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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厂址选择
4.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工业布局和区域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按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4.1.2 厂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原料和燃料来源、交通运输、供电供水、工程地质、环境保护、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和产品市场流向等,经技术、经济、社会条件等比较后综合确定。
4.1.3 厂址宜设置在石灰石矿山附近,并应有经济合理的交通运输条件。应有利于同邻近企业和城镇的协作,不宜将厂址设在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的区域。
4.1.4 厂址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及发展规划所需的电源和水源,厂外输电、输水线路应短捷,并应便于维护管理。
4.1.5 厂址应根据企业远期规划的要求,在满足近期所需的场地面积和不增加建设投资的前提下,留有发展的余地。
4.1.6 厂址应具有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并应避开有用矿藏。
4.1.7 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在窝风地段。
4.1.8 厂址标高宜高于防洪标准的洪水位加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厂区应设置防洪设施,并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当厂区位于内涝地区,并设有排涝设施时,厂址标高应为设计内涝水位加0.5m。厂区位于山区时,应设置防洪排洪设施。
4.1.9 水泥工厂防洪标准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4.1.2 厂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原料和燃料来源、交通运输、供电供水、工程地质、环境保护、企业协作条件、场地现有设施和产品市场流向等,经技术、经济、社会条件等比较后综合确定。
4.1.3 厂址宜设置在石灰石矿山附近,并应有经济合理的交通运输条件。应有利于同邻近企业和城镇的协作,不宜将厂址设在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的区域。
4.1.4 厂址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及发展规划所需的电源和水源,厂外输电、输水线路应短捷,并应便于维护管理。
4.1.5 厂址应根据企业远期规划的要求,在满足近期所需的场地面积和不增加建设投资的前提下,留有发展的余地。
4.1.6 厂址应具有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并应避开有用矿藏。
4.1.7 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选在窝风地段。
4.1.8 厂址标高宜高于防洪标准的洪水位加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厂区应设置防洪设施,并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当厂区位于内涝地区,并设有排涝设施时,厂址标高应为设计内涝水位加0.5m。厂区位于山区时,应设置防洪排洪设施。
4.1.9 水泥工厂防洪标准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表4.1.9 水泥工厂防洪标准
注:多条生产线的工厂相应提高防洪标准。
4.1.10 桥涵、隧道、车辆、码头等外部运输条件及运输方式应满足运大件或超大件设备的要求。
4.1.10 桥涵、隧道、车辆、码头等外部运输条件及运输方式应满足运大件或超大件设备的要求。
条文说明
4.1.2 厂址选择的优劣不仅影响到投资和建设周期,而且还关系到工厂投产后的生产管理和发展。因此要对方方面面进行考虑,并应认真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才能选出较优的厂址,以保证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
4.1.3 本条规定厂址宜靠近石灰石矿山,这是由于水泥工厂的主要原料是石灰石,它的用量最大,每吨熟料约用1.35t。同时,水泥生产中物料吞吐量很大,应力求靠近铁路干线,以缩短专用线长度。除考虑接轨方便外,还应选择敷设专用线的有利地形,尽量避免架设桥梁和隧道。当采用水运时,厂址最好在靠近主航道的一侧。
4.1.4 水泥工厂的生产需要有可靠的电源和水源,这是保证正常生产的必需条件。
4.1.9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中有“工矿企业的类型较多,特点各异,对防洪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一些特殊的工矿企业,还应根据行业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经分析论证确定防洪标准”的说明,本条结合水泥工厂的特点,将大型及特大型工厂划为同一防洪标准,是出自水泥工厂与其他行业相比,同级规模投资要小得多,受洪水淹没后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相对较小的考虑。当洪水或内涝不可避免时,工厂应按本条规定要求达到防洪标准,但需要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1.10 选择厂址时,对运输大件或超大件设备水泥机械(如回转窑轮带)应考虑外部运输条件及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可行性与合理性,特别要避免因改建或加固铁路干线的桥涵、隧道、公路等增加投资,国内企业有的厂址因此被否定。
4.1.3 本条规定厂址宜靠近石灰石矿山,这是由于水泥工厂的主要原料是石灰石,它的用量最大,每吨熟料约用1.35t。同时,水泥生产中物料吞吐量很大,应力求靠近铁路干线,以缩短专用线长度。除考虑接轨方便外,还应选择敷设专用线的有利地形,尽量避免架设桥梁和隧道。当采用水运时,厂址最好在靠近主航道的一侧。
4.1.4 水泥工厂的生产需要有可靠的电源和水源,这是保证正常生产的必需条件。
4.1.9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中有“工矿企业的类型较多,特点各异,对防洪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一些特殊的工矿企业,还应根据行业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经分析论证确定防洪标准”的说明,本条结合水泥工厂的特点,将大型及特大型工厂划为同一防洪标准,是出自水泥工厂与其他行业相比,同级规模投资要小得多,受洪水淹没后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相对较小的考虑。当洪水或内涝不可避免时,工厂应按本条规定要求达到防洪标准,但需要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1.10 选择厂址时,对运输大件或超大件设备水泥机械(如回转窑轮带)应考虑外部运输条件及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可行性与合理性,特别要避免因改建或加固铁路干线的桥涵、隧道、公路等增加投资,国内企业有的厂址因此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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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原料与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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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调凝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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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原料、燃料工艺性能试验
- 5.8 原料、燃料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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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原料、燃料预均及储存
- 6.4 协同处置废弃物
- 6.5 原料粉磨
- 6.6 生料均化、储存及入窑
- 6.7 煤粉制备
- 6.8 熟料烧成
- 6.9 熟料、混合材料、石膏储存及输送
- 6.10 水泥粉磨
- 6.11 水泥储存
- 6.12 水泥包装、成品堆存及水泥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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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6 压缩空气管道
- 6.17 化验室
- 6.18 耐火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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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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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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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电气设备及仪表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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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水泥工厂厂内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 附录C 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D 地下管线、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E 地下管线之间或与铁路、道路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
- 附录F 结构设计中物料的物理特性参数
- 附录G 水泥工厂建筑物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湿度
- 附录H 水泥工厂建筑物通风换气次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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