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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通信
8.5.1 一级及以上的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专用有线通信系统,二级及以下的码头宜设置专用有线通信系统。
8.5.2 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直通报警的有线电话,并应配备必要的防爆型无线电通信器材。
8.5.3 二级及以上的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工业电视系统,三级码头宜设置工业电视系统。工业电视监视的范围宜包括码头工作平台区域、系缆区域、通道入口、消防控制室、泡沫间、消防水泵房和靠泊船舶的甲板面。
8.5.4 用于消防监控的工业电视系统应按消防负荷供电。
8.5.5 油气化工码头宜设置具有报警、广播和对讲功能的应急广播对讲系统。
8.5.6 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应采用本安型。
8.5.7 油气化工码头消防通信电缆或光缆应采用耐火型线缆,线缆的敷设应符合第8.1.7条的规定。
8.5.2 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直通报警的有线电话,并应配备必要的防爆型无线电通信器材。
8.5.3 二级及以上的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工业电视系统,三级码头宜设置工业电视系统。工业电视监视的范围宜包括码头工作平台区域、系缆区域、通道入口、消防控制室、泡沫间、消防水泵房和靠泊船舶的甲板面。
8.5.4 用于消防监控的工业电视系统应按消防负荷供电。
8.5.5 油气化工码头宜设置具有报警、广播和对讲功能的应急广播对讲系统。
8.5.6 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应采用本安型。
8.5.7 油气化工码头消防通信电缆或光缆应采用耐火型线缆,线缆的敷设应符合第8.1.7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8.5.3 码头设置工业电视的作用,除生产操作监控外还作为消防监视和应急处置的手段。根据调研情况,本条文分级提出码头的工业电视设置要求,并明确监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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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体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总平面图布置
- 4.3 工艺管道布置
- 4.4 其他要求
- 5 装卸工艺
- 5.1 一般规定
- 5.2 装卸系统防火措施
- 5.3 工艺设备及管道吹扫和放空
- 5.4 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
- 5.5 可燃气体检测
- 6 建构筑物
- 6.1 一般规定
- 6.2 材料要求
- 7 消防
- 7.1 一般规定
- 7.2 消防给水系统
- 7.3 泡沫灭火系统
- 7.4 干粉灭火系统
- 7.5 消防设施
- 7.6 灭火器配置
- 8 电气及通讯
- 8.1 消防电源及配电
- 8.2 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
- 8.3 防雷、防静电接地
- 8.4 防爆
- 8.5 通信
- 附录A 油气化工码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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