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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
5.4.1 油气化工码头设置的生产控制系统,应具备超限保护报警、紧急制动和防止误操作的功能。
5.4.2 工艺控制室应配备接收火灾报警、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的装置。
5.4.2 工艺控制室应配备接收火灾报警、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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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4 总体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总平面图布置
- 4.3 工艺管道布置
- 4.4 其他要求
- 5 装卸工艺
- 5.1 一般规定
- 5.2 装卸系统防火措施
- 5.3 工艺设备及管道吹扫和放空
- 5.4 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
- 5.5 可燃气体检测
- 6 建构筑物
- 6.1 一般规定
- 6.2 材料要求
- 7 消防
- 7.1 一般规定
- 7.2 消防给水系统
- 7.3 泡沫灭火系统
- 7.4 干粉灭火系统
- 7.5 消防设施
- 7.6 灭火器配置
- 8 电气及通讯
- 8.1 消防电源及配电
- 8.2 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
- 8.3 防雷、防静电接地
- 8.4 防爆
- 8.5 通信
- 附录A 油气化工码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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