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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行政办公用房
6.1.1 行政办公用房宜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与社团室、医务室、总务储藏间、修理间、门卫值班室、志愿者办公室等。
6.1.2 未采用普通教室单元形式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办公室应临近普通教室。
6.1.3 医务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教学楼入口附近,并应方便救护车就近停靠,房间宜为南向,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2 宜附设卫生间或临近公共卫生间设置。
6.1.2 未采用普通教室单元形式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办公室应临近普通教室。
6.1.3 医务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教学楼入口附近,并应方便救护车就近停靠,房间宜为南向,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2 宜附设卫生间或临近公共卫生间设置。
条文说明
6.1.1 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行政办公用房设置应结合学校类型、规模、管理方式等设定其用房组成,各种行政办公用房在设计中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便于集中使用与管理,并应考虑办公自动化的需要。
6.1.2 教师办公室应靠近教室设置或设置于普通教室内,集中的教师办公室内宜设洗手盆、挂衣钩、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等。
6.1.3 医务室是为满足特殊教育学校师生日常卫生保健要求而设置的,一旦发生身体伤害或危急病症,在未送医院之前,先在校进行相应治疗,有条件的可设置简易的隔离室(或病房)。房间的大小应满足设置日常诊疗设备及检查身体等医疗活动的要求,在检查床的周围应设活动帷幔,保健室疏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20m,以保证担架和轮椅的自由出入。
6.1.2 教师办公室应靠近教室设置或设置于普通教室内,集中的教师办公室内宜设洗手盆、挂衣钩、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等。
6.1.3 医务室是为满足特殊教育学校师生日常卫生保健要求而设置的,一旦发生身体伤害或危急病症,在未送医院之前,先在校进行相应治疗,有条件的可设置简易的隔离室(或病房)。房间的大小应满足设置日常诊疗设备及检查身体等医疗活动的要求,在检查床的周围应设活动帷幔,保健室疏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20m,以保证担架和轮椅的自由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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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选址、用地与总平面
- 4.1 选址
- 4.2 用地
- 4.3 总平面
- 5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 5.1 一般规定
- 5.2 普通教室
- 5.3 专用教学用房与公共学习用房
- 5.4 劳动技能与生活技能训练用房
- 5.5 康复训练与检测用房
- 6 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用房
- 6.1 行政办公用房
- 6.2 生活服务用房
- 7 安全通行与疏散
- 8 室外环境设施
- 8.1 室外运动场地及设施
- 8.2 室外教学场地及设施
- 8.3 绿化景观
- 8.4 其他室外设施
- 9 室外环境
- 9.1 采光要求
- 9.2 噪声控制
- 10 建筑设备
- 10.1 暖通空调
- 10.2 给水排水
- 10.3 建筑电气
- 10.4 建筑智能化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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