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7.2 消防给水系统
7.2.1 油气化工码头消防给水的水源可由天然水源、市政给水管网或消防水池、消防水罐供给。
7.2.2 消防用水应优先选择淡水,海水可作为应急水源。以海水为消防水源或应急水源时,消防设备及管路系统应采取防海水腐蚀和水生物滋生的措施。
7.2.3 取水设施应可靠。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极端低水位或枯水期最低水位取水的可靠性,并确保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7.2.4 利用港区给水管网作为消防水源时,港区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每条进水管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活、生产用水总量的要求。
7.2.5 当直接利用港区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流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配置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5.1 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的蓄水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7.2.5.2 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每座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出水管和连通管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流量的要求。
7.2.5.3 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有效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进水管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
7.2.5.4 消防水池、消防水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水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措施。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消防水罐的补充水和100%的生活、生产用水总量的需求。
7.2.5.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消防水罐应设防冻措施。
7.2.5.6 消防水池、消防水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7.2.6 码头消防用水流量,应按冷却水系统用水流量、泡沫混合液用水流量、水幕系统用水流量、水枪用水流量、泡沫枪用水流量之和确定。
7.2.7 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码头靠泊船舶发生火灾时,应对船舶着火货舱周围·定范围内的甲板而进行冷却。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烃码头靠泊船舶发生火灾时,应对着火舱(罐)和相邻舱(罐)进行冷却。有消防船或拖消船监护作业时,冷却水可以由水上和陆上消防设施共同提供,且陆上消防设施所提供的冷却水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量的50%。
7.2.8 油船和液体化学品船冷却水量、冷却范围、冷却水供给强度及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7.2.8.1 冷却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7.2.8.2 冷却范围应按下式计算:
7.2.8.3 油船、液体化学品船舶最大舱面积及其纵向长度宜通过实船统计确定。
7.2.8.4 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2.5L/(min· m2)。
7.2.8.5 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特级和一级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h。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二级和三级码头,丙类油气化工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h。
7.2.9 液化天然气、液化烃船舶冷却水量可参照式(7.2.8-1)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9.1 冷却水量应为着火舱(罐)冷却水量和相邻舱(罐)冷却水量之和。
7.2.9.2 全冷冻式、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船舶冷却水量计算参数应按表7.2.9确定。
7.2.9.3 液化天然气、液化烃船舶货舱(罐)表而积宜通过实船统计确定。
7.2.10 油气化工码头下列位置应设置水幕(雾)设施:
(1)装卸设备两端沿码头前沿各延伸5m范围内,浮码头的趸船靠船侧甲板全长范围;
(2)登船梯前侧工作区域和梯顶设有消防炮的平台区域;
(3)液化天然气码头和低温液化烃码头的操作平台区域。
7.2.11 水幕(雾)系统设计的参数应按下列要求选用。
7.2.11.1 装卸设备前沿和登船梯前侧工作区域处水幕喷水强度不应小于2L/(s·m),工作时间不应小于1h;液化天然气码头和低温液化烃码头操作平台区域处水雾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0.2L/(min·m2),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
7.2.11.2 消防炮塔应自带水幕保护装置,每座消防炮塔水幕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0L/s;带消防炮的登船梯水幕总流量不应小于51/s。
7.2.12 装卸设备和登船梯前沿水幕喷头宜采用扇形水幕喷头。水幕管线及喷头的安装不应影响码头作业、船舶系泊和人员通行。
7.2.13 陆域消防水泵房至码头引桥或引堤根部的消防供水主管道应采用环状。码头引桥或引堤区段消防供水主管道可采用枝状,宜在引桥或引堤根部设置切断阀。
7.2.14 消防供水管道应根据需要采用防冻措施。
