活建筑
- 9.4 建筑构造设计
- 9.5 主要结构选型
- 9.6 结构布置
- 9.7 设计荷载
- 9.8 结构计算
- 10 给水与排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给水
- 10.3 排水
- 10.4 车间给水与排水
- 10.5 消防及消防用水
- 10.6 节水设计
- 11 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供热
- 11.3 通风
- 11.4 空气调节
- 12 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及仪表修理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机修车间装备
- 12.3 机修车间布置
- 12.4 机修车间厂房
- 12.5 电气设备及仪表修理
- 12.6 自动化仪表维修
- 13 余热利用
- 14 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厂区道路安全
- 14.3 生产和设备安全
- 14.4 建筑安全
- 14.5 电气设备安全
- 14.6 职业病防护
- 14.7 安全警示标志
- 附录A 水泥工厂建(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及防火间距
- 附录B 水泥工厂厂内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 附录C 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D 地下管线、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E 地下管线之间或与铁路、道路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
- 附录F 结构设计中物料的物理特性参数
- 附录G 水泥工厂建筑物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湿度
- 附录H 水泥工厂建筑物通风换气次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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