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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可燃气体检测
5.5.1 甲、乙类油气化工品的一级和特级码头装卸臂或软管法兰接口、阀组区、机泵密封处、油气回收装置等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释放源附近,应布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器。
5.5.2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5.2.1 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二者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5m;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二者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
5.5.2.2 检测相对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应高出地坪面0.3m~0.6m;检测相对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安装高度应高出气体释放源0.5m~2.0m。
5.5.3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码头控制室或值班室的指示报警设备。
5.5.4 油气化工码头应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配备数量可根据场地条件、装卸物料的危险性、操作人员的数量等综合确定。
5.5.5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有关规定。
5.5.2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5.2.1 检测器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二者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5m;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二者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
5.5.2.2 检测相对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应高出地坪面0.3m~0.6m;检测相对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安装高度应高出气体释放源0.5m~2.0m。
5.5.3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码头控制室或值班室的指示报警设备。
5.5.4 油气化工码头应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配备数量可根据场地条件、装卸物料的危险性、操作人员的数量等综合确定。
5.5.5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5.1 码头易发生可燃气休泄漏的场所设置可燃气休检测器有利于安全监控。考虑到码头环境、仪表维护和检修条件等,按照码头防火等级分级管理,对防火等级要求高的码头要求设置固定式检测器。防火等级相对低的码头,未要求配置固定检测器,但要通过配置的使携式报警器对码头释放源加强安全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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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体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总平面图布置
- 4.3 工艺管道布置
- 4.4 其他要求
- 5 装卸工艺
- 5.1 一般规定
- 5.2 装卸系统防火措施
- 5.3 工艺设备及管道吹扫和放空
- 5.4 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
- 5.5 可燃气体检测
- 6 建构筑物
- 6.1 一般规定
- 6.2 材料要求
- 7 消防
- 7.1 一般规定
- 7.2 消防给水系统
- 7.3 泡沫灭火系统
- 7.4 干粉灭火系统
- 7.5 消防设施
- 7.6 灭火器配置
- 8 电气及通讯
- 8.1 消防电源及配电
- 8.2 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
- 8.3 防雷、防静电接地
- 8.4 防爆
- 8.5 通信
- 附录A 油气化工码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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