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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油气化工码头装卸液化天然气、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1确定。
注:①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 甲B类液体;
②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③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
④闪点小于60℃但不低于55℃的轻柴油,操作温度≤40℃时,可视为丙A类液体。
3.0.2 油气化工码头防火等级应按设计船型的吨级分级,按表3.0.2确定。
注:①液化天然气、液化烃码头以船舶总吨GT分级;
②位于江、河入海口水域开阔的河口港可参照海港执行。
②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③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
④闪点小于60℃但不低于55℃的轻柴油,操作温度≤40℃时,可视为丙A类液体。
3.0.2 油气化工码头防火等级应按设计船型的吨级分级,按表3.0.2确定。
②位于江、河入海口水域开阔的河口港可参照海港执行。
条文说明
3.0.1 本规范提出的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协调一致。码头装卸常见的液体化学品火灾危险分类列举见表3.1。
3.0.2 根据海港及河港现有码头和船舶吨级统计资料,以及不同吨级、不同货种码头的防火和灭火管理要求,提出码头防火设计的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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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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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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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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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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