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8.2 电池包或系统安全性试验方法


8.2.1 振动
8.2.1.1 试验对象为电池包或系统。
8.2.1.2 为保护试验操作人员和实验室安全,制造商应提供电压锐变限值作为异常终止条件。
8.2.1.3 试验开始前,将试验对象的SOC状态调至不低于制造商规定的正常SOC工作范围的50%。
8.2.1.4 按照试验对象车辆安装位置和GB/T2423.43的要求,将试验对象安装在振动台上。每个方向分别施加随机和定频振动载荷,加载顺序宜为x轴随机、x轴定频、y轴随机、y轴定频、x轴随机、x轴定频(汽车行驶方向为x轴方向,另一垂直于行驶方向的水平方向为y轴方向)。检测机构也可自行选择顺序,以缩短转换时间。测试过程按照GB/T2423.56。
8.2.1.5 对于装载在除M1、N1类以外的车辆上的电池包或系统,振动测试参数按照表2和图2进行,对于试验对象存在多个安装方向(x/y/x)时,按照RMS大的安装方向进行试验。对于安装在车辆顶部的电池包或系统,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不低于表2和图2的振动测试参数开展振动测试。
8.2.1.6 对于装载在M1、N1类车辆上的电池包或系统,振动测试参数按照表3和图3进行。
表2 除M1、N;类以外的车辆电池包或系统的振动测试条件
图2 除M1、N:类以外的车辆电池包或系统随机振动测试曲线
表3 M1、N1类车辆电池包或系统的振动测试条件
图3 M1、N;类车辆电池包或系统随机振动测试曲线
8.2.1.7 试验过程中,监控试验对象内部最小监控单元的状态,如电压和温度等。
8.2.1.8 完成以上试验步骤后,在试验环境温度下观察2h。
8.2.2 机械冲击
8.2.2.1 试验对象为电池包或系统。
8.2.2.2 对试验对象施加表4规定的半正弦冲击波,±z方向各6次,共计12次。
8.2.2.3 半正弦冲击波最大、最小容差允许范围如表5和图4所示。
8.2.2.4 相邻两次冲击的间隔时间以两次冲击在试验样品上造成的响应不发生相互影响为准,一般应不小于5倍冲击脉冲持续时间。
8.2.2.5 完成以上试验步骤后,在试验环境温度下观察2h。
表4 机械冲击测试参数
表5 机械冲击脉冲容差范围
表5(续)
图4 机械冲击脉冲容差范围示意图
8.2.3 模拟碰撞
8.2.3.1 试验对象为电池包或系统。
8.2.3.2 按照试验对象车辆安装位置和GB/T2423.43的要求,将试验对象水平安装在带有支架的台车上。根据试验对象的使用环境给台车施加规定的脉冲,并落在表6和图5最大、最小容差允许范围内(汽车行驶方向为x轴方向,另一垂直于行驶方向的水平方向为y轴方向)。对于试验对象存在多个安装方向(x/y/z)时,按照加速度大的安装方向进行试验。
8.2.3.3 完成以上试验步骤后,在试验环境温度下观察2h。
表6 模拟碰撞脉冲容差范围
图5 模拟碰撞脉冲容差范围示意图

8.2.4 挤压
8.2.4.1 试验对象为电池包或系统。
8.2.4.2 按下列条件进行试验:
    a)挤压板形式(选择以下两种挤压板中的一种):
    ——挤压板如图6所示,半径75mm的半圆柱体,半圆柱体的长度(L)大于试验对象的高度,但不超过1m;
    ——挤压板如图7所示,尺寸为600mm×600mm(长×宽)或更小,三个半圆柱体半径为75mm,半圆柱体间距30mm;
    b)挤压方向:x方向和y方向(汽车行驶方向为x轴方向,另一垂直于行驶方向的水平方向为y轴方向),为保护试验操作安全,可分开在两个试验对象上执行测试;
    c)挤压速度:不大于2mm/s;
    d)挤压程度:挤压力达到100kN或挤压变形量达到挤压方向的整体尺寸的30%时停止挤压;
    e)保持10min。
    3 完成以上试验步骤后,在试验环境温度下观察2h。
图6 挤压板形式一示意图
图7挤压板形式二示意图
8.2.5 湿热循环
8.2.5.1 试验对象为电池包或系统。
