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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干粉灭火系统
7.4.1 干粉灭火剂宜采用碳酸氢钠或高聚磷酸铵。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灭火剂。
7.4.2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1 特级码头设置干粉储量不应小于2000kg,一级码头设置干粉储量不应小于500kg。
7.4.2.2 干粉储量应能满足规定灭火时间内的干粉炮所需干粉用量,储量应为计算用量的1.2倍。
7.4.2.3 干粉炮射程应满足覆盖码头工作平台装卸区范围。
7.4.2.4 干粉供给强度应根据干粉灭火剂种类按表7.4.2选用。
7.4.2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1 特级码头设置干粉储量不应小于2000kg,一级码头设置干粉储量不应小于500kg。
7.4.2.2 干粉储量应能满足规定灭火时间内的干粉炮所需干粉用量,储量应为计算用量的1.2倍。
7.4.2.3 干粉炮射程应满足覆盖码头工作平台装卸区范围。
7.4.2.4 干粉供给强度应根据干粉灭火剂种类按表7.4.2选用。
7.4.2.5 干粉炮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s。
7.4.2.6 干粉系统应采用氮气作为驱动气体。
7.4.2.7 干粉供给管道的总长度不应大于20m。干粉炮与干粉储罐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7.4.3 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
7.4.2.6 干粉系统应采用氮气作为驱动气体。
7.4.2.7 干粉供给管道的总长度不应大于20m。干粉炮与干粉储罐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7.4.3 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4.2 本条文是基于码头灭火特点,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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