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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防火封堵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相应产品的技术说明和操作规程以及防火封堵组件的构造要求进行。
6.1.2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应按设计文件和相应产品的技术说明确认并修整现场条件,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2 应逐一查验防火封堵材料、辅助材料的适用性、技术说明;
3 当被贯穿体类型和厚度、贯穿孔口尺寸、贯穿物类型和数量等现场条件与设计要求不一致时,施工单位应告知设计单位,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文件;
4 应根据工艺要求和现场情况准备施工机械、工具和安全防护设施等必要的作业条件。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的危害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交底、培训和必要的演练。
6.1.3 施工期间,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防止污染地面、墙面及建筑其他构件或结构表面的防护措施。
6.1.4 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应加强质量检查,并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宜同时留存图像资料。隐蔽工程中的防火封堵应在隐蔽工程封闭前进行中间验收,并应按照本标准附录B填写相应的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1.5 建筑防火封堵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验收的有关程序。
条文说明
随着建筑材料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出现新的防火封堵材料和防火封堵组件。无论是本标准规定的防火封堵材料和防火封堵组件,还是新的材料和组件,都要满足本标准相应的技术要求。
在对施工环境进行检查时,主要核查实际操作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例如,实际建筑结构类型是否与试验测试工况相同;所用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是否等同于或高于建筑构件或结构的耐火性能;贯穿物的类型和尺寸是否与试验测试工况相匹配;贯穿孔口的尺寸是否符合试验测试工况所规定的技术要求;环形间隙是否符合相应的尺寸要求;现场的环境温度、湿度、腐蚀性等是否满足防火封堵材料的使用要求等。
设计图纸如需要改变,要有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文件后才能进行施工。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还要根据现场情况准备必要的作业装备,如施工工具、施工人员的防护手套、安全眼镜及其他防护器材、装备等。
6.1.5 建筑防火封堵的竣工验收,要按程序进行。一般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和防火封堵材料制造或供应商等单位以及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共同进行,在竣工验收报告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名和盖章。
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要在施工部位表面粘贴表明施工合格完成的永久性标签作为鉴定,并方便今后对防火封堵组件的维护。
标签上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警告标志,例如,不能破坏防火封堵,任何变动均需通知管理部门;
(2)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3)防火封堵产品制造商的名称;
(4)防火封堵组件的测试结果和相关机构的名称;
(5)施工人员签名;
(6)施工完成日期。
(6)施工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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