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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防排烟
10.5.1 洁净室内的排烟口及补风口应有防泄漏措施,与其相连通的排烟及补风系统的进出风口处应设防虫网。
10.5.2 厂房中的空调、通风、冷冻空压、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或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气用房可不设排烟系统,其中的电气用房事故后通风应按本标准第10.4.3条执行。
10.5.2 厂房中的空调、通风、冷冻空压、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或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气用房可不设排烟系统,其中的电气用房事故后通风应按本标准第10.4.3条执行。
条文说明
10.5.1 考虑到洁净室的排烟与补风系统的风口,即使非火灾时常用的防排烟阀门处于关闭状态下,其漏风率也较高,这样势必破坏洁净区的密闭性,导致洁净区被污染的可能性增加,因此排烟与补风系统应采取防泄漏措施。排烟与补风系统的风口通过风管直通大气,因此进风口、出风口处应设防虫网。
10.5.2 考虑到部分电气用房为丙类建筑,设置的排烟系统与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可能有冲突,故二者中优先考虑气体灭火措施。已实施的上海地方标准《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 08-88中已明确机电用房不需设置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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