8.2.5.2 按照GB/T2423.4执行试验Db,变量如图8所示。其中最高温度是60℃或更高温度(如果制造商要求),循环5次。
8.2.5.3 完成以上试验步骤后,在试验环境温度下观察2h。
图8 温湿度循环
图8(续)
8.2.6 浸水
8.2.6.1 试验对象为通过8.2.1振动试验后的电池包或系统。
8.2.6.2 试验对象按照整车连接方式连接好线束、接插件等零部件,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试验:
    a)方式一:试验对象以实车装配方向置于3.5%(质量分数)氯化钠溶液中2h,水深要足以淹没试验对象;
    b)方式二:试验对象按照GB/T4208-2017中14.2.7所述方法和流程进行试验。试验对象按照制造商规定的安装状态全部浸入水中。对于高度小于850mm的试验对象,其最低点应低于水面1000mm;对于高度等于或大于850mm的试验对象,其最高点应低于水面150mm。试验持续时间30min。水温与试验对象温差不大于5℃。
8.2.6.3 将电池包取出水面,在试验环境温度下静置观察2h。
8.2.7 热稳定性
8.2.7.1 外部火烧
8.2.7.1.1 试验对象为电池包或系统。对电池包或系统起到保护作用的车身结构,可以参与火烧试验。
8.2.7.1.2 试验环境温度为0℃以上,风速不大于2.5km/h。
8.2.7.1.3 测试中,盛放汽油的平盘尺寸超过试验对象水平投影尺寸20cm,不超过50cm。平盘高度不高于汽油表面8cm。试验对象应居中放置。汽油液面与试验对象底部的距离设定为50cm,或者为车辆空载状态下试验对象底面的离地高度。平盘底层注入水。外部火烧示意图如图9所示。
8.2.7.1.4 外部火烧试验分为以下4个阶段:
    a)预热。在离试验对象至少3m远的地方点燃汽油,经过60s的预热后,将油盘置于试验对象下方。如果油盘尺寸太大无法移动,可以采用移动试验对象和支架的方式。
    b)直接燃烧。试验对象直接暴露在火焰下70s。
    c)间接燃烧。将耐火隔板盖在油盘上。试验对象在该状态下测试60s。或经双方协商同意,继续直接暴露在火焰中60s。耐火隔板由标准耐火砖拼成,具体筛孔尺寸如图10所示,也可以用耐火材料参考此尺寸制作。
    d)离开火源。将油盘或者试验对象移开,在试验环境温度下观察2h或试验对象外表温度降至45℃以下。
图9 外部火烧示意图
图10 耐火隔板的尺寸和技术数据


 
8.2.7.2 热扩散
    电池包或系统按照附录C进行热扩散乘员保护分析和验证。
8.2.8 温度冲击
8.2.8.1 试验对象为电池包或系统。
8.2.8.2 试验对象置于(-40℃±2℃)~(60℃±2℃)(如果制造商要求,可采用更严苛的试验温度)的交变温度环境中,两种极端温度的转换时间在30min以内。试验对象在每个极端温度环境中保持8h,循环5次。
8.2.8.3 完成以上试验步骤后,在试验环境温度下观察2h。
8.2.9 盐雾
8.2.9.1 试验对象为电池包或系统。
8.2.9.2 按照GB/T28046.4-2011中5.5.2的测试方法和GB/T2423.17的测试条件进行试验。
8.2.9.3 盐溶液采用氯化钠(化学纯、分析纯)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配制,其浓度为5%±1%(质量分数)。35℃±2℃下测量pH值在6.5~7.2之间。
8.2.9.4 将试验对象放入盐雾箱按图11所示循环进行试验,一个循环持续24h。在35℃±2℃下对试验对象喷雾8h,然后静置16h,在一个循环的第4小时和第5小时之间进行低压上电监控。
8.2.9.5 共进行6个循环。
8.2.9.6 对于完全放置在乘员舱、行李舱或货舱的试验对象,可不进行盐雾试验。
图11 盐雾试验循环
8.2.10 高海拔
8.2.10.1 试验对象为电池包或系统。
8.2.10.2 为保护试验操作人员和实验室安全,制造商应提供电流锐变限值、电压异常限值作为异常终止条件。
