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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消防电源及配电


8.1.1 油气化工码头的消防供电应满足下列要求。
    8.1.1.1 泡沫液泵供电应符合第7.3.7.5款的规定。
    8.1.1.2 消防水泵供电应符合第7.5.10条的规定。
    8.1.1.3 除泡沫液泵和消防水泵以外的消防供电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甲A 类码头,甲B和乙类的特级和一级码头,按一级负荷供电;
    (2)甲B和乙类的二级和三级码头,丙类码头,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8.1.2 一级、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8.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
8.1.4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自备应急电源系统,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
8.1.5 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其他配电线路宜采用阻燃或耐火铜芯电线电缆。
8.1.6 油气化工码头的引桥、引堤和工作平台区域的供电电缆可与工艺管道同架敷设,但不得与工艺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8.1.7 电缆布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8.1.7.1 供配电电缆宜采用带盖板的桥架或保护钢管敷设。
    8.1.7.2 电缆和工艺管道同架敷设时,相对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管道,电缆应设置在可燃气体管道上方;相对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管道,电缆应设置在可燃气体管道下方;管道设计温度大于或等于40℃时,电缆与工艺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0m;管道设计温度低于40℃时,净距不应小于0.2m;电缆桥架或保护管与工艺管道交叉时,净距不应小于0.25m。
    8.1.7.3 供配电电缆采用电缆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人沟内的措施。
    8.1.7.4 电缆及其保护套管、电缆沟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时,应采用阻燃材料封堵。
    8.1.7.5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缆间不应有接头,电缆与设备连接处应采取防爆措施。
    8.1.7.6 进出设备设施基础的电缆应穿钢管保护。
8.1.8 油气化工码头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15lx,其水平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25。有夜间作业要求的局部照明照度宜符合表8.1.8的规定。
表8.1.8 局部照明照度表
8.1.9 消防水泵房、生产及消防控制室、变配电间、泡沫间和应急电源设备间等场所应设置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值。事故照明供电支线应接于消防配电线路上。
8.1.10 油气化工码头引桥段宜设置夜间警示灯。
条文说明
8.1.5 消防配电系统需要在火灾时继续工作,配电线路要具有相应的耐火性能,故规定此类线路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其他电缆线路为了避免在火灾中发生延燃,要求采用阻燃型或耐火电线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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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15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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