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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油气化工码头选址,应充分考虑装卸货种的火灾危险性和船舶靠离泊安全,选择在水域开阔位置。
4.1.2 油气化工码头应根据码头防火等级和装卸货种的火灾危险性设置防火、防爆、防泄漏和防止事故扩大、蔓延的安全设施。
4.1.3 油气化工码头宜布置在远离城市或港区的边缘区域。内河港口的油气化工码头宜布置在港区或重要水上设施的下游,当布置确有困难时,也可布置在港区上游。
4.1.4 油气化工码头不宜布置在人口密集区域等敏感区域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也不宜布置在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1.5 油气化工码头与军事设施、水利设施、核电站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1.6 下列情况油气化工品装卸可共用泊位。
    1 油品与液体化学品装卸可共用泊位。
    2 液化天然气与液化烃装卸可共用泊位。
    3 50000吨级及以下的油品泊位可兼顾常温液化烃装卸作业。
    4 油气化工泊位可兼顾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的酸、碱等不燃液体装卸作业。
4.1.7下列情况油气化工品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1 油品与液化天然气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2 油品与低温液化烃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3 液体化学品与液化天然气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4 液体化学品与液化烃装卸不得共用泊位。
4.1.8 除第4.1.6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同油气化工品装卸共用泊位应经技术和安全论证。
4.1.9 油气化工泊位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其他货种装卸共用泊位。
条文说明
4.1.1 在水域开阔位置选址有利于船舶安全进出港和紧急情况方便采取相应措施,并能保证在发生泄漏、爆炸和火灾等异常情况时,方便消防作业、布设防火型围油栏等设施采取其他防止后续灾害的措施,且能使周边船舶安全躲避和撤离。
4.1.3 一般情况下,港口总体规划均将油气化工码头布置在相对独立的港区内,位于市或港区的边缘地带,并远离其他重要设施或危险源,码头在选址论证时通过安全专项价,分析事故风险,提出选址建议和安全及环保措施,确定安全距离。
    由于油气化工码头在发牛火灾或爆炸事故时,可能影响到周围码头的安全,因此,条强调油气化工码头在港口中合理布局的重要性。根据河港特点,油气化工码头优先虑布置在港口的下游,有利于港口的安全。
    重要水上设施包括取水设施、桥梁、船闸、客运码头等。感潮河口按照主导流向来定上游和下游。
4.1.4  为减少周边可能引起火灾的潜在危险源对码头的影响和油气化工品泄漏后对边环境产生的影响,为此对油气化工码头与人口密集区的相对位置进行规定。
4.1.6~4.1.7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规定30000吨级及以下品泊位可与液化石油气共用一个泊位,液化石油气为常温压力式运输方式。随着船舶码头大型化,码头建设经营主体希望适当放宽共用泊位吨级的限制。根据近年来防火管实践经验,考虑岸线资源的集约化使用、码头多货种运营和安全现状等,通过船型和码头吨级统计分析,货种共用泊位的安全性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单位和设运营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不同货种在同一泊位装卸的限制条件。允许共用泊位时该泊位的防火及灭火设计需要符合各自装卸货种的设计标准,共用泊位长度要求兼顾同货种船舶尺度,满足消防和安全系靠泊要求。
    本条文所指常温液化烃是指在常温状态下通过加压变成液态的烃类。低温液化烃是指以通过降低储运温度为主要方式使其液化的烃类。酸、碱等不燃液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从防火安全角度不会对码头产生影响,此类货种允许在油气化工泊位上进行装卸船作业。
4.1.9 油气化工泊位所装卸的危险品货源相对稳定、装卸量大,单独设置专业化泊位是适宜的。如兼顾装卸油气化工品以外的散杂货、集装箱等其他货种或旅客,将会增加码头作业危险性,加大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另外,油气化工码头的建设发展具有专业化、大型化、集中化的特点,严格要求此类泊位独立设置有利于安全管理,集中布置和集约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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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15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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