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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


8.2.1 消防控制方式宜选用集中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
8.2.2 消防灭火系统采用集中控制时,应设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具有下列功能:
    (1)接收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向消防部门报警;
    (2)码头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启闭控制;
    (3)消防供水管道和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电动阀门的启闭控制;
    (4)消防炮的俯仰和水平回转控制;
    (5)显示消防系统工作、故障状态;
    (6)需要时具有远传控制信号。
8.2.3 消防控制室的灯光报警装置或音响报警装置发生故障时不得影响另一种装置正常工作。
8.2.4 油气化工码头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2.4.1 设置固定可燃气体检测器的场所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8.2.4.2 码头工作平台区域、引桥及引堤区段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8.2.4.3 码头工作平台的操作区域任意位置到邻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通行距离不应大于30m,引桥及引堤区段相邻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距离不应大于120m。
    8.2.4.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1.3m~1.5m,且应有明显的红色标志。
8.2.5 油气化工码头应配置火灾报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宜选择火灾应急广播或声光报警器、电铃和电笛等火灾报警器。设置扩音对讲的码头,其火灾报警系统的报警器可利用扩音系统的广播功能作为应急广播。
8.2.6 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的线缆应选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线缆的敷设应符合第8.1.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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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15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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