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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油气化工码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A.0.1 码头装卸臂或软管爆炸危险区域(图 A.0.1)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A.0.1.1 释放源宜为装卸臂或软管与码头端管线的接口法兰、装卸臂顶部放空阀、装卸臂或软管与船舶集油口法兰。
A.0.1.2 下列区域内宜划分为2区:
(1)距装卸臂或软管与码头端管线的接口法兰15m至码头面7.5m范围内;
(2)距装卸臂或软管与码头端管线的接口法兰30m至码头面0.6m范围内;
(3)距装卸臂顶部放空阀及装卸臂或软管与船舶集油口法兰各个方向7.5m至设计低水位或通航低水位范围内;
(4)距装卸臂或软管与船舶集油口法兰15m至甲板面7.5m范围内。
A.0.1.3 上述区域内的管沟或井应划分为1区。
A.0.2 码头工艺管道的阀门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A.0.2.1 未封闭区域的阀门周围0.5m范围内可划为2区。
A.0.2.2 封闭区域内的阀门周围的区域,在封闭范围内可划分为2区。
A.0.1.2 下列区域内宜划分为2区:
(1)距装卸臂或软管与码头端管线的接口法兰15m至码头面7.5m范围内;
(2)距装卸臂或软管与码头端管线的接口法兰30m至码头面0.6m范围内;
(3)距装卸臂顶部放空阀及装卸臂或软管与船舶集油口法兰各个方向7.5m至设计低水位或通航低水位范围内;
(4)距装卸臂或软管与船舶集油口法兰15m至甲板面7.5m范围内。
A.0.1.3 上述区域内的管沟或井应划分为1区。
A.0.2 码头工艺管道的阀门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A.0.2.1 未封闭区域的阀门周围0.5m范围内可划为2区。
A.0.2.2 封闭区域内的阀门周围的区域,在封闭范围内可划分为2区。
条文说明
A.0.1 码头装卸臂或软管与船舶集油口连接处法兰以及装卸臂或软管与码头管线连接处第一个法兰为释放源进行划分,是在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基础上借鉴了美国防火协会《易燃液体、气体或蒸气的分类和化工生产区电气装置设计》(NFPA 497 2012年版)的划分原则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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