8.2.10.3 测试环境:气压条件为61.2kPa(模拟海拔高度为4000m的气压条件),温度为试验环境温度。
8.2.10.4 保持8.2.10.3测试环境,搁置5h。
8.2.10.5 搁置结束后,保持8.2.10.3测试环境,对试验对象按制造商规定的且不小于1I3的电流放电至制造商规定的放电截止条件。
8.2.10.6 完成以上试验步骤后,在试验环境温度下观察2h。
8.2.11 过温保护
8.2.11.1 试验对象为电池系统。
8.2.11.2 为保护试验操作人员和实验室安全,制造商应提供试验上限参数作为异常终止条件。
8.2.11.3 在试验开始时,影响试验对象功能并与试验结果相关的所有保护设备都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冷却系统除外。
8.2.11.4 试验对象应由外部充放电设备进行连续充电和放电,使电流在电池系统制造商规定的正常工作范围内尽可能快地升高电池的温度,直到试验结束。
8.2.11.5 室内或温度箱的温度应从20℃±10℃或更高的温度(如果电池系统制造商要求)开始逐渐升高,直到达到根据a)或b)(如适用)确定的温度,然后保持在等于或高于此温度,直到试验结束:
    a)当电池系统具有内部过热保护措施时,应提高到电池系统制造商定义为这种保护措施的工作温度阈值的温度,以确保试验对象的温度将按照8.2.11.4的规定升高。
    b)如果电池系统没有配备任何具体的内部过热防护措施,那么应将温度升高到电池系统制造商规定的最高工作温度。
    6 当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结束试验:
    a)试验对象自动终止或限制充电或放电;
    b)试验对象发出终止或限制充电或放电的信号;
    c)试验对象的温度稳定,温度变化在2h内小于4℃。
8.2.11.7 完成以上试验步骤后,在试验环境温度下观察1h。
8.2.12 过流保护
8.2.12.1 试验对象为可由外部直流电源供电的电池系统。
8.2.12.2 为保护试验操作人员和实验室安全,制造商应提供试验上限参数作为异常终止条件。
8.2.12.3 试验条件如下:
    a)试验应在20℃±10℃的环境温度下进行;
    b)按照电池系统制造商推荐的正常操作(如使用外部充放电设备),调整试验对象的SOC到正常工作范围的中间部分,只要电池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可不需要精确的调整;
    c)与电池系统制造商协商确定可以施加的过电流(假设外部直流供电设备的故障)和最大电压(在正常范围内)。
8.2.12.4 按照电池系统制造商的资料进行过电流试验:
    a)连接外部直流供电设备,改变或禁用充电控制通信,以允许通过与电池系统制造商协商确定的过电流水平。
    b)启动外部直流供电设备,对电池系统进行充电,以达到电池系统制造商规定的最高正常充电电流。然后,将电流在5s内从最高正常充电电流增加到8.2.12.3中c)所述的过电流水平,并继续进行充电。
8.2.12.5 当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结束试验:
    a)试验对象自动终止充电电流;
    b)试验对象发出终止充电电流的信号;
    c)试验对象的温度稳定,温度变化在2h内小于4℃。
    6 完成以上试验步骤后,在试验环境温度下观察1h。
8.2.13 外部短路保护
8.2.13.1 试验对象为电池系统。
8.2.13.2 试验条件如下:
    a)试验应在20℃±10℃的环境温度或更高温度(如果电池系统制造商要求)下进行;
    b)在试验开始时,影响试验对象功能并与试验结果相关的所有保护设备都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8.2.13.3 外部短路过程如下
    a)在开始试验时,用于充电和放电的相关主要接触器都应闭合(如电池系统回路中包含相关继电器),来表示可行车模式以及允许外部充电的模式。如果这不能在单次试验中完成,则应进行两次或更多次试验。
