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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噪声控制
9.2.1 教学用房应针对学生的不同残障类型,通过平面布置和构造措施等方式创造良好的声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音乐教室、唱游教室、律动教室等用房应避免与有安静需求的教室相邻,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2 聋校、培智学校中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宜在其顶棚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的吸声材料,或在其墙裙以上墙面及顶棚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30的吸声材料。
9.2.2 除听力检测室等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应单独处理外,各类用房内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表9.2.2 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
9.2.3 主要教学用房的隔声标准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表9.2.3 主要教学用房的隔声标准
9.2.4 教学用房宜采用规整形状,混响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条文说明
9.2.1 听觉是盲校学生感知外部世界最重要的方式,聋校学生在噪声环境中易产生耳鸣等不适感,噪声易使培智学生注意力分散甚至产生狂躁情绪,噪声对残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影响程度大于正常学生,因此,特殊教育学校的声环境应优于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室内良好的声环境可通过合理的平面设计和必要的构造措施来实现,并应结合残障学生类型灵活考虑。
封闭走廊、门厅等交通空间的顶棚及墙面设置吸声材料可有效地减低噪声沿交通空间的传播,提高教学用房之间的隔声性能,采用吸声性能较高的材料会收到更好的隔声效果.盲校学生在交通空间行走时会利用回声进行定位,故盲校室内封闭交通空间的吸声设计需要慎重考虑。
9.2.2 噪声会给残障学生造成交流不便和情绪的不良影响,教室是学生日常活动的主要场所,语训室、阅览室等房间需要保持安静的环境,因此此类用房应作为噪声控制要求较高的房间,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规定,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高于40dB(A),其他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封闭的交通空间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高于45dB(A),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一般包括听力检测及相关康复治疗的房间等,这类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应更加严格控制。
9.2.3 根据教学用房噪声控制要求的不同,对主要教学用房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作出相应规定。
9.2.4 设计对混响时间的处理直接影响声音传播的清晰度,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对各类教学用房的混响时间作了明确规定,特殊教育学校设计应符合相关规定.规整房间的混响时间易于控制,易产生较大混响时间的特殊形状房间应采取检验与处理,以避免不利影响。
封闭走廊、门厅等交通空间的顶棚及墙面设置吸声材料可有效地减低噪声沿交通空间的传播,提高教学用房之间的隔声性能,采用吸声性能较高的材料会收到更好的隔声效果.盲校学生在交通空间行走时会利用回声进行定位,故盲校室内封闭交通空间的吸声设计需要慎重考虑。
9.2.2 噪声会给残障学生造成交流不便和情绪的不良影响,教室是学生日常活动的主要场所,语训室、阅览室等房间需要保持安静的环境,因此此类用房应作为噪声控制要求较高的房间,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规定,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高于40dB(A),其他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封闭的交通空间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高于45dB(A),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一般包括听力检测及相关康复治疗的房间等,这类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应更加严格控制。
9.2.3 根据教学用房噪声控制要求的不同,对主要教学用房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作出相应规定。
9.2.4 设计对混响时间的处理直接影响声音传播的清晰度,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对各类教学用房的混响时间作了明确规定,特殊教育学校设计应符合相关规定.规整房间的混响时间易于控制,易产生较大混响时间的特殊形状房间应采取检验与处理,以避免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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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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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劳动技能与生活技能训练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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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用房
- 6.1 行政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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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室外环境设施
- 8.1 室外运动场地及设施
- 8.2 室外教学场地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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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其他室外设施
- 9 室外环境
- 9.1 采光要求
- 9.2 噪声控制
- 10 建筑设备
- 10.1 暖通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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