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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变压器和配电柜及电缆敷设
11.2.1 全厂性的20kV以上的变配电所宜独立设置。变配电所、配电室、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附加2区内的变配电所、配电室、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11.2.2 油浸型电气设备应在没有振动、不倾斜和固定安装的条件下使用;厂房内的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11.2.3 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生产设施区内电缆引至用电设备的开孔部位,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
11.2.4 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生产设施内的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并宜架空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墙外敷设。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应避免在高温泵区附近穿行,当无法有效避免时,明敷电缆槽盒应采取透气型式的防火措施。
11.2.5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
11.2.2 油浸型电气设备应在没有振动、不倾斜和固定安装的条件下使用;厂房内的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11.2.3 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生产设施区内电缆引至用电设备的开孔部位,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
11.2.4 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生产设施内的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并宜架空敷设或直接埋地敷设。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墙外敷设。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应避免在高温泵区附近穿行,当无法有效避免时,明敷电缆槽盒应采取透气型式的防火措施。
11.2.5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1.2.1 位于爆炸危险区域1、2区附近的变配电所、配电室、控制室室内地面是指安装电气设备的地面,为避免爆炸性气体侵入而采取的措施。
11.2.3 本条规定了为避免爆炸性气体侵入配电设施引起爆炸而采取的措施。在电缆沟进入变配电所前设沉砂井,效果较好。
11.2.4 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规程中也规定了采用阻燃型电缆,目的是防止火焰沿电缆传播。
11.2.3 本条规定了为避免爆炸性气体侵入配电设施引起爆炸而采取的措施。在电缆沟进入变配电所前设沉砂井,效果较好。
11.2.4 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规程中也规定了采用阻燃型电缆,目的是防止火焰沿电缆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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