    b)将试验对象的正极端子和负极端子相互连接。短路电阻不超过5mΩ。
8.2.13.4 保持短路状态,直至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结束试验:
    a)试验对象的保护功能起作用,并终止短路电流;
    b)试验对象外壳温度稳定(温度变化在2h内小于4℃)后,继续短路至少1h。
    5 完成以上试验步骤后,在试验环境温度下观察1h。
8.2.14 过充电保护
8.2.14.1 试验对象为电池系统。
8.2.14.2 为保护试验操作人员和实验室安全,制造商应提供试验上限参数作为异常终止条件。
8.2.14.3 试验条件如下:
    a)试验应在20℃±10℃的环境温度或更高温度(如果电池系统制造商要求)下进行。
    b)按照电池系统制造商推荐的正常操作(如使用外部充放电设备),调整试验对象的SOC到正常工作范围的中间部分。只要试验对象能够正常运行,可不需要精确的调整。
    c)在试验开始时,影响试验对象功能并与试验结果相关的所有保护设备都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于充电的所有相关的主要接触器都应闭合(如电池系统回路中包含相关继电器)。
8.2.14.4 充电过程如下:
    a)外部充电设备应连接到试验对象的主端子。外部充电设备的充电控制限制应禁用;
    b)试验对象应由外部充电设备在电池系统制造商许可的用时最短的充电策略下进行充电。
    5 充电应持续进行,直至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结束试验:
    a)试验对象自动终止充电电流。
    b)试验对象发出终止充电电流的信号。
    c)当试验对象的过充电保护控制未起作用,或者如果没有8.2.14.5中a)所述的功能。继续充电,使得试验对象温度超过电池系统制造商定义的最高工作温度再加10℃的温度值。
    d)当充电电流未终止且试验对象温度低于最高工作温度再加10℃的温度值时,充电应持续12h。
    6 完成以上试验步骤后,在试验环境温度下观察1h。
8.2.15 过放电保护
8.2.15.1 试验对象为电池系统。
8.2.15.2 试验条件如下:
    a)试验应在20℃±10℃的环境温度或更高温度(如果电池系统制造商要求)下进行。
    b)按照电池系统制造商推荐的正常操作(如使用外部充放电设备),调整试验对象的SOC到较低水平,但应在正常的工作范围内。只要试验对象能够正常运行,可不需要精确的调整。
    c)在试验开始时,影响试验对象功能并与试验结果相关的所有保护设备都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于放电的所有相关的主要接触器都应闭合(如电池系统回路中包含相关继电器)。
8.2.15.3 放电过程如下:
    a)外部放电设备应连接到试验对象的主端子;
    b)应与电池系统制造商协商,在规定的正常工作范围内以稳定的电流进行放电。
8.2.15.4 放电应持续进行,直至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结束试验:
    a)试验对象自动终止放电电流;
    b)试验对象发出终止放电电流的信号;
    c)当试验对象的自动中断功能未起作用,或者没有8.2.15.4中a)所述的功能,则应继续放电,使得试验对象放电到其额定电压的25%为止;
    d)试验对象的温度稳定,温度变化在2h内小于4℃。
8.2.15.5 完成以上试验步骤后,在试验环境温度下观察1h。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 GB38031-2020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