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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泡沫灭火系统


7.3.1 油气化工码头选用泡沫灭火系统时,应选用低倍数泡沫,泡沫液额定混合比按不低于3%计算。液化天然气码头和低温液化烃码头的事故泄漏池,应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3.2 油品和非水溶性液体化学品泡沫液可选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水溶性液体化学品泡沫液可选用抗溶氟蛋白或抗溶水成膜泡沫液。
7.3.3 当采用海水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选用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7.3.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3.4.1 灭火面积应为设计船型最大船舱面积。
    7.3.4.2 油品或非水溶性液体化学品,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0L/(min·m2)。
    7.3.4.3 水溶性液体化学品,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0L/(min·m2)。
    7.3.4.4 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甲、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不应小于60min,丙类油品和液体化学品不应小于45min。
7.3.5 泡沫液的储量,不应少于扑救设计船型一次火灾所需要的泡沫液量、充满管道的泡沫混合液中所含泡沫液量和移动消防设备用量之和。
7.3.6 泡沫比例混合器宜选用平衡式或机械泵入式比例混合装置,当泡沫液量小于5m3时可采用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7.3.7 泡沫液泵的选型与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3.7.1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消防水压力。
    7.3.7.2 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合输送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
    7.3.7.3 泡沫液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主用泵相同,且主用泵故障时应能自动或手动切换到备用泵。
    7.3.7.4 泡沫液泵应能耐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
    7.3.7.5 泡沫液泵的主用泵可采用水轮机拖动或电机拖动,备用泵动力源应采用水轮机拖动;水轮机拖动时,水轮机的压力损失不应大于0.2MPa,采用向外泄水的水轮机且使用3%型泡沫液时,其泄水量不应大于泡沫用水量的20%。
7.3.8 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且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衬里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7.3.9 泡沫液储罐宜设置取液接口或设施。
7.3.10 泡沫混合液管道应具有排空和冲洗的措施。
7.3.11 泡沫混合液管道应设置泡沫栓。
7.3.12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3.1 为使泡沫混合液额定混合比达到3%,计算时需按实际混合比进行计算,无实际混合比时则按混合比上限计算。美国国家防火协会《泡沫灭火系统标准》(NFPA11 2016牛版)规定额定混合比为3%时,实际混合比为3%~3.9%,混合比上限为3.9%。
7.3.2 由于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种类繁多,物理化学指标差异大,按照极性和非极性可分为水溶性和非水溶性。严格来讲,所有液体均有一定的溶水性,只是溶解度有高低之分,本规范所涉及的非水溶性液体是指由碳、氢两元素构成的烃类液体及其液体混合物。码头常见装卸货种溶解性举例见表7.3。
表7.3 码头装卸货种水溶性分类举例
7.3.4 根据《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相关泡沫灭火方式实验,对于泡沫灭火采用缓释放方式具有较好效果,缓释放是指利用泡沫发生器采用液上或液下喷射灭火方式,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码头配置泡沫炮,对船舶着火舱进行泡沫喷射,为泡沫强释放,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抑火作用,其灭火效果难以模拟试验,本条基于码头泡沫灭火特点并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制定。
7.3.6 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的优点在于不需电源驱动,根据使用经验,当泡沫原液量小于5m3时采用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适宜可行,此时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检测压力在1.2MPa以内。
7.3.9 考虑码头不同泊位之间泡沫液互备互补,提高泡沫液供应可靠性。
7.3.10 防止泡沫液对管道、阀门等管件的腐蚀,影响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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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15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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