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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采光要求


9.1.1 各类用房采光系数标准值及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表9.1.1的规定。
表9.1.1 各类用房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及窗地面积比
表9.1.1 各类用房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及窗地面积比
    注:表中采光系数值适用于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应将表中的采光系数值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光气候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确定采光系数的平面依照各类用房的使用特点确定。
9.1.2 侧窗采光房间的顶棚、墙面应采用浅色装修,盲校的走廊、楼梯间地面颜色应避免与墙面相近。除律动教室、唱游教室、体育康复训练室外,主要教学用房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应符合表9.1.2的规定。
表9.1.2 主要教学用房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
表9.1.2 主要教学用房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
9.1.3 各类用房应保证采光均匀,避免出现不舒适眩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1.1 特殊教育学校的光环境应优于普通学校,采光标准也应相应提高。考虑盲校多数学生具有光感,而聋校师生需要通过嘴形、面部肌肉运动、手语等方法传达信息授课与交流,应保障室内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因此本标准中盲、聋校教学用房、交通空间及卫生间等辅助空间的采光标准较普通学校同类房间相应有所提高。培智学校课堂教学的采光需求与普通中小学校相同,但考虑自闭症学生对不同空间光线的明显变化存在生理与心理上的不确定性应激反应,因而也适当提高了交通空间及卫生间等辅助空间的采光标准。行政办公用房的采光标准与普通学校相同。
    本标准中规定采光系数的平面应根据各类用房的具体使用特点确定。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图书阅览室、语训教室、检测用房、心理辅导室等规定为课桌面、实验台面;劳动技能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用房规定为操作台面;律动教室、唱游教室、多功能活动室、康复训练用房等以游戏、活动为主的房间规定为地面;行政办公用房规定为办公桌面;走廊、楼梯间、卫生等交通、辅助空间规定为地面。
    本标准中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参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中相关要求确定,窗地面积比只作为采光设计初步估算使用,不能作为采光设计的最后依据,采光窗的尺寸应由采光计算确定。
9.1.2 特殊教育学校每班人数较少(通常为8人~12人),教室面积较小(通常在54m2左右),所以房间内表面做浅色处理有利于提高采光效率。考虑盲生对光线的感知特点,应区分走廊、楼梯间等交通空间的地面与墙面颜色,避免有光感的盲生产生错觉而造成危险。相对于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室内各界面反射比的适当提高有利于残障学生的日常学习。教学用房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中相关要求确定。律动教室、唱游教室、体育康复训练室等房间中通常设置大面积的镜子,故对其墙面反射比不作要求,其他部位表面反射比应参照本标准表9.1.2。
9.1.3 由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普遍对光线变化的敏感度较高,不舒适眩光的出现会对室内环境舒适度、教学效果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强调在采光设计中应通过采取各种改善光质量的措施来确保采光均匀,避免产生不舒适眩光。不舒适眩光的计算及改善措施,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相关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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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 JGJ7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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