7.2.15 消防供水管道和泡沫混合液管道流速不宜大于3.0m/s。
7.2.16 油气化工码头引桥或引堤上应设消火栓或管牙接口,并在消火栓处配备水带和直流喷雾水枪,其间距不应大于60m。引桥或引堤总长度小于60m时,应至少设置1个消火栓或管牙接口。从消防供水管道接入确有困难时,消火栓也可由生活供水管道接入水源,但应满足消防用水要求。
7.2.17 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用于向船舶提供消防水的国际通岸接头。
7.2.18 内河油气化工码头消防供水管道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补水接口。
7.2.2 消防用水应优先选择淡水,海水可作为应急水源。以海水为消防水源或应急水源时,消防设备及管路系统应采取防海水腐蚀和水生物滋生的措施。
7.2.3 取水设施应可靠。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极端低水位或枯水期最低水位取水的可靠性,并确保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7.2.4 利用港区给水管网作为消防水源时,港区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每条进水管应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活、生产用水总量的要求。
7.2.5 当直接利用港区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流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配置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5.1 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的蓄水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7.2.5.2 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每座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出水管和连通管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流量的要求。
7.2.5.3 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有效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进水管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
7.2.5.4 消防水池、消防水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水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措施。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消防水罐的补充水和100%的生活、生产用水总量的需求。
7.2.5.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消防水罐应设防冻措施。
7.2.5.6 消防水池、消防水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7.2.6 码头消防用水流量,应按冷却水系统用水流量、泡沫混合液用水流量、水幕系统用水流量、水枪用水流量、泡沫枪用水流量之和确定。
7.2.7 油品和液体化学品码头靠泊船舶发生火灾时,应对船舶着火货舱周围·定范围内的甲板而进行冷却。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烃码头靠泊船舶发生火灾时,应对着火舱(罐)和相邻舱(罐)进行冷却。有消防船或拖消船监护作业时,冷却水可以由水上和陆上消防设施共同提供,且陆上消防设施所提供的冷却水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量的50%。
7.2.8 油船和液体化学品船冷却水量、冷却范围、冷却水供给强度及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7.2.8.1 冷却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7.2.8.4 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2.5L/(min· m2)。
7.2.8.5 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特级和一级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h。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二级和三级码头,丙类油气化工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h。
7.2.9 液化天然气、液化烃船舶冷却水量可参照式(7.2.8-1)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2.9.1 冷却水量应为着火舱(罐)冷却水量和相邻舱(罐)冷却水量之和。
7.2.9.2 全冷冻式、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船舶冷却水量计算参数应按表7.2.9确定。
7.2.10 油气化工码头下列位置应设置水幕(雾)设施:
(1)装卸设备两端沿码头前沿各延伸5m范围内,浮码头的趸船靠船侧甲板全长范围;
(2)登船梯前侧工作区域和梯顶设有消防炮的平台区域;
(3)液化天然气码头和低温液化烃码头的操作平台区域。
7.2.11 水幕(雾)系统设计的参数应按下列要求选用。
7.2.11.1 装卸设备前沿和登船梯前侧工作区域处水幕喷水强度不应小于2L/(s·m),工作时间不应小于1h;液化天然气码头和低温液化烃码头操作平台区域处水雾喷水强度不应小于10.2L/(min·m2),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min。
7.2.11.2 消防炮塔应自带水幕保护装置,每座消防炮塔水幕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0L/s;带消防炮的登船梯水幕总流量不应小于51/s。
7.2.12 装卸设备和登船梯前沿水幕喷头宜采用扇形水幕喷头。水幕管线及喷头的安装不应影响码头作业、船舶系泊和人员通行。
7.2.13 陆域消防水泵房至码头引桥或引堤根部的消防供水主管道应采用环状。码头引桥或引堤区段消防供水主管道可采用枝状,宜在引桥或引堤根部设置切断阀。
