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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协同处置废弃物
6.4.1 协同处置废弃物宜在2000t/d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上进行。
6.4.2 协同处置废弃物的工艺应依据水泥窑的生产规模和工艺、废弃物的特性、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当地环保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6.4.3 现有水泥工厂新增协同处置废弃物设施应依据生产线的具体条件选择预处理及协同处置工艺,并应做好现有生产线与废弃物处置设施的衔接。
6.4.4 协同处置废弃物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 50757、《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GB 5095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的有关规定。
6.4.2 协同处置废弃物的工艺应依据水泥窑的生产规模和工艺、废弃物的特性、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当地环保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6.4.3 现有水泥工厂新增协同处置废弃物设施应依据生产线的具体条件选择预处理及协同处置工艺,并应做好现有生产线与废弃物处置设施的衔接。
6.4.4 协同处置废弃物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 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 50757、《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GB 5095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4.1 本条规定是为了确保处置废弃物时窑况稳定,处置完全的要求而制订的。
6.4.3 协同处置废弃物多为现有水泥厂的改造项目,宜利用并结合现有水泥生产线的条件设计,如可用场地、可用余热、可用设施等,节省投资,避免重复建设。
6.4.4 本条提及的各项国家标准对水泥工厂协同处置不同种类废弃物的设计过程均有详细规定,内容包括了总体设计要求、技术与装备要求、总平面布置、废弃物特性分析及品质要求、预处理系统、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的接口设计等,不同来源及性质的废弃物预处理及接口设计差别很大,本规范不再重复,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中规定了水泥厂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的排放限值规定。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水泥窑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其中包括氯化氢,氟化氢,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及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规定。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时,进入产品中的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中对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及水泥熟料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制均有规定,并给出了测试方法及检测频次。
6.4.3 协同处置废弃物多为现有水泥厂的改造项目,宜利用并结合现有水泥生产线的条件设计,如可用场地、可用余热、可用设施等,节省投资,避免重复建设。
6.4.4 本条提及的各项国家标准对水泥工厂协同处置不同种类废弃物的设计过程均有详细规定,内容包括了总体设计要求、技术与装备要求、总平面布置、废弃物特性分析及品质要求、预处理系统、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的接口设计等,不同来源及性质的废弃物预处理及接口设计差别很大,本规范不再重复,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中规定了水泥厂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的排放限值规定。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水泥窑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其中包括氯化氢,氟化氢,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及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规定。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时,进入产品中的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30760中对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及水泥熟料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制均有规定,并给出了测试方法及检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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