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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消防应急照明


11.3.1 下列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1 生产设施区的露天地面层;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自备电源室、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中控室等电气控制室、仪表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应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3 建(构)筑物内的疏散走道及楼梯。
11.3.2 火灾发生时应正常工作的房间,消防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火灾时工作的需要,且不应少于3.0h。
11.3.3 消防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1lx,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蓄电池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90min。
11.3.4 生产设施区露天地面层设置的工作照明可兼用消防应急照明,且应符合本标准第11.3.3条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3.1 “消防应急照明”包括:供工作人员在火灾发生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而设置的照明,也称“备用照明”,其使用时间一般较长,照度值要求较高;以及供人员疏散而设置在疏散路线上的照明,也称“疏散照明”,其相对需要时间较短,照度值要求低。
    本条规定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部位,主要为直接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方或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对于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疏散需要出发考虑设置应急照明,如生产设施、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
11.3.2 当消防应急照明由具备消防认证的EPS来供电时,普通的照明灯具也可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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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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