7.2.14 消防供水管道应根据需要采用防冻措施。
7.2.15 消防供水管道和泡沫混合液管道流速不宜大于3.0m/s。
7.2.16 油气化工码头引桥或引堤上应设消火栓或管牙接口,并在消火栓处配备水带和直流喷雾水枪,其间距不应大于60m。引桥或引堤总长度小于60m时,应至少设置1个消火栓或管牙接口。从消防供水管道接入确有困难时,消火栓也可由生活供水管道接入水源,但应满足消防用水要求。
7.2.17 油气化工码头应设置用于向船舶提供消防水的国际通岸接头。
7.2.18 内河油气化工码头消防供水管道宜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补水接口。
条文说明
7.2.2 海水的腐蚀性和水生物的滋生不利于消防设备和管道的维护,因此首选淡水水源,海水作为应急水源。
7.2.6 考虑到移动消防水枪和泡沫枪使用灵活,可以起到扑灭码头流散火灾的作用,因此消防水量计算包含此部分用水量。
7.2.7 油品、液体化学品和液化烃、液化天然气船舶货舱构造及布局不同,因此消防冷却范围有所区别。对于扑救船舶火灾,水上和陆上消防力量各有优势,在具有消防船或拖消船监护的条件下,采取水上、陆上消防设备联合施救的方式,陆上消防水量可以适当折减。
7.2.8 由于油船、液体化学品船舶构造差异性较大,因此很难对油船和液体化学品船货舱面积进行有效统计。通过对中国船级社等相关单位调研咨询,收集到部分实船货舱面积数据,见表7.1。
7.2.9 参考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和《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全冷冻式、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冷却水供给强度,考虑液化烃船的货舱(罐)与陆域储罐布置方式不同,船上货舱(罐)部分位于甲板面下,部分在甲板而上,紧密排列,间隙小等特点,与陆域储罐的冷却方式不同,对相邻货舱(罐)甲板以上表面积的一半进行冷却容易操作,同时可以减小码头消防冷却水用量。
液化大然气和液化烃船的货舱(罐)形式义分薄膜型舱、A型舱、B型舱、C型独立罐等,C型独立罐又根据罐的组合形式分为单圆筒罐、双联罐以及三联罐,因此很难对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烃船的货舱(罐)面积进行全而统计。
通过对中国船级社等相关单位调研咨询,收集部分实船货舱面积数据,见表7.2。
7.2.10 为降低热辐射对人员和设备的影响,规定在特定位置设置水幕(雾)保护的要求。考虑浮码头趸船上空间狭小且设有生活区,生活区和装卸设备均需要阻火隔热,因此规定靠船侧甲板全长范围内设置水幕保护的要求。液化天然气和低温液化烃码头因船舶干舷高而设置操作平台作业,紧急情况下撤离路径长,为保证人员安全撤离,因此规定操作平台区域内要设置水雾保护。
7.2.11 规定消防炮塔水幕用水强度,便于计算总消防用水量。考虑到人员疏散时间,因此规定水雾工作时间不小于30min。
7.2.12 装卸设备和登船梯前沿水幕属于防火分隔用水幕,通过密集喷洒形成水幕墙,减少热辐射热影响,达到隔热作用。
7.2.16 引桥、引堤上消火栓主要用于工艺管线保温层或其他零星火灾消防。工程实践中,引桥、引堤消防供水管道压力通常较高,需经多次减压才能供人员手持操作使用,通过调研了解,部分码头引桥、引堤消火栓从生活供水管道接入,压力和流量匹配性较好,便于人员操作。
7.2.17 参考IMO《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和现行国家标准《船用消防接头》(GB/T2031)制定,国际通岸法兰口径通常为DN65,设置数量根据码头结构形式确定,一般不少于2个。
7.2.6 考虑到移动消防水枪和泡沫枪使用灵活,可以起到扑灭码头流散火灾的作用,因此消防水量计算包含此部分用水量。
7.2.7 油品、液体化学品和液化烃、液化天然气船舶货舱构造及布局不同,因此消防冷却范围有所区别。对于扑救船舶火灾,水上和陆上消防力量各有优势,在具有消防船或拖消船监护的条件下,采取水上、陆上消防设备联合施救的方式,陆上消防水量可以适当折减。
7.2.8 由于油船、液体化学品船舶构造差异性较大,因此很难对油船和液体化学品船货舱面积进行有效统计。通过对中国船级社等相关单位调研咨询,收集到部分实船货舱面积数据,见表7.1。
液化大然气和液化烃船的货舱(罐)形式义分薄膜型舱、A型舱、B型舱、C型独立罐等,C型独立罐又根据罐的组合形式分为单圆筒罐、双联罐以及三联罐,因此很难对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烃船的货舱(罐)面积进行全而统计。
通过对中国船级社等相关单位调研咨询,收集部分实船货舱面积数据,见表7.2。
7.2.11 规定消防炮塔水幕用水强度,便于计算总消防用水量。考虑到人员疏散时间,因此规定水雾工作时间不小于30min。
7.2.12 装卸设备和登船梯前沿水幕属于防火分隔用水幕,通过密集喷洒形成水幕墙,减少热辐射热影响,达到隔热作用。
7.2.16 引桥、引堤上消火栓主要用于工艺管线保温层或其他零星火灾消防。工程实践中,引桥、引堤消防供水管道压力通常较高,需经多次减压才能供人员手持操作使用,通过调研了解,部分码头引桥、引堤消火栓从生活供水管道接入,压力和流量匹配性较好,便于人员操作。
7.2.17 参考IMO《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和现行国家标准《船用消防接头》(GB/T2031)制定,国际通岸法兰口径通常为DN65,设置数量根据码头结构形式确定,一般不少于2个。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7.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7.3 泡沫灭火系统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体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总平面图布置
- 4.3 工艺管道布置
- 4.4 其他要求
- 5 装卸工艺
- 5.1 一般规定
- 5.2 装卸系统防火措施
- 5.3 工艺设备及管道吹扫和放空
- 5.4 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
- 5.5 可燃气体检测
- 6 建构筑物
- 6.1 一般规定
- 6.2 材料要求
- 7 消防
- 7.1 一般规定
- 7.2 消防给水系统
- 7.3 泡沫灭火系统
- 7.4 干粉灭火系统
- 7.5 消防设施
- 7.6 灭火器配置
- 8 电气及通讯
- 8.1 消防电源及配电
- 8.2 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
- 8.3 防雷、防静电接地
- 8.4 防爆
- 8.5 通信
- 附录A 油气化工码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