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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灭火器设置
9.6.1 生产区等场所宜设置干粉型、水基型(水雾)或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等宜设置干粉型或气体型灭火器,化验室等宜设置水基型或干粉型灭火器。
9.6.2 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规格宜按表9.6.2选用。
9.6.4 液化烃储罐区(组)应配置推车式及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9.6.5 设有循环水冷却塔的屋顶,宜配置若干手提式水基型(水雾)灭火器。
9.6.6 灭火器配置除应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9.6.2 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规格宜按表9.6.2选用。
注:同一场所选用的灭火器、灭火剂应相容。
9.6.3 可燃液体地上储罐防火堤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9.6.4 液化烃储罐区(组)应配置推车式及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9.6.5 设有循环水冷却塔的屋顶,宜配置若干手提式水基型(水雾)灭火器。
9.6.6 灭火器配置除应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6.2 结合精细化工企业火灾危险性大的特点,根据现行灭火器产品规格及人员操作方便,经归类分析,对精细化工企业配置的灭火器类型、灭火能力提出了推荐性要求,以方便选用、维护和检修。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鼓励类第三十九条“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第49点为“泡沫灭火剂氟表面活性剂替代物”;限制类第十五条“消防”第2点为“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第3点为“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BC)、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ABC)”。
表9.6.2中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是灌装环保型水系灭火剂、配合使用雾化喷嘴产生大量小于1000um泡沫雾点的灭火器,它能迅速覆盖可燃物表面,具有高效阻燃、抗复燃能力强的特点。环保型水系灭火剂使用的是无磷阻燃剂,代替了传统氟蛋白表面活性剂,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检验并出具报告结论为:根据我国《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的急性皮肤毒性分级标准、急性眼刺激毒性分级标准、急性吸入毒性分级标准,样品水系灭火剂属实际无毒、无刺激性。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提出的检验报告为:可灭A、B类火,实测电绝缘性能高于标准10倍,可以扑灭带电火。水基型灭火器灭火级别为:3升装为1A,55B,6升装为2A,89B;水基型灭火器等同于泡沫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其中6升装的灭火级别还高于同级别的泡沫灭火器。
干粉型灭火器推荐采用磷酸铵盐灭火剂;碳酸氢钠灭火剂可灭B类、C类和E类火灾场所,磷酸铵盐灭火剂可灭A类、B类、C类和E类火灾场所,可见磷酸铵盐灭火器为通用型灭火器。采用通用型灭火器是为灭火器使用人员提供方便,也便于灭火器的维修和保养。
表9.6.2中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是灌装环保型水系灭火剂、配合使用雾化喷嘴产生大量小于1000um泡沫雾点的灭火器,它能迅速覆盖可燃物表面,具有高效阻燃、抗复燃能力强的特点。环保型水系灭火剂使用的是无磷阻燃剂,代替了传统氟蛋白表面活性剂,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检验并出具报告结论为:根据我国《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的急性皮肤毒性分级标准、急性眼刺激毒性分级标准、急性吸入毒性分级标准,样品水系灭火剂属实际无毒、无刺激性。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提出的检验报告为:可灭A、B类火,实测电绝缘性能高于标准10倍,可以扑灭带电火。水基型灭火器灭火级别为:3升装为1A,55B,6升装为2A,89B;水基型灭火器等同于泡沫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其中6升装的灭火级别还高于同级别的泡沫灭火器。
干粉型灭火器推荐采用磷酸铵盐灭火剂;碳酸氢钠灭火剂可灭B类、C类和E类火灾场所,磷酸铵盐灭火剂可灭A类、B类、C类和E类火灾场所,可见磷酸铵盐灭火器为通用型灭火器。采用通用型灭火器是为灭火器使用人员提供方便,也便于灭火器